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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最高法:拐卖儿童犯罪没有根本遏制 重刑率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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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然 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表示,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08年及09年前十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会上同时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明华、苏宾得于26日执行死刑。

  最高法表示,根据2008年及2009年前10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判处,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要突出打击5大重点:

  一、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以及拐卖儿童多人的犯罪分子。

  二、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

  三、将儿童贩卖到境外。

  四、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王少南介绍,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发展蔓延,组织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级,危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二、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除上述表现外,拐卖儿童犯罪还存在四个方面的深层原因,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介绍说:

  首先,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其次,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中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

  第三,中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1127/11137025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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