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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将修订 被拐儿童拟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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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6-7-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资料图

央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如果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简化完善收养登记程序,规范了被捡拾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

与现行收养办法相比,意见稿在收养登记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意见稿同时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家庭关系、职业状况等情况,并细化了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分析认为这是对孩子负责,不能是手续健全但忽视抚养能力。而这次手续简化,但是评估能力的程序要增加,恰恰是抓住了收养的关键。

去年9月,民政部和公安部曾联合制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其中就规定,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随后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相关内容此次在意见稿中得到明确。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指出,在此前,民政部和公安部曾经联合发文就打拐解救儿童的收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这次收养登记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有利于解除打拐工作的后顾之忧,使得被拐的儿童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曾经有部分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甚至会面临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相关修改目的在于使打拐被解救儿童能够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

对于这一变化,王振耀表示,这条规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打拐之后,这些孩子如果一时、或者长期找不到家长,他是健康的,有时候能在儿童福利院能待好几年,有的待了很长时间,把孩子的教育、和客观上融入家庭的机会都丧失了,尽管是个别孩子,但是确实是可以让一下子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很快融入到家庭生活。

意见稿还规定了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的收养办法。意见稿指出,组织或者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3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弃婴、儿童可以被收养。

对此,王振耀分析称,从全世界来看,发达国家一般都没有大的儿童福利院,有国家甚至规定儿童福利院不能超过20个孩子,就是要鼓励这些孩子回归家庭。这次鼓励受遗弃的孩子尽快回归家庭,其实像有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后还能得到政府的一些补贴,我觉得这是对我们整个抚养孩子、特别是受遗弃的孩子的成长有着更重要的促进作用。

http://news.163.com/16/0701/17/BQTHNEAR000146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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