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获知:黄XX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经查发现,“孙子”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2月6日,入户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孙子”确是黄XX大儿抱回,不排除“孙子”有被拐卖而来的嫌疑。公安机关已采集了“孙子”的血样并送检、比对。公安机关将继续查找黄XX大儿夫妇采集DNA血液样本。
对线索反映的拐卖“孙子”的人贩子住在离XX不远的村庄的情况,因缺乏具体的姓名,故调对人贩子的情况仍在排查之中,目前暂未发现XX镇有线索中提及的人贩子。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广东省xx市的陈xx从广西收买一个男孩,买来时孩子才几个月大。男孩现在名叫陈A,广东省XX市学生。
经查:陈XX于1988年结婚,婚前检查出无生育能力。1994年3月6日,陈XX打听到在广西XX县一卫生院有一个妇女生一个男孩,该名妇女生完男孩后因生育而患病需要住院且无钱治病,和她老公表示没有能力养大孩子,如果谁愿意给她点钱治病,他们夫妇就愿意把这个男孩送给谁领养。陈XX听到消息与妻子商量后,去广西XX县的卫生院找到该夫妇,问明情况后把3000元交给他们,当时该夫妇还写了张字条给陈日连,内容大概是陈XX给3000元他们作为医疗费,他们自愿将孩子给陈XX收养,并表示永远不再要回这个孩子。为了不想让孩子日后看到字条,影响感情,陈XX将字条销毁。
目前,XX市公安机关已经提取陈XX、陈A血样送检,并将赴广西核实陈XX提供的相关情况。
五、山东XX市XX镇XX村的孙XX于2008年收买一5岁男孩。
经查:孙XX承认自己有三个女儿没有男孩,2008年11月份与贾XX(女,本市XX街XX号)私下达成收养协议,领养了贾XX的亲生儿子,取名孙XX(5岁),暂未上户口。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专案组找到贾XX,贾称自己与丈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自愿托付给孙XX收养,并写下了《收养协议书》。孩子生父外出打工,无任何联系方式,目前下落不明。为证实该男孩确为贾XX亲生,办案民警提取贾XX及男孩血样,经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室进行DNA亲子鉴定,确认该男孩与贾XX符合单亲遗传关系(鉴定文号:X公鉴(遗传)字[2009]096号)。
六、湖南省XX县XXX乡XX村有一名XX多岁的妇女常年在外进行人口贩卖。她从外地收买X名孩子到村子附近贩卖。X年X月,她以X万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健康男婴给一户人家。
经查:XXX夫妇确收养了一名X年X月出生的男孩。经外围调查取证,暂了解是通过一外地口音约XX岁妇女购得。但犯罪嫌疑人情况有待进一步查证,XX县局已指派专案小组立案侦查。
七、陕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的A收买一个不到2岁的被拐孩子,价格17000元。
查实:
B婚前有一子,B与C再婚后于2007年10月又生一子,起名D。B、C感情不合离婚,D归其父B抚养。B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将D与另一子托付给B的父母抚养,因B的父母E夫妇年事已高,无能力继续抚养两个孙子,和儿子B商议后,通过F(XX镇XX村人)介绍,认识了XX县XX镇XX村X组村民A夫妇及其父母。
B及父母通过了解得知,A家人为人诚实、憨厚,且婚后多年无子女,有领养子女之意。双方商议后,将D托付给A一家人抚养,B及父母并多次前往A家看望孩子,经B家同意,将D改名为D1。A一家人为报答B一家人抚养孩子一年多来的恩情,给其5000元以示答谢,B将5000元存入银行,作为孩子以后的教育资金。B父母为感激A夫妇收养孩子,并将A认为义子,没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事实。
对B、D1、A夫妇的血样已采集。
八、
1、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XXX组的陈A收买一个来自广东省XX市的男孩;
2、同村XXX组的陈B的儿子陈B1收买了一个男孩。
江西公安机关查处情况:
1、陈A及其收养的男孩情况
陈A自称于2007年经其朋友介绍,在XX机杨从一A省籍女子藤A手中收养一男孩,并支付藤A5000元差旅费,陈A收养后将该男孩取名为陈A1,并上了户口。陈A还向调查人员出具了收养证明及藤A的身份证明。调查人员对陈A夫妇和陈A1提取DNA数据。
XX市公安局已将提取的DNA数据已录入公安部疑似被拐儿童DNA数据库。
2、陈B及其收养的男孩
陈B自称与一名B省籍女子李A(身份信息不祥)生下一男孩,并于2008年10月付给对方一万余元人民币后收养该男孩,取名陈B1(1岁,未上户口)。调查人员提取陈B及陈B1的DNA数据。
XX市公安局提取的DNA数据已录入公安部疑似被拐儿童DNA数据库。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关于案件反馈情况公告第3号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关于案件反馈情况公告第2号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关于案件反馈情况公告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