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12月17日电 (记者 李婷婷 通讯员 丁海芳)年过半百的几名老人,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却做起了拐卖儿童的勾当。他们将刚出生后不久的婴儿从江西境内带往浙江龙泉,贩卖给龙泉不孕夫妻,牟取利益。今日记者从龙泉法院了解到,丽水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某某、黄某某2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季某某、李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千元至5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7万余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某某,现年58岁,黄某某现年61岁,两人均是江西省南城县人。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王某某、黄某某等4人,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江西省境内收买多名新生女婴,并携带女婴乘坐陶某某等出租车至龙泉市,由龙泉籍女子季某某联系买家进行贩卖。其中,王某某、黄某某参与贩卖10名女婴,季某某居间介绍拐卖女婴9名,其他人员均参与贩卖婴儿,另外,李某某单独贩卖一名男婴,共计有11名婴儿被先后拐卖。
这些女婴中,还有一对双胞胎,分别被卖给了龙泉不同的家庭。2014年7月28日,李某某两人从江西省以18600元价格从一家贫困户购买了一对刚满月的双胞胎女婴。当日,李某某就电话联系王某某与黄某某,以36000元价格将这对女婴出售。两天后,这对女婴被王某某两人再次以67000元的价格辗转出售给龙泉两个不同的家庭,其中一女婴至今下落不明。
王某某等人自称这些女婴的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上都是因为夫妻多年不孕,想通过领养小孩来圆自己的生育梦想。被贩卖的女婴大部分没有找到亲生父母。
2014年8月4日,当王某某、黄某某两人携带另一名女婴乘坐陶某某的出租车,再次来到龙泉贩卖时,由于群众举报,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3人陆续归案。
丽水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等4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被告人季某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而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被告人陶某某明知王某某、黄某某贩卖儿童而驾驶车辆帮助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中被贩卖的婴儿多数无法查明来源。即便查明属于父母自愿出卖,根据现行法律,收买父母自愿出卖的婴儿后转卖营利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对此类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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