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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为什么不是所有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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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6-12-3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简单地说就是,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论处,最高可判死刑。“严刑峻法”固然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却并非万能。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结合犯罪事实来解决,不顾一切情况的一刀切,只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走向社会的反面。例如,每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等都是不一样的。如果将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那么他们在带着孩子逃跑的过程中,极大的可能是杀了孩子,再会选择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以拼命。

  虽然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武器,还需要公众、媒体、社会组织、政府齐力作战。当然,要减少、杜绝拐卖儿童行为,还需要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同时,政府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不必卖孩子。

http://news.cjn.cn/cjsp/gdzl/201612/t2939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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