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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代被卖做乞丐的孩子起诉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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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12-1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12-13 16:33:46 光明网

由于家中生活艰苦,3个月前,他们将刚满7岁的儿子以每个月500元钱的价格租给了邻村经常外出乞讨的这名妇女。儿子被这名妇女带走后,她和丈夫开始没有觉得什么,因为受当地“乞讨经济”的影响,她和丈夫并没有认为这是丢人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感到这样很对不起孩子,于是,就产生了把儿子要回来的想法。(

12月12日新快报)。

  看到《夫妻将7岁亲生儿租给别人当乞丐讨钱》这篇记者在路上偶遇知情而撰写的报道,我又想起了今年记者节一名记者所讲的让我无法忘记的一句话:“我不能转身离去,因为我是记者”,让我对记者职业再次油生崇敬之情。这名可敬的记者又上网浏览到,在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有人专门寻找残儿乞讨;甘肃省岷县的小寨乡是全国有名的“乞丐乡”,小寨村和虎龙村则是两个典型的“乞丐村”,两村十有八九的人都有过外出乞讨的经历,而孩子们则成为了乞讨的主要“工具”。

  孩子,孩子是谁?我们都会说,孩子是我们的亲骨肉,是我们生命的延续,是我们为父母者的希望。孩子是我们民族的未来,是国家未来的栋梁,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做父母的怎么能够想到让孩子去讨乞?我们做父母的怎么能够做出把孩子租给别人去讨乞来为自己每月换来500元钱?在记者这篇报道后面,网友们强烈谴责把孩子租给别人街头讨乞获得收入的可悲可哀行径,痛骂这样的父母愚昧、窝囊、无知、可耻、畜生不如、不配做父母,基本上都是从道德上谴责。

  可是很少有网友说他们犯法!我们知道,道德的底线是法律,向下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国家应当伸出法律之手进行托底,这样不致由于道德的向下突破而掉进无底的深渊,不致陷入到无可挽救的地步。孩子的生身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监护人,也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监护人。如果说父母的保护是孩子人生权利自然属性的第一道屏障,那么国家的保护是孩子人生权利社会属性的第二道屏障。当第一道屏障颓然倒塌的时候,第二道屏障必须明白地守卫在孩子的身边,法律视野题中之义。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显然,利用孩子作为讨乞工具属于暴力、虐待、残害、变相遗弃未成年人,具备了犯罪嫌疑的迹象,应当受到法律的检视,谁来代孩子起诉父母?

  曾看到资料,某国警察看到父母打孩子就立即上来过问,询问孩子并做过记录后把孩子送到国家儿童养育中心,然后来公诉父母虐待孩子。孩子不但是父母的,也是国家的,孩子具有受到父母和国家保护的天然权利。从家庭暴力到社会暴力,从拐卖孩子、遗弃婴儿、雇佣童工,到让孩子成为讨乞工具、偷盗工具、抢劫工具,背后都是成年人在触犯国家的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以便禁止这些非法行为,以便维护道德水平不再下沉。可是,谁来代替孩子起诉这些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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