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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为牟利“送养”子女可被判拐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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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杲 发表于 2010-9-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我国法院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情况。2010年1月~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

前7个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大幅攀升


    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自1990年至今,已经组织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尤其是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第5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相继侦破、起诉了一大批重、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随着“打拐”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
    最高法编撰案例统一“打拐”执法尺度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近年来,该类犯罪在部分地区呈上升势头,形势严峻。同时,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对“买方市场”如何打击,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
    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成立调研组,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赴贵州、河南、福建等拐卖犯罪案件高发地区深入调研,了解拐卖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着力解决司法机关在惩治拐卖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经与上述机关共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案件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于今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
    为提高“打拐”犯罪审判水平和效率,统一执法尺度,最高法院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收集了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并编纂成书公开发行,以指导、规范全国“打拐”工作依法、深入开展。

依法惩处“买人者”铲除买方市场


    在我国,出于“非法结婚”、“非法收养”动机收买妇女、儿童的占较高比例,同时,为了减少解救阻力,保护被拐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了两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误解,导致对收买行为打击不力。
    “要提高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孙军工在介绍法院“打拐”的下一步工作部署时表示,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或者具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列举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逐步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以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为牟利将子女“送”人可认定为非法获利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打拐”过程中,发现不少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并收取钱财的情况,有的父母的确出于生活所迫;有的父母则是以送养孩子作为赚钱手段,其实质是卖孩子。如何对不同的“送养”进行区别、定性,现行刑法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统一标准。
    在当日的发布会上,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据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介绍,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她说,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薛淑兰还透露,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门专门对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时,出于为孩子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会议还同时公布了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何聪拐卖儿童案;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三起典型案例。目前,罪犯吕锦城和何聪均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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