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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反拐行动亟待立法予以跟进--选自11月14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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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宝宝 发表于 2009-11-1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刑本报记者 袁定波

  

反拐行动亟待立法予以跟进

  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儿童村内,王帮银找到了他的儿子“小红”。被人贩子拐走时,“小红”才8个多月,如今已经3岁了。在儿童村,他有了新的名字:“华国抗”。华国抗是公安部公布的60名获救但未查明身份的被拐儿童中的第39号。这也是“宝贝寻家”活动中,首个找到家长的孩子。新华社发 吴东俊摄

  “儿子啊,妈妈一眼就认出是你啦!”5年多未见到过亲生儿子的顾先生夫妇一把抱过儿子,喜极而泣。顾妈妈怀里的孩子正是公安部网站“宝贝寻家”栏目公布的16号少年顾金龙。

  10月27日,公安部打拐办在公安部网站“宝贝寻家”栏目公布了首批60名已解救但未查清身份来源的被拐儿童的信息。30日,经过DNA数据对比,“宝贝寻家”中编号为16号的孩子被证实为东莞高埗镇顾先生夫妇的亲生儿子顾金龙,他成为60名儿童中继第39号“华国抗”之后第二名找到亲生父母的男童。

  记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去年1月,《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正式实施。今年4月公安部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截至10月12日,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717起,解救被拐卖儿童2008人。

  “当前的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十分严峻,这类犯罪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日渐消亡,实际上呈上升趋势。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研究室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世界有260万被贩卖人口,每年被拐卖强制卖淫的女性的数量应该在80万人左右。”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主任陈士渠近日在中国反拐立法与国际公约比较研讨会上透露,当前,拐卖犯罪出现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

  拐卖犯罪突破了传统的拐卖妇女儿童形态,现行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权威人士指出,在实现从“打击拐卖”到“反对拐卖”的转变中亟待立法予以跟进。

   儿童范围应当提高至18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对象中,儿童不包括15周岁以上的男子,这是一个缺憾。把15岁的孩子拐卖走了,就定不了此罪,就这样的罪行来讲,保护的对象是不平等的。另外一个是没有保护男人,但是事实上男人也是一个受保护的对象,也可能被拐卖,还有就是排除了对中性人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直指法律现存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何秉松也指出,我国现行刑法针对的是拐卖妇女和儿童,没有包括男人也可能成为拐卖受害者的情况,这是与国际上的定义不相同的。

  据介绍,联合国在打击贩运人口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打击贩运人口议定书》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保护范围规定得十分宽泛,为各国共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基础,目前,我国正酝酿加入该议定书。

  依照议定书规定,保护对象为人口,范围不限于妇女、儿童,对妇女、儿童作为特殊保护对象予以特别保护,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与之不同,我国将儿童界定为不满14岁的人。中国反拐立法与国际公约比较研究项目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关于儿童的范围界定明显要窄于议定书的规定。

  项目组提出的建议是,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保护对象由妇女、儿童扩大至人口,同时将侵犯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关于儿童范围进行重新界定。

  梁淑英建议将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象由妇女儿童改成人口,用贩运人口罪,这样更合理、更科学。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但是行为必须是规范的,清楚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出卖亲生子女也应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在关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的定性不一致。”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范世乾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座谈会纪要中认为: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对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比较发现,对出卖亲生子女这一问题的定性,1999年和2000年的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不一致。一个认为应定遗弃罪、一个认为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此外,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范世乾在调研中发现,该意见发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均是直接依照这一意见办理案件,导致实践中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几乎都没有按照犯罪处理。

  据介绍,议定书规定,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范世乾说,从议定书的规定来看,贩运人口犯罪并没有限定入罪的主体范围,也没有将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排除在外。

  项目组认为,应在刑法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类型或者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解释进入现有的刑法条款中,对情节恶劣的行为明确予以犯罪化。在解释中具体明确: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同时触犯遗弃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犯罪的买卖双方都严厉打击

  有权威人士认为,在打击拐卖人口方面,最关键的还是要杜绝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要从两边去强调,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如果一直保留着买方市场,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可能会一直存在。

  在梁淑英看来,买儿童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是鉴于后果是良好的,有不少孩子现在养他的父母给其提供良好的上学条件和生活条件,而不是我们想象的对儿童很恶劣,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后果,或者是对儿童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不等于前面买孩子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不从源头上确定收买孩子的行为是非法就无从谈起个案处理,也无从谈起阻止买卖孩子的行为。买方市场是贩运人口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不从买方市场上去阻止,卖方市场就会永远存在。那么,这种贩运人口活动也会永远存在。因此我觉得就犯罪的主体来讲,买方必须作为打击的一方。”梁淑英说。

侦局有关负责人透露 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呈上升趋势
[此贴子已经被飘忽不定于2009-11-14 11:11: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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