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最高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法为何会有这样的修改意向?原因在于,社会上正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利用儿童乞讨而获得暴利的“江湖”。
在一些城市,很多人尤其情侣们经常会遭遇到一些孩子的“软磨硬泡”。看到他们满脸的污垢,衣衫的褴褛,同情之下,三元、五元的施舍也成为经常的事情。但是,谁能想 到,当人们还以为这些孩子拿着施舍去买个面包的时候,他们却将乞讨来的钱如数上交给他们的“父母”或者“叔叔”、“阿姨”。
据说,不少村子就是靠着贩卖来的孩子、很多还是残疾儿童的乞讨而发家致富。这种快速致富的“窍门”被那些沦丧了道德的人所广泛利用后,这种“暴利江湖”就成为了必须清除的顽疾。
未成年人被欺骗、胁迫、利诱行乞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些折翼天使们在大人的授意下,做着种种恐怕连自己都不明白的事情,总结他们被胁迫的行乞方式,大概有如下四种。
其一:利用孩子的残疾身体
小璇,一生下来屁股上就长了个大褥疮,一直都没去治,后来就结成了大块硬梆梆的东西,大小便时自己完全没有感觉;两条腿很小的时候就大小不一样,先是左边腿细不见长肉,后来右腿也不长了。3岁时,被叫“三牙”的男人领走。随后,小璇经常出现在广州白云区新市一带的一座天桥上,胸前挂着一个包,手里拿着一只空碗,朝来往的行人乞讨度日。好心的市民发现,小璇右脚板的伤口天天都在流血。原来是可恶的“三牙”为了让小璇讨得更多的钱,在伤口要痊愈之时,竟然生生用刀将之再割伤。
其二:教唆孩子使用自虐方式在郑州街头一度出现许多少年自虐式乞讨。吞剑、钢筋缠脖等是他们的“绝活”。先是一阵铜锣声吸引了行人的注意。两个光着膀子的10多岁男孩儿边敲锣边吆喝:“瞧一瞧,看一看!请大家捧个场啊!”只见他们先是轮番腾空翻,随后,年龄较小的男孩在同伴的帮助下,一点点将钢筋绕向自己黑呼呼的脖颈,而且越勒越紧,渐渐地,孩子的脸由红变青,嘟着的嘴也憋成酱紫色。他的同伴趁机拿起铜锣向众人要钱:“叔叔阿姨,我弟弟表演这个不容易,给点钱吧。”
其三:编造凄凉身世
在北京某过街天桥,一名讨相十分“可怜”的少年乞丐,他向过往行人磕头的频率,每分钟竟达100下!他面前的“哭诉状”,大意是说父母出了车祸,母亲重病留医,需要钱做手术云云。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编造的凄凉身世也大同小异。
其四:抱腿、群攻
2005年12月25日,北京火车站,几名乞丐正沿街乞讨,其中一个5岁大的小女孩跑到公交站牌处,一下子跪倒在3名正在等公交的人面前,“叔叔,可怜可怜吧,给点钱吧!”见一男子转身想走,“小辫子”使出了“撒手锏”,上前一把抱住了男子的腿不松手,直到男子无奈地掏出5元钱给了她,她方才去寻找其他目标。
在广州曾经查获过的赵某等三名安徽籍女子,经常选择繁华地区,有的和小孩一起跪地乞讨,有点则躲在一旁,让孩子以拉衣角、拦路、追逐等方式向过往行人强讨,一天下来少则二三十元,多则五六十元。他们在地铁里每天至少能讨要五六十元,粗略一算,一个月下来“收入”数千元。那些残疾的少年行乞者更容易得到同情,在流浪乞讨过程中,他们每到一座城市,老板都要给其制定不同的最低乞讨标准。在上海他们每天能讨到五六百元,到了包头规定每天最少120元。
在北京火车站,一支由“家长”组织的“专业”乞讨队伍。主力军都是5至10岁的孩子,每个孩子每天的乞讨收入在150元左右,晚上他们则在旅馆开房住宿。职业乞丐“帮规”规定每名负责乞讨的乞丐每天最少要上缴50元,年龄小的孩子交20元,也有规定必须向“上级”上缴每天全部“收入”的。
郑州市每天行乞的4000名乞讨者分四类:强讨强要的;“丐帮”团伙;幕后操纵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的;衣食无着、流浪郑州的外地病人。前三类占乞讨人数的85%%。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滞留在广州市的流浪乞讨儿童约300多人,其中身体残疾的约50人左右,年龄从几个月至十二三岁不等,并以8至10岁的居多。
■专家评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我国早在1991年就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根据该公约,各缔约国应当遵循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以儿童利益为重等原则来进行各国的有关立法,以全面而充分地保护儿童利益。
而现实生活中,我国以往就此问题的立法是不够的。举例说,安徽有个著名的“瘫子村”,那里的人全靠出租瘫痪儿到街头上去行乞致富。而这里的瘫痪儿童大多是非法从外地买来的。被买来的瘫痪儿失去了人身自由,买主为了利用他们赚更多的钱,还不断地残害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对此类案件,过去法院曾按非法拘禁罪处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判罚多会遇到刑法解释论上的困难,因而判决起来也欠缺专门的立法依据。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门的犯罪设定,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他们在身体上、身心上都能获得健康、自由的成长。
“乞讨”本身,在西方某些国家业已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在我国“乞讨”、“卖淫”、“吸毒”等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是与之相关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例如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卖淫关联”行为构成相关犯罪;又例如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持有毒品等“毒品关联”行为也构成犯罪。原因是这些关联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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