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汉君)铁路警方在候车室发现两名操着异国语言的女子,追查下去居然“挖”出4个拐卖外籍女子的人贩子。昨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结伙拐卖妇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4名被告人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此案的其中3名男被告人,分别叫杨自清、黄太云和李成龙;女被告人则叫项文花,是杨自清的妻子,4人均是云南人。黄太云、李成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被云南省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杨自清、项文花夫妇在云南省文山县德厚镇,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个人贩子手中买下一卢姓外籍女子;几天后,杨、项二人又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太云、李成龙手里买下一邓姓外籍女子。据了解,邓某是黄太云、李成龙此前以1.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来的。
杨自清、项文花买下卢、邓后,以每人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下家谈妥,准备将卢、邓转卖到山东省。2009年5月29日,杨、项以到山东打工和嫁人为由,带着卢某、邓某从云南省文山县出发,坐客运班车到广西南宁。次日上午8时许,杨自清夫妇带着卢某、邓某进入南宁火车站,准备乘坐T6次旅客列车前往山东,因形迹可疑而被值勤民警查获。
随后,杨自清、项文花被铁路警方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黄太云、李成龙分别在云南省屏边县、蒙自县被抓获。几天后,获解救的外籍妇女卢某、邓某被遣送出境。
一审法院认定杨自清、黄太云是此案主犯,李成龙、项文花是从犯;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2万-3万元不等的罚金。黄太云、李成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他们不构成犯罪而提出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http://news.sina.com.cn/s/2010-01-15/090916938217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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