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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打拐,不能只抓“拐”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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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6-1-3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郑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罪犯谭永志长期从事拐卖婴儿勾当,拐卖数量特别大,罪行极其严重。(前日《郑州晚报》)    看到这则消息相信很多网友都会有一种大快人心的感觉,拐卖儿童这种行为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用家破人亡来形容都不为过,所以这次这名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被执行死刑,所有人都会觉得他是罪有应得。
    从庭审的细节可以看到一些问题,谭永志所拐卖的孩子有很多是父母生下后自己不想要,委托他把孩子卖掉获利,卖家大部分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所以现在即使破案也还是有很多孩子的亲生父母没有找到,因为这些孩子自出生起已经被抛弃。他们将来的命运又会如何呢?
    近几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现在较为突出的就是孩子父母出于经济等原因主动把孩子卖掉。
    解决拐卖儿童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去考虑:
    一方面要从法律上提高人贩子违法成本,管理上加大治安打击力度,社会上破除陈风陋习,在这些层面上对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做出努力,而不是一味叫嚣买卖同刑罚,一律死罪,法律有极限,死刑对违法犯罪,固然有它的威慑力,然而想简单粗暴地依靠死刑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显然是把法律神化。理性地来看,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也无法禁止。其次,如果一律判人贩子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直接后果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难。
    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而不应该一刀切,对所有的人贩子都一律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同时,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会越少发生。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并非是最好的办法。
    另一方面从买家来看,为什么这些买家都不寻求正规途径收养孩子而要专门找这个谭永志来牵线搭桥,正是因为他的消息来源多,能给买家快捷地找到健康的孩子。
    根据数据显示,目前外国领养中国儿童数量已经超越了国内收养,我国的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热衷接待外国人,优先办理外国收养申请文件,对国内收养不仅严格限制为“无子女且享受不到任何服务”,想通过正规渠道从福利院收养健康的孩子非常不容易,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和证明,如果没有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对于文化水平低的普通人来说实在是困难重重,国家有必要出台有力举措鼓励国内收养,让更多有需要的家庭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养到健康的孩子。
    只有多方面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儿童拐卖问题,让更多的孩子有圆满的家庭,享受到父母天伦之爱。
    □刘玮
http://epaper.oeeee.com/ipaper/A/html/2016-01/31/content_9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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