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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以暴力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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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12-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暴力手段使人致残、逼人乞讨,奴役智障人员在“黑砖窑”劳动……近年来,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从重打击。最高检和中国残联当天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目前中国有超过8500万残疾人,他们是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之一。然而,将残疾人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
2014年5月,媒体曝出发生在北京首都机场候机大厅的胁迫残疾人乞讨内幕。王某、于某,于2012年至2013年9月间,以殴打、体罚、威胁等方式,组织多名残疾人在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等地乞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民警介绍,受害聋哑人被没收身份证,如果想逃跑或是上交的钱不够,就会被扇耳光、罚站、不给饭吃,严重的甚至被挑手筋。
此外,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等行为,也在从重打击之列。肖玮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针对挪用、克扣、截留、侵占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资金、经费和物资的行为,《意见》规定,“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肖玮指出,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http://news.163.com/15/1205/08/BA2D0S12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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