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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广东一父亲收逾万元“有偿送养”女儿,和买方均被判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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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6-10-1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广东一父亲收逾万元“有偿送养”女儿,和买方均被判拐卖儿童)

10月14日,广东惠州惠阳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惠阳发布”发布消息,近日,由惠阳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一审获判,被拐卖婴儿亲生父亲刘某华与介绍人刘某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收买婴儿的叶某宏、潘某华夫妇被认定为收买拐卖儿童罪,买卖双方均受到相应的处罚。


消息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买方入刑”以来,惠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居中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惠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提起批准逮捕刘某华、刘某贯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过程中,发现叶某宏、潘某华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一改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收买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


惠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明知与刘某华之间的有偿“送养”关系为非法,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故意,有别于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其收买儿童是为了抚养的动机和对认为收买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上述消息称,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http://news.163.com/16/1014/18/C3BUOQ63000187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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