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映象网报道,2016年5月30日,当地居民报警河南驻马店西平县某桥下有一名弃婴,警察紧急赶到现场,发现弃婴脸上爬满了蚊虫,满脸都是蚊虫叮咬的疙瘩,生命垂危!经抢救,现已脱离生命危险。这一丑恶的行为不仅激怒了热血网友,而且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遗弃罪,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婴儿被弃爬满蚊虫
据映象网报道,2016年5月30日,河南驻马店有居民报警称,在西平县某桥下有一名弃婴,情况危急。警察赶到现场,发现弃婴脸上爬满了蚊虫,满脸都是蚊虫叮咬的疙瘩,生命垂危!警员马上将婴儿送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婴儿进行全力救助,最终使其脱离生命危险。 赵二海警官向记者介绍说,“当时我们过来看到(小孩)的时候,想着小孩已经就不行了,看他脸上盖了一个塑料薄膜,薄膜揭开以后,满脸都是蚊虫叮咬的疙瘩,还有很多虫,我们就用手打,打了以后就用脚踩,同时给120打了电话。” 定遗弃罪父母触刑 这一丑恶的行为不仅激怒了热血网友,而且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遗弃罪。一般来讲,犯罪是由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构成。 1、遗弃罪客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享有的平等权。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行为大都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影响社会安定。 2、遗弃罪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扶养以及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但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因此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也告终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也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基本生活标准。 “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该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再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一般来讲,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等等。 3、遗弃罪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4、遗弃罪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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