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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遏制拐卖犯罪,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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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11-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禄和郭某玉为牟取利益,先是非法收买了两名男婴,后又谎称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欲将其高价出卖,最终被买家识破并报警,两名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这起案件中,收买人在发生实际交易之前迷途知返,不止挽救了两名男婴及其家庭,同时也挽救了自己。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屡禁不止,这应当说与买方市场需求、对买方市场惩治力度不够是有很大关系的。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有很大一部分人误以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无罪”,而司法实践中也只有极少数的收买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给打拐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此前,微信、微博曾被“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帖子刷屏,且接力者众多,虽然事后被证实是某网站的“营销”策略,但是仍然在网络上引起不小的轰动。足见,公众对拐卖犯罪的痛恨有多深。此次《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变化,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作了相应的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具有免责条款。该修订旨在从源头上遏制人贩交易,无疑是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得到了舆论的一片叫好。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遏制拐卖犯罪,除了斩断源头,将收买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外,我们要做的工作其实还有很多。一方面,应当严格区分送养与拐卖、收养与收买之间的差别,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收养制度,确保解救出来的被拐儿童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同时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工作,使全社会知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形成反拐共识,进一步将拐卖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http://www.gdga.gov.cn/nffz/http_www.nffzb.com/html/2015-11/09/content_498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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