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8月27日讯(通讯员 卢慧珍)隆林各族自治县一男子杨某因参与拐卖妇女、儿童。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11月间,杨某等人合谋,欲贩卖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蛇场村的妇女王某。随后,杨某将王某及其子女三人带到该县岩茶乡弄甫村弄艾屯并安排一烤烟房内食宿。数日后,杨某又将王某及其子女带到张某家,向本屯的杨某奶提出欲将王某带到外省贩卖之事,杨某奶即表示同意。
在杨某奶的丈夫的帮助下,杨某等人将王某及其两个子女卖给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踅孜镇八里村的村民陈某为妻。之后又以人民币22000元将王某一个女儿出卖给潢川县来龙乡府庙村魏某为妻。杨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
杨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60827/newgx57c19c03-153365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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