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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拐卖婴儿 嫌犯以为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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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宝妈 发表于 2016-6-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层层加价,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去年3月,接到群众举报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警方由此侦破一起跨省拐卖案。经查实,被拐卖儿童均为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人数高达27名。

事件回顾 老屋传哭声 引出拐卖案

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

接警后,苍南警方立即着手侦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守候,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终于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辉、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审讯发现,犯罪嫌疑人章某辉此前曾有多起贩卖儿童的行为。2013年7月左右,章某辉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在拐卖婴儿的过程中,章某辉还带上了女友朱某和他的儿子。

去年3月,章某辉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辉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章某辉等人拐卖的婴儿“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据调查,该贩卖婴儿团伙各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

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层层加价,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经云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妞,而梨某妞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辉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该拐卖儿童团伙的“利益链”中,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被告人 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 年龄最大79岁

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婴儿都是在出生后遭遗弃的。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仅是被告人单方辩解,对婴儿来源侦查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还有漏罪行为,则要进一步追责。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辉,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辉。之后,章某辉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辉、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此后,李某又将三名婴儿卖给人贩子,并收取十余万元。

李某对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辩解道,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因为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难等原因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称,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辉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据了解,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这26人分别来自温州苍南、温州市区以及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26名被告人中,无业的共有24人,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

庭审言论 “不知道这是犯法” 以为是“好事”

庭审中发现,遭贩卖婴儿主要来自贫困边远山区的家庭以及城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

梨某妞是人贩子章某辉和朱某的一个重要“货源”,她所贩卖的孩子都来自云南省怒江州。梨某妞被控贩卖的7名儿童中,有6名儿童经章某辉和朱某之手卖掉。

梨某妞在法庭上辩称,章某辉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自己贩卖的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

作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岁的章某辉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出来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此外,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面对警方的调查,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仅不能成为婴儿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去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从而降低贩卖婴儿犯罪的发案率。

http://news.163.com/16/0620/14/BQ0QODC2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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