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938|回复: 1

[新闻转帖]最高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复制链接]
杲杲 发表于 2009-11-26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特点及全国法院2008年以来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王少南分析了当前拐卖儿童犯罪的形势和特点及人民法院打拐工作的措施,他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二是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三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王少南指出,拐卖儿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严厉惩处了一大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这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据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同比增长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儿童犯罪案件1107 件,同比增长11.25%;判决发生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714人,同比增长6.06%。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061人,同比增长5.57%,重刑率为61.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03个百分点。

    王少南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单位联合召开“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座谈会,进一步总结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经验,研讨打拐工作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打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外,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筹办编写《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选》,案例收集工作基本结束,正在编辑整理中。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公布了2起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件。刑一庭庭长周峰回答了记者提问。

来源:
 
为了保证您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得到回复及关注
建议您登陆后进行发帖操作.请点击这里
登陆注册
匿名  发表于 2009-11-26 16:15
判的 还是他妈的轻,只要触及拐卖儿童的一旦事实清楚均处死刑,否则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
回复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5-5 19:05 , Processed in 0.039310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