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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男婴送他人母亲为要孩告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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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很简单 发表于 2010-1-2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金英因不服山东省广饶县民政局作出的收养登记行政行为,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近日,广饶法院以王金英主体不适格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
  2005年7月,广饶县民政局根据李鹊镇某村村民赵英民的申请,确认其申请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王金英诉称,自己于2005年2月生下男孩赵某某后第十二天,赵某某便被其父强行送给他人抚养,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赵某某现被赵英民收养并取名赵某林。王金英认为,县民政局在未详细核实孩子来源的情况下为赵英民作出的《收养登记证》是非法的,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身关系的确认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但王金英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收养人“赵某林”具有血缘母子关系。因此,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王金英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金英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http://news.sina.com.cn/o/2010-01-29/111817014255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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