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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有责任解救乞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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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五月 发表于 2007-7-1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桃木

这是我早就想做的题目。乞讨儿童的存在已经不止几十年了,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根治,原因并是这件事难以根治,而是有关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甚至根本没有重视这件严重破坏人权的事情!这直接导致利用儿童乞讨的现象越演越烈,已经达到触目惊心、令人寒心的地步!今天,山西黑砖窑的事件已经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正派员视察解决,希望接下来也能解决乞讨儿童的问题,使他们衣食有着、重返家庭乃至学堂,则善莫大焉!   我这样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7-06-01生效)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老未成年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亦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那就是说,乞讨儿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最大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渎职!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包括善良的人都没有意识到儿童乞讨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只是发善心地加以施舍,而这种施舍又助长了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  有人以为“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乞讨,你有什么办法?”殊不知这样的父母不具备抚养其孩子的权利,是要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何况这乞讨的儿童,很有偷来的拐来的骗来的哩。依父母常情来说,自己乞讨已经够苦,哪会愿意再让孩子也乞讨的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显然,我们的公民也不太了解这些规定,除了一些电视台偶尔做过次把调查之外,关注乞讨儿童并不是一个普遍行为!当然,更大的无力感可能在于:我关注了也没用!   与我们的漠视儿童受虐相对应,西方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做得十分严密甚至是“过份”。一旦他们的学校、邻居、路人发现有儿童遭到受虐的迹象,不论这孩子是哪国哪族人,警方就会立即介入调查直至带走进行监护!2003年10月08日,新浪报道,加拿大华人聚居较多的British Columbia省,有60多名华裔孩子被儿童保护机构从其父母身旁强行带走实行监管。…据家庭工作调查人员透露,确实一些儿童因家长管教不当在家中遭受责打,存在着不同程度身心遭受虐待的状况。被体罚的孩子留下伤痕,如被孩子的老师发现,依照西方学校的处理程序会立即通报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相关人员家访时,若儿童及父母稍有回答不妥,政府就会果断作出保护儿童优先的决定,带走孩子安置到保护人家庭里去。于是华人就可能因一时管教失误,遭受亲骨肉被拆散的惨重代价。  两者相较,我们是不闻不问,他们则达到了几乎多管闲事的程度。然而愈是如此,愈体现一个国家保障儿童人权的严格性!   对于我们来说,饿死的李思怡的哭声犹然在耳,街边个个被扭曲甚至割断手足、被以残害身体的方式“表演”的儿童时在眼前,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悬在天上……但是,就是没有人,甚至是没有国家机关来切实地贯彻国家法律!  而这个法律并不是那么难以贯彻执行的,只不过是依照规律明文规定“设立救助场所”,发现乞讨流浪或乞讨儿童时“护送到救助场所”,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罢了!  这点事情,就执法难度来说,公安机关面对的只是乞丐这一群体,并不是要你和黑社会火拼,就资金花费来说也看不出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居然还养不起那一群“无法查明其父母的孤儿”!一年公车消费3000亿,出国旅游3000亿,贪污腐败若干亿,整日里忙来忙去日理万机,却连我们的儿童都没有保护到!何不稍稍均出一点点资金和精力来做做这个法律职责内的并不难做的保护儿童的善事呢?   我素来认为,不孝敬父母的人是极端自私的人,而连儿童都不爱、都敢害的人,则不是人!我们中国人,还是不要老是“不是人”吧?   我说,难得有机会做这样一件比较容易做的好事来改善自身形象,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你们就依法做点好事,救救这些孩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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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kew1 发表于 2007-7-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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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kew1 发表于 2007-7-1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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