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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貌似国家规定,已经有孩子的就不能再收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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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多文天王 发表于 2010-6-14 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出这样的规定,肯定也是权衡过的

     怕已经有亲生的,对收养的就不好了。

     觉得心里特别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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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10-6-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可以收养的条件是: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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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收养的首要条件就是“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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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10-6-15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看到这样一条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收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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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u 发表于 2010-10-18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法里有规定,收养福利院儿童的不受已经有孩子的限制。这条还要看本地的怎么做,我们这里就基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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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不是怕有亲生的孩子就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好,而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一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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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895169 发表于 2011-2-1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不是怕有亲生的孩子就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好,而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一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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