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母亲拐卖亲生幼儿
拿刀要挟两岁男童的母亲要钱,在要不到钱的情况下,竟然逼迫其将儿子卖掉换钱。昨日,因涉嫌拐卖儿童,三被告人曾某、杨某、吕某被检察机关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9年3月27日晚9时许,曾某、杨某、吕某先伙同秦某(另案处理)约被害人常某(女)到厦门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车站附近“如意旅社”二楼的一房间内见面。之后,三人以常某贩卖毒品为由,称要送其去派出所处理,让常某拿钱私了。其间杨某抓住常某的头发,秦某拿一把水果刀进行威胁。至当晚10时许,三人转移至附近某窗帘店旁的一出租房内,控制住常某,继续逼迫其交出人民币1万元。常某四处电话联系仍借不到钱。
随后,曾某、杨某、吕某先及秦某逼迫常某将儿子卖掉付钱给他们,常某遂通过连某联系买主。
第二天上午,杨某伙同秦某跟常某去龙海市的一家幼儿园接常某的儿子袁某(2007年2月18日出生),回到常某位于集美区后溪镇的暂住处。之后,曾某、杨某、吕某先伙同秦某轮流看管常某母子。当晚7时许,杨某开车去接从外地来厦的买主刘某(女),之后,曾某、秦某和常某到住处楼上404室与买主交易,以人民币2万元将袁某卖给刘某。而后,常某将对方先付的人民币1万元交给秦某。这伙人得到钱款后分赃。
2009年5月19日,常某向警方报案。次日,公安机关解救袁某并由常某领回。5月21日,曾某、杨某、吕某相继落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贩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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