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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残害12岁少女凶手终审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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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09-12-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轰动吉林省的残害少女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韩跃武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万余元。

少女惨遭残害
    这起少女被害案发生在2009年1月23日。
    1月24日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南湖派出所报案,环卫工人在南湖新村东街附近一居民楼下发现一具遗体。经查:死者为女性,年龄12岁左右,遗体装在一塑料编织袋内。
    长春市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侦破,并通过新闻媒体查寻尸源。
    1月25日,九台市公安局反映,家住九台市卡伦镇的郭某(女,12岁)于1月23日16时许出去买东西未归。后经家属确认,这具遗体正是失踪两日的郭某。
    民警赶赴卡伦镇,在走访中获得线索:郭某从家出来前向父母要过几元钱,说是要去离家不远处的“转角微笑”玩具礼品店买储蓄罐。郭某失踪当日,家人曾去“转角微笑”礼品店询问,店主韩跃武称郭某的确来过,但买完东西就走了。
    经调查发现,韩跃武有多处疑点:案发当晚,其活动情况无人证实;其称郭某买完储蓄罐就离开了,可镇内9家药店的人均称未见过郭某;案发当日,其妻回九台市父母家里准备过年,其当时为独居。
    经过进一步调查,韩跃武仍称郭某买完东西就离开了,并说郭某走后,自己关店吃饭、洗澡,但无人予以证实。民警提取了韩跃武身上的体液,进行鉴定……
凶手称看了“黄色”小说
    韩跃武,1979年8月出生,育有一女。
    韩跃武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日上午,他曾在电脑里看过几篇“黄色”小说。
    经查,韩跃武在公安、检察机关有8次供述,除在初次询问中否认杀害郭某外,在以后的供述中均承认自己将郭某杀害。
    韩跃武供述:“2009年1月23日17时许,我一个人在自己开的‘转角微笑’礼品店内,这时候一个小女孩来了,她称要买储钱罐,我说2元钱,她说便宜点,我说不能便宜,她说真不能便宜吗,我说这么磨叽呢,她终于拿出2元钱给我,我拿给她一个储钱罐。小女孩转身向外走去,我还在生气,当日上午我在电脑里看过几篇‘黄色’小说,内容是用物体插入女性器官的情节,我一时冲动也要这么做,就想掐她,完全没有考虑后果。”
    “因为我看的‘黄色’小说,都是性虐待的,我就想试试,从中得到满足。”
    “我确定被害人肯定死了,我找来一个编织袋,把遗体放在里边,又放在纸壳箱里,晚上抱着纸壳箱到公路边打车往长春开。在长春,我又换了一辆出租车,最后让出租车停在南湖新村一幢房子旁。把编织袋扔在一个楼角的一堆杂物上,把纸壳箱扔进一个垃圾箱里,然后打车回卡伦镇店里。” 
驳回精神病鉴定要求
    韩跃武残害少女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提起公诉,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被害少女郭某前来韩跃武开的“转角微笑”玩具礼品店买储蓄罐,与其讨价还价,其非常生气,便产生强奸郭某的想法。就在郭某买下储蓄罐欲离去之际,凶狠的韩跃武用双手掐住郭某颈部,致其倒地不动,随后将其拖拽至内室,咬伤其左乳房,又采取残忍手段致其死亡。当晚,韩跃武将郭某的遗体及衣物装入编织袋内,抛至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韩跃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一审判处韩跃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3.5万余元。
    一审宣判,韩跃武上诉提出,作案时精神恍惚,要求精神病鉴定。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韩跃武本人患有精神病或具有家族遗传精神病史,韩跃武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证明其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韩跃武辩护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韩跃武的祖父、伯父、堂兄精神不正常,申请对韩跃武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实韩跃武的亲属具有精神异常表现,没有明确诊断其具有精神病家族史,且一审期间并未提出鉴定申请;韩跃武平素经营礼品店,具有正常社会交往能力;根据其原始供述及庭审观察,韩跃武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并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否认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
    另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走访韩跃武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及邻居,均证实未发现韩跃武平素有精神异常的表现。为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韩跃武进行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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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颐瑾 发表于 2009-12-2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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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l1983 发表于 2009-12-22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鉴定个P啊。直接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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