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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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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6-5-2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料漫画

亲生父亲拐卖自己的亲生女儿,亲姨父强奸猥亵自己的亲侄女,亲生母亲杀害自己的残疾女儿……昨日,江苏省高院和南京市中院分别公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江苏省高院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在部分家庭中,把未成年人作为家庭附属物和家长“私有财产”的不当观念仍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值得社会关注。

网上发帖卖亲生女儿,父亲被判拐卖儿童罪

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林宝宝,应该是近年来江苏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案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孩子。2015年1月13日,林宝宝的妈妈郭某某未婚在浙江省台州市生下一女婴林宝宝,父亲林某。郭某某因家人反对其与林某来往,按父母要求返回老家。父亲林某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自己无法抚养女儿,萌生出卖掉林宝宝的想法。

随后,林某以送养小孩为名在百度贴吧发帖,寻求买主。有买主与林某联系后,林某以高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等为名收取巨额钱财。2015年2月,林某通过QQ与买主李某联系后要价人民币60000元,后双方谈妥人民币50000元成交,预付人民币5000元,余下人民币45000元在办好户口后支付。2015年2月16日,林某将女儿送到李某所在地,将林宝宝交给李某,并签订“托养协议”。

春节后,因私自收养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李某联系林某欲将女婴退还给他。林某随即通过QQ与以前联系过的买主张某联系,在未对张某抚养目的及收养能力等进行考察的情况下,谈妥以人民币60000元成交。2015年3月1日,林某从李某处接回女儿林宝宝,并于次日将女儿带到南通市通州区,交给买主张某夫妇。案发后,受害人林宝宝已被林某的亲属带回老家抚养。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身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以送养为名,向他人索要高额报酬,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林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父母送女入虎口,14岁女童遭亲姨父强奸、猥亵

女童小兰生于2002年7月,受害时未满14周岁。小兰是父母的二女儿,自小被父母寄养到姨父家。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小兰的养父,也是她的亲姨父黄某后两次在其暂住地房间内对小兰实施奸淫。姨父黄某还承认,他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家中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养女小兰实施猥亵。

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本既是受害人兰某某的姨父,又是其监护人,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受害人,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亲生母亲为情所困,要带5岁女儿一起“走”

受害儿童小玲出生于2007年12月,受害时尚不足6岁。其母亲赵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于2013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准备割腕自杀。因害怕女儿在其死后受苦,赵某就产生将小玲一起“带走”的念头,即持剪刀戳小玲喉部,致小玲受伤。作案时,赵某因见女儿痛苦而心生悔意,便叫其儿子通知丈夫来救治。丈夫赶到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与民警一起将受害人小玲和赵某带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小玲颈部受伤,伤及气管、食管,暂定为轻伤。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玲的母亲赵某患有人格改变。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已取得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联系家属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赵某作为受害人小玲的亲生母亲,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杀害行为,只是出于畸形的母爱,并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考虑到赵某自身人格并不完全正常,一时冲动走入极端酿成大错,综合赵某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手段、人格的特殊情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赵某减轻处罚。

11岁儿子玩游戏彻夜未归,被亲生父亲打死

昨日,南京中级公布了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情况。2014、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14698件,其中涉少案件(即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1682件。涉少案件中,涉少刑事案件324件,占比19.26%,呈逐年下降趋势。

南京中院表示,近两年来,南京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构成犯罪的情况多发。2014年我庭审理多起年轻女性杀害自己的初生婴儿犯罪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郑东故意伤害案、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因此,应充分关注家庭内部侵害的发生,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少年小魏被害时年仅11岁。2013年1月2日14时许,小魏的父亲魏某因儿子玩游戏机彻夜未归,动了怒火。待儿子回家后,魏某拿自家店里的铝合金管殴打小魏臀部、大腿等部位近20分钟。当晚6时许,魏某见儿子气息微弱,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魏系因被棍棒类工具反复多次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挤压综合征、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魏某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某案发后在医院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八年。

南京:涉少刑案在减少,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案多发

昨日,南京中级公布了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情况。2014、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14698件,其中涉少案件(即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1682件。涉少案件中,涉少刑事案件324件,占比19.26%,呈逐年下降趋势。

南京中院表示,近两年来,南京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构成犯罪的情况多发。2014年我庭审理多起年轻女性杀害自己的初生婴儿犯罪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郑东故意伤害案、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因此,应充分关注家庭内部侵害的发生,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http://news.163.com/16/0528/07/BO4T7RK0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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