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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安徽省欲制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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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12-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助站地址和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发现流浪人员可报救助站
  草案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可以自行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明显外伤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或者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救助管理站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突发急病流浪人员应及时送医
  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符合规定的求助人员下列救助: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在站内突发急病或者患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受助人员的生活救助标准、患病受助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
  救助站实行分室管理、单人单铺
  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安排受助人员住宿。老年人、儿童应当与其他受助人员分室住宿,实行单人单铺。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应当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受助人员有疑似精神障碍,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或者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草案规定,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有:等待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住所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接回;正在接受治疗;等待安置等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站提供必要救助后,受助人员能够自行返回的,由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船)凭证返回,并填写书面声明和离站登记。对未经救助管理站同意,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可终止救助
  草案规定,受助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严重扰乱救助管理秩序;救助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等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依法终止救助的,应当向其说明原因,并办理离站手续。
  部分群体可以安置、登记户口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安置满6个月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流浪乞讨人员因长期在外户籍被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查明情况,及时恢复其户籍,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http://news.hexun.com/2015-12-05/181009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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