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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艳峰泪奔说说“买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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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廿号 发表于 2016-1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神舟廿号 于 2016-12-4 16:30 编辑

从李艳峰泪奔说说“买方刑罚”
11月30日下午,在电脑上看了11月29日晚上的《等着我》。本期节目第二个求助者李艳峰,两三岁时被拐,被卖给河南一对夫妇。期间,饱受养家打骂,13岁时从养父母家逃走。说起在养家的经历,李艳峰眼角眼窝几成喷泉;说起寻找亲生父母,李艳峰眼眶眼圈江河横溢;最终见到亲生父母,李艳峰泪闸失控泪雨倾盆……

泪水的背后,是孤独难过的无助,是痛彻心扉的伤心,是心疼欲绝的委屈。由此想到,李艳峰河南滑县的养父母, 收买孩子却不善待孩子,让孩子饱受苦难,其言行歹毒恶劣,让人不禁想问:既然如此,为何当初要买这孩子?

看来,收买孩子就是犯罪,收买孩子将会坐牢,还不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此,我似乎有点明白。怪不得拐卖孩子如此猖獗,原来是存在着庞大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哪有卖?人贩子是罪魁祸首十恶不赦,买娃者才是罪魁祸首的始作俑者。看看刑法对买方“挠痒痒”式的刑罚,本人在此胡诌几句,物价一直涨价,亲情的价钱也应该一路走高,相应的 “买方刑罚”是不是也应该水涨船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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