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智障女被转卖八次 十五名被告人获刑挨罚 《刑法》明文规定拐卖和收买妇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然而有些人铤而走险,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赚取不义之财。2017年3月16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赵某、刘某等十五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期。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涡阳县长途汽车站遇一痴呆女无名氏A,便与韩某(在逃)一起将该女哄骗到家,二人商议将该女卖出,刘某联系上赵某,再由赵某联系常某,常某以四千元的价格将无名氏A卖给王甲做儿媳妇,常某得款2400元,刘某、韩某各分得500元,赵某分得600元。王甲将该女领回家后经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便将该女退还给常某。此后,该女又遭四次倒卖三次退回,最后因肝脏恶性肿瘤转移至心脏导致急性心包堵塞急性心衰死亡。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联系常某,欲将其收留为妻两年的精神病人吴某(陕西省黄陵县人)以6000元的价格卖出。常某便联系赵某,经赵某联系上王乙,由王乙联系霍程氏从中介绍并谈判,常某、赵某二人以1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武某(另案处理)为妻。张某得款6000元,余款被常某、赵某二人瓜分。2016年6月23日,涡阳县公安局将该女解救,移交至陕西省黄陵县警方。 2016年4月份,涡阳县陈大镇“老李头”(在逃)联系常某,欲将其收留为妻的女神经病患者无名氏B卖出,常某联系王丙,由王丙联系康某介绍,二人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戴某为妻。后因戴某的儿子反对,又将该女退还给王丙。事后,王丙接着联系葛甲,经葛甲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葛乙为妻,王丙将得款退还给戴某。同年7月20日,蒙城县公安局在葛乙家将该女解救于蒙城县救护站。最终,公安机关将参与该八起买卖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共计十五人全部抓获。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赵某、刘某、张某等六人参与贩卖妇女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甲、康某、杨甲、杨乙、李甲、李乙、戴某、葛甲、葛乙收买明知被拐卖的妇女予以收买或介绍收买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常某、赵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康某、李乙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拐卖妇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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