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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 法院:父母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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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6-6-8 1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 法院:父母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非法同居诞下一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8日讯李伟与苏燕的相遇要追溯到2012年。李伟当时外出到海南省承包工程,而年仅23岁的苏燕则是海南一家歌厅的酒店客户经理。本是毫不相关的两个人,却在偶然间相遇了。
一天,李伟在朋友的邀约下到一家歌厅玩,期间碰到了一个年轻女子,李伟瞬间被她的美貌吸引。找机会聊天后,双方互生情愫。一来二去,李伟也不顾自己已婚的身份,便和该女子非法同居。而这名年轻女子便是苏燕。
2013年7月,双方生育一男婴浩浩(化名)。纸包不住火,李伟和苏燕的关系、浩浩的存在渐渐被李伟的家人知道,且家人均不愿接受该男婴。而李伟和苏燕也开始经常吵架,关系日渐紧张。
“把孩子送人抚养吧!”李伟产生了这样的念头。另一边,苏燕因未婚生育也不愿意独自抚养男婴,同意将孩子送走。
经人介绍“送养”男婴
很快,李伟把送养孩子的事吩咐给朋友郭某。
“惠安县东桥镇人陈某、卢某有意想要浩浩。”2014年3月中旬,郭某经过多方联系,打电话告诉李伟。
李伟和陈某夫妇取得联系后,约在惠安涂寨镇宜家旅社见面。“送孩子可以,红包随便你们给吧!”李伟说。卢某遂拿出3000元给了李伟。
隔天上午9时许,李伟和苏燕就把仅8个月大的浩浩带到陈某家,并同意将其交由陈某夫妇抚养。然而,次日,李伟和苏燕又提出要带浩浩去厦门玩,叫卢某先拿点钱给他们。毕竟李伟和苏燕是浩浩的亲生父母,卢某犹豫了下还是拿了6000元给苏燕。
“如果想买浩浩,需要68000元。”“我和李伟吵架了,你可以汇点钱给我当路费吗?”此后,李伟和苏燕俩人又几次向陈某夫妇要钱。其间,陈某夫妇先后给俩人汇了各种费用计18000元。
说到“父母”,很多人的内心便会柔软起来。从呱呱坠地、牙牙学语到一步步长大成人,都离不开父母的庇护。然而,并非所有的父母皆如此,惠安的李伟(化名)与苏燕(化名)却将孩子当成一件“商品”,明码标价地“送养”了。
一再索钱终致案发
“如果你们想要浩浩,需要68000元。”同年3月26日至4月4日,李伟和苏燕多次发短信给卢某,要求支付68000元才能收养浩浩,卢某遂让他们先回来再商量。
同年4月4日,陈某夫妇找到俩人将浩浩接到家中。次日下午,害怕浩浩不是李伟二人所生的陈某夫妇来到李伟的叔叔家。确认无误后,双方开始协商“送养”事宜。
“把浩浩68000元卖给他们同意吗?如果你同意我也可以。”其间,李伟打电话给苏燕,而苏燕在电话里也表示同意。当天晚上9时许,他们4人便在郭某家中签了一份“协议书”,表示愿意将孩子送养给陈某夫妇,以掩盖出卖孩子的事实。
签完同意送养的协议书,苏燕向陈某夫妇提出要68000元。通过讨价还价,双方以27700元成交,李伟写了一张“领养补贴书”当收据。随后,俩人把浩浩留下就离开。
随着李伟、苏燕的离开,陈某夫妇松了一口气。不曾想,事情还没有结束。没过几天,浩浩因生病住院,得知此事的苏燕跑到医院以帮孩子买礼品为借口将孩子抱走,而李伟则雇车接应苏燕。任凭陈某夫妇怎么找也找不到,电话也联系不上俩人。
“如果你真要浩浩的话,再给我打8万元吧!”就在陈某夫妇毫无头绪的时候,接到了苏燕的电话。此刻,陈某夫妇再也不愿相信他们,选择了报警。
审理与说法
非法获利为目的 卖儿子也是犯罪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苏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所谓“送养子女”只是一种说辞,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7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最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苏燕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解释,在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下,无论是遗弃罪还是民间的送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均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子女的目的。对于李伟、苏燕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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