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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论人口与计生实况与公安部打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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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2-24 14:52 |阅读模式
论人口与计生实况与公安部打拐

首先我在写此文前又专门查阅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样我在拥有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将向社会公开此文。文中所述一切都是我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所举事实我也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年我一直在关注人口问题,我发现有以下几点,
一、计生部门有法不依无为而治,民间百姓对政策说法不一,都认为计生部门有法不依是国家计生政策要调整,还没有专门下文,所以虽然计生法明确规定禁止计生部门以罚代管,但现在农村计生却在普遍实行的是以罚代管,这样人为的导致人口无序增长。
二是有相关条文规定,不允许做非医学性别鉴定,有生育二胎指标妇女对无故终止妊娠也有相关计生条文规定,但在农村现实生活中这些条文在大中城市还有效,而对我们而言只能说空有其文。老百姓们会说,头胎女孩,允许生育二胎,那么必须要生男孩,这种必须的肯定是在胎儿性别鉴定下,一次次打胎直到确定为男孩在生才实现的。当然条件好的,有的就是女孩也必须生下,然后三胎时必须是男孩再生,有的不愿做掉,生下来后自己经济条件又不好的,往往采取送人收养,大家都忌讳说买卖二字,对于经济交换,现在是美其名曰“营养费”。在这种生育状况下,农村新生儿性别比是否严重失调,除了傻子,我想谁都会知道答案。这里我谈一下我的亲身社会实践,我也是个超生户,我头胎是男孩,连续有两年我爱人没有上站检查过,这在原先是不可能的,因为计生条文,对计生户的定期计生检查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即使是村里来计生检查的也是走走形势,而周围的计生户都在违规生育,而且都在说其时政策已改变,只是计生部门不公布,主要是为了方便收取社会抚养费,而计生实况,也确实是在以罚代管,其他工作都是形势化。可是当我孩子生下两个多月以后,计生部门给我送来一张通知书,上面明确说明因有人举报我夫妇违反了本省计生条例,违法生育二胎,要接受处罚。当时我的大儿子已经开始上中学了。后我咨询了下村干部,方知道政策并没有调整,这几天我也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网上倒是有一些专家对计生政策要求调整的建议和对人口的相关评论,可是政府并没有对现行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由此我开始对我周围县市和所接触的外省市人员进行计生调查和了解,并对人口与计生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关于胎儿性别鉴定普遍化而导致的有选择生育所产生的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问题,我也终于找到了答案。因为我爱人曾去过几处做性别鉴定,基本上我掌握了农村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具体途径和这些非法途径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中央《新闻联播》08年曾报道过南方某省因违规做胎儿性别鉴定,曾公开处理相关人员多达上百人。这就说明这种问题不只是一省一市存在那么简单,在全国广大农村应该普遍存在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先靠简单的处理相关人员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我也查阅了相关法规对这些所做的规定。做为长期生活在农村基层的普通农民加之我有超生和做过胎儿性别鉴定的社会实践,我清楚百姓所做所想,更清楚计生及卫生医疗部门的所作所为。我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实况更是了如执掌,只有知已知彼,才能克敌制胜,对此我进行了专门研究,并著文专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相关建议,但是09年我带着进京上访时,因屡屡碰壁,一时气愤,撕毁了。假如此文能引起政府重视,需要我时再说吧。这里,我想谈谈公安部的打拐问题。
首先,我先问一个问题。
一、被拐卖的儿童用途是什么,大家肯定回答:“被拐卖的儿童基本上应是在人贩子获利的情况下,被别人以收养的目的买走了,当然会有极少数被坏人人利用做为乞讨儿童等。
二、被收养的儿童是如何成为合法的社会成员呢?这就很难回答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总则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其余其他特殊收养条件的情况暂且不谈。根据《收养法》我想问一下,现在公安部门已侦破的被拐儿童案件中,即使是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户,即使是年龄已够,又有多少在符合《收养法》的前提下,在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的呢?即使是有也是极个别极个别的。那么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已经有子女的,尤其是按计生规定不能再生育三胎的二男户或二女户,在举些年有的已做过结扎手术了。当然,自阴历二十九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播出的那个案件,已有四个男孩了还在收养一个女孩,而对方已生育三个女儿了,故送出一个减小经济压力,逃避计生在生了一个男孩,由此可见当地计生状况,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可是报道中的被拐儿童都是在收养者不符合《收养法》情况下被买的。那么即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总则第三条,即是违法的那么孩子将来怎样取得合法的社会权利呢?我周围收养婴幼儿的很多也很普遍,收养人自己说一般来源有亲戚为生儿子。送养女孩的;有私生子女的,有为生儿子不愿承担计生负担二胎女儿要卖掉的,也有不明来源的儿童,一般都说父母离异为再婚送人的。我曾想举报,但确实不知婴幼儿具体来源。但有一点我无法理解,所有收养者基本上都不符合收养条件,而且根据《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他们都违背了计生法律法规,在早些有的都做了绝育手术,而且两个男孩和两个女孩的家庭也很多,当然自刚才提到的四个男孩在收养的还是极少见的。即然国家有明确的《收养法》非法收养的孩子,在《收养法》的基础上应该不能取得相应的合法的社会权利。可是所有的非法收养儿童,却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合法的社会权利。这就和《收养法》产生了矛盾,非法的收养违反了《收养法》但是却没有人或部门在明知孩子属于非法收养的情况下去调查孩子的来源,孩子是否是被拐卖的婴幼儿,法律上对这些相应的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约束他们应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各省市计生条例中,都有与《收养法》相互矛盾的计生法规。如以《河北省计生条例》为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这样的计生法规就明显的与《收养法》产生了法与法的相互矛盾。《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能违反计生法律法规,违法的收养不允许。但计生法规,你可以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但前提是交纳社会抚养费。致使原先早期做过绝育手术的两男或两女、三女户都可以继续收养儿童。而现在收养儿童更为普遍化,一胎男孩的收养儿童的也很普遍,而且计生法也明确规定非法收养儿童只要按计生条例缴清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即可取得合法的户口。没有相应的法规去规定当地公安或民政必须对不明来源的儿童进行登记注册,以防备有被拐儿童,而计生部门自己制定的法规更不可能规定自己,应负有调查和登记备册被收养儿童的责任和义务。这就造成了法律相互连接的矛盾,为什么这些贩卖婴幼儿犯罪活动如此猖獗,其中还有公开的盗抢儿童等重大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发生,使我们家长都缺乏社会安全感,而这些也成为危害我们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这里,一首先拐卖儿童利益极大,而且是低成本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二、纵观拐卖案件,很少有在被收养地因举报而破案的。一般都是根据 案发地线索辗转各地才能侦破,比如前段时间《第一线》报道的山东安徽交界处公开抢夺男童案,那也是在公安力度极大,买主看到通告之后才主动把孩子送到当地派出所的。所以在公安部09年严打以前,至现在还是很少有在被拐卖地发案的。这样使犯罪分子的危险系数极少,只要在案发地不被人认出,在路上不被查出,当然打拐力度逐渐增大,路上才不安全了,只要进入收买地,就等于进入了合法流通环节,一切非法都会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我们平常百姓就是觉得周围被收养的孩子有问题,因为你没有确切证据你也无法举报,而这种行为又有法律的准许,当然,只是在收养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下。在这种习以为常的情况下我们的神经麻木了,当我们一方面在收看打拐节目时为丢失孩子的家长们伤心焦急时,当我们在痛恨人贩子时,我们又在习以为常麻木的看着我们身边的被非法收养的儿童,也许其中就有电视报道中的被拐儿童。而这种危险,同时也在时刻存在于我们自己周围,我们也时刻得担心着自己的孩子。当我们面对我们现实生活中关系到我们自身生活安全的法——与法之间的矛盾。计生部门对来历不明的儿童落户时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时,同样是公安部门,当某地发生被拐盗抢儿童案时,案发地公安机关在背负着沉重的社会压力下,耗时财物人力,也要竭尽全力去侦破案件,当然查到被卖地时,收买地当地公安部门也会大力配合毕意天下公安是一家,可是如果是没有公安追查的被收买的儿童,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文对公安部门在这一块如何进行职能管理,当然民不举,官不究,但是百姓就是举报有人收养来历不明的婴幼儿,我想问一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当地公安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吗?
面对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我想起了《农民工》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而为什么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什么会严重的存在多年,同样是有法可依,而通过劳动局,通过法院等法律渠道农民工却得不到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和当时的机制存在空白和不当及矛盾之处,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之后,问题实实在在摆在了政府面前,各种相应的预防机制和措施出台了,各种相应的法律救助和保障措施产生了,同时又规范和协调了各种职能部门之间责任和义务,使我们农民工有法可依,有部门可去,虽然说,还没有彻底解决此问题,但随着两会中有农民工代表的参政议政,我想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好解决。
前段时间《大家看法》中的《我是谁的孩子》带给了我许多思考,假如那个女孩不是被父母决定送养的,而是我们现在所丢失的孩子们中的其中一个。那么孩子在被汪学球在违反《收养法》的前提下,违法收买了,可是孩子又在当地计生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当汪学球交纳了四千元的社会抚养费后又被合法的落户了,只要汪学球自己不说,只要,人贩子在案发地没有留下线索,那么孩子的来源,当地计生不查,公安不管,百姓司空见惯也不会去举报,这样我们的家长就是找一辈子也不会找到,我看过网上热炒的山东汉子郭刚堂十二年寻子,为什么丢了的孩子只要失去案发线索而就找不到了呢?这个案例应该有所说明吧。
通过我切身的社会实践总结,我呼吁我们社会有责任心的人,去掉我们自身的两面性,都去正确的面对这个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那些丢失孩子们的家长请你们共同帮我向政府呼吁,只有政府重视这种社会问题,就向《农民工》问题一样,在政府的协调统一下,正确处理好《收养法》和《计生条例》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规范好相关部门对非法收养儿童的来源调查和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我们大家都应积极建议政府搞一下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和清查活动,同时呼吁我们全体公民都能正确的对待自身和社会之间的矛盾,真正负起社会责任,积极举报违法收养儿童,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登记核实在利用现在的《宝贝寻亲网》和完善的公安部DNA数据库,这样也许能发现许多失踪被拐儿童的下落,当然这应在全社会都要努力的前提下,而且政府部门还要为相应的服务提供经费。还有是否要建立相应的奖励举报机制等。当然这些只是我自己的妄谈。因为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如有违法之处,我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篇文章我将根据网上查到的地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中纪委和公安部打拐办,我会保留相应凭据。同时,我会在网上通过邮箱发送给我在网上能查到的丢失孩子的家长和一些志愿者和公益人士,如果大家认为我讲得有道理的化,那么我们共同呼吁吧。我06年超生之后,开始研究和调查这些社会问题,从07年开始去信求助于某著名媒体栏目,但无回复,08年去信国家信访局,但未写真实地址,留了真实电话,因久未见回音于08年10月底亲自去国家信访局,当时因情绪激动曾口出狂言人口问题上想给国务院领导上一课,告诉他们真实的社会实情,后来那位工作人员挺有耐心,问我信件情况,告诉我不署名真实地址的信件一律不予登记,我由于时间的关系当天必须返回,所以只简单的添写了几句话,就是关于胎儿性别鉴订普遍和非法收养合法化的问题,留下了联系电话,而且我告诉他们不必转到我们省市,如能转到国家相关部门可联系我,不能就算了。其实我知道光凭那么简单的几句话就想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是不可能的。09年我因个人问题需进京找相关部门反映查寻具体政策实情,故又向国家信访局就相关人口与计生及非法收养等相关问题比较详细的做了叙述试试是否能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我当时没有向此文引用相关具体条文。后我去京,向信访局查寻,因为我有特快专递凭据。但当工作人员问完我要反映的事情后,用冷漠和嘲讽的口气告诉我,向我的问题这里不管,即使收到这信也不会给予登记,当我问他这种问题我应向什么部门去反映时,他告诉我你可以给胡锦涛写信我说:“那地址呢?”他说你直接写胡锦涛收,他只要能收到就行,我们这里不管。后来我于第二天专门带着材料去了国家计生委信访接待室,谈论了我所说的人口问题,并把我写的谈论人口计生一文交给了他,他说:“篇幅太长要留下看看。”我说“可以,但这是我耗费很长时间整理的,如果你们认为不予采用的话,我要收回再向别的部门去反映,所以请你给我打一收条,如果你们不重视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联系我,我可凭据取回我的材料”。工作人员见我提此要求,便借口我文中有反映地方计生部门问题的,便建议我向当地政府去逐级反映。我做了简单登记便离开了计生委,后因在某特殊公共场所,我的材料遭到一群执行检查的警察的嘲笑我一怒之下撕掉了所有的材料,但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在垃圾箱旁撕很厚的材料时,一个便衣警察询问我发生了什么事,当我说出我的经历时,他热情的鼓励我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去反映,这是对社会有益的好事,还告诉我向反映这种事的的正常途径好像是通过报社或人大机构等。这次反映失败后我又于09年十月份左右又去进京寻找相关渠道未果,后去公安部信访处,因排队晚了未能如愿,后根据地摊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去了两封信,回家后通过别人上网查询这种地址单位,根本没有公开公布,不可能接受上访信件。后上网查询,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安部打拐办和中纪委发一封电子邮件,我估计给打拐办的可能发送成功,而给中纪委的,因网络问题可能没有发送成功,但是一方面有可能打拐办不能及时阅读,另外我情绪化,对问题叙事不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故又专门根据相关条文结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写成此文在发给他们。希望能通过他们转达而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重视同时动员我们普通百姓共同呼吁。
关于打拐问题我专门在网上查阅了公安部的信息资料,其中谈到儿童解救难,我想说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那么对那些公开阻挠和躲避的收买儿童者,就应依法惩处,公开报道,体现法律的威严。其中对于如何防止子女被拐卖共有21条看完之后使我们时刻存在不安全感。关于如何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和拐卖犯罪行为的观察识别等也只是在路上、车站等。对于当我们身边有人收养儿童时,是否可向公安举报,而公安机关也有责任对非法收养的儿童进行核查登记等没有任何说明。另外公安部领导也谈到多管齐下,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并设有以下几点措施,一、强化立案;二、公开通辑;三是充分利用DNA库。但同时已讲到有一部分被解求儿童查找不到父母,而另一部分丢失儿童仍未找到。我这人看事只看其最简单的本质,我只想说:假如公安机有决心有信心要彻底搞好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转换一下思维,光从卖方下手呢?假如我们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尽职尽责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收养问题,对于处理非法收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治。我想,如果孩子没人敢买了,你人犯子偷了又能卖给谁呢?既然我们还有许多丢失的孩子没有找到,那么他们只要活在世上,不被用做乞讨儿等,那么只要他们被人收买,他们就生活在我们中间,只是他们在买主违反《收养法》的前提下,又在地方计生法规的保护下,合法落户进入了安全的保护下,当然面对这种跨部门的问题,我们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因为从你们自身的角度,我想也只能在暂时的条件下做到这些了,我看了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杜航伟对打拐的发言提纲,其中讲到:“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始终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凡是符合群众利益、满足群众要求的,凡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都要做到、做好并长期坚持下去。上述措施我们要在专项行动期间进一步推进落实,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以改进、完善,专项行为以后要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在此我想说句实话:“既然在拐卖儿童问题上,在当今社会实情中,出现了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出现了不同行政部门没有正确相互连接的问题,这就成为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处理这样的问题。只有在国务院的协调和统一下,那么我们的公安部长就是国务委员,他可以建议国务院出台措施综合治理这个问题吗?
邮件中我会附带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普通农民  琢磨
    我坚信这些年我们的法治正在逐步完善和规范,至于人口问题我想政府至今还未进行综合整治可能与地方政府逐级上瞒下欺,使中央国务院不能掌握具体实情和因近几年来未进行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缺少翔实的人口实情统计资料吧!我举一下我身边真实的例子,省市抽鉴可能要来我镇我村检查,村里高音嗽叭就会告之村民,今天检查有毛病的(就是超生未落户的,非法收养和违规怀孕的,无证结婚的等等)这些具体人群因为经常广播,所以后来简称有毛病的;在几点以前必须离村,如不出村的必须将大门反锁,否则出现问题你们自己负责,你自己考虑是否自己能不能负起责任。更有一天我们同村的村民说的故事,就当笑话吧,可能计生要来检查,通知下达这位村民不属有毛病的家,但他家生的是男孩,计生组长找到他家说咱们村男女新生儿比例失调太大,所以如检查的到你家问是男孩女孩时你就说生的是女孩,因为孩子小从表面还看不出性别。看似笑话但这是真实的故事。这也是我不敢逐级向上反映此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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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2-24 17:22
中国落后的观念急需改变,落后的经济需要发展,可不能以牺牲人性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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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2-25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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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在农村二胎,三胎,甚至四胎都有,是因为村干部从中捞钱,主要是钱,村干部手中握有权,只要你给他钱,他负责给你上户口,不要你问的;在农村村干部最有油水,他们希望你超生,他们整天在打听的有三件事:谁家老人去世、谁家超生、怎么样巴结上级领导。每当前二者出现,村书记,村长,会计就会出现在事主家中,先说法规政策、再威严恐吓,真不行把你事捅上去。通常他们做到第二部就出现效果了。
  拐卖儿童一部分是转卖掉, 一部门是卖艺,一部分逼迫去做非法的勾当。人贩子和买方也不是说是一点都不懂法,执法部门打击力度小,如果对拐卖儿童像村干部对农村二胎那样利润可观,早就政清民安了。不作为,惩罚力度小,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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