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2009年12月30日,拐卖我省6名妇女的一个犯罪团伙在甘肃省天水市落入法网,其中犯罪团伙主要成员石某被判处死刑;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在青海和甘肃警方努力下,6名被拐卖的妇女重获自由。这是2010年1月1日记者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以石某、张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以一起游玩、帮忙找工作、介绍对象为由,先后将我省湟中县的梁某、张某,互助土族自治县的李某,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李某、王某,化隆回族自治县的王某拐骗至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并分别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将被拐骗人卖给当地人为妻。
同时,这个犯罪团伙还拐卖了甘肃省会宁县的王某和湖北省宜昌市的刘某。审理此案的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以石某、张某等人为主的犯罪团伙以拐卖妇女为业,自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大肆拐卖妇女,非法获利15万余元,不仅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而且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作者:何耀军)
http://news.sina.com.cn/o/2010-01-04/07261687485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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