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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收养法适用范围破解被拐婴儿安置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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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11-30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4月28日08:47 法制日报

编者按

  警方“打拐”解救下来的婴儿,很难找到他们的亲生父母,寄养在买主家或送到福利院又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困扰。在昨天的报道中,我们介绍了安置被拐卖儿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今天,有关专家针对这些问题,谈了他们的解决办法。

  张顿 本报记者 张亦嵘

  出于无奈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考虑,洛阳铁路警方和那些买孩子的人家签订了寄养协议。但这种寄养并不合法。洛铁警方说“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由于寄养不是合法的收养,不能阻断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主张亲权。一旦孩子与买主家有了感情,等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极可能面临的又是一场生离死别。这样的现实促使我们必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4月27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从有利儿童角度看寄养方式并无不妥

  “对于那些已被公安机关解救但又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在福利院没有条件接收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从维持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角度考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迎生说:“洛铁警方采取寄养方式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没有找到孩子生身父母的情况下,让孩子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从社会学角度来讲,我们要更多地面对现实、解决现实问题。因此,解决儿童的生存问题,让他们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公安机关采取委托寄养的应急措施在这种意义上应当是允许的。”

  寄养主体多种多样不应包括买主家庭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可以通过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由社会来收养。”但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会长夏吟兰并不赞成让孩子回到原来买他们的家庭。

  持相同观点的河北政法学院教授任万兴进一步解释说,寄养给曾经的买主,这种做法讲不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拐卖后形成的关系的认可,放任了拐卖儿童的行为。

  李迎生建议:“可以广泛利用民间途径,来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并不一定非得寄养给那些曾经买过孩子的家庭,寄养孩子的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热心人士、慈善机构、有能力的家庭都行。”

  扩大收养法适用范围重新定位福利院职能

  由于寄养并非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一般不能办理正式收养手续,这样对孩子、对寄养家庭都不好。找不到亲生父母,孩子的身份悬而未决,又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势必会引发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建议,将收养法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比如5年,公安机关还没有找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福利院可以将被拐卖的儿童进行送养,这样可以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首先要看有没有被拐卖儿童的父母报案,如果没有,则在相当级别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6个月后,如果仍没有人来认领,就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合法收养后,一旦生父母找上门来,依然要维持收养关系。”夏吟兰也认为可以通过收养方式解决这类问题。

  夏吟兰还表示,虽然这对亲生父母有些不公,但是我们的立法理念必须坚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什么样的办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就用什么样的办法。

  “当然把寄养变为合法收养,也可能产生负面的效果,如公安机关会怠于查找其生父母、间接为纵容拐卖儿童开绿灯。”马忆南说。

  针对目前社会福利院只能送养孤儿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弃儿,被拐卖解救后的儿童由于不符合送养条件只能养育的状况,马忆南建议,可以颁布部门规章,对福利院的功能、接收儿童的范围和种类重新进行定位。

  不可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福利院可做临时监护人

  在没有确立合法收养关系之前,这些被解救儿童被福利院养育或者被寄养,都要面临谁是监护人的问题。

  “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必须设定监护人,所以这些被拐卖解救后的儿童,在福利院养育期间必须设定临时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马忆南说:“孩子在福利院期间必然产生诸如生病、住院、入学等问题,因此就需要明确监护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但作为政府机关很难把工作落实到人头上,所以,目前最恰当的形式就是由福利院来做临时监护人。对于寄养的家庭,福利院可以委托其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马忆南建议。

  完善社保体系加强政府责任

  “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是不能动摇的。至于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是否能回到原来的家庭,则是政府的责任。”夏吟兰说。

  但由于政府找不到一些儿童的亲生父母,只能进行寄养,这反映了我们制度的空白,应该弥补这样的制度缺失。河北政法学院教授任万兴说:“毕竟现有的收养范围有限,不能完全把很多无家可归的,包括被拐卖儿童纳入收养范围,所以应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使那些在收养法律保护之外的儿童也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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