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强(化名)5年前在街头“捡”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就抱回家养育至今。如今,女孩该上学了,却上不了户口。11日,张强找到本报记者讲述了这件事。 张强说,5年前的夏天,他和妻子在华侨中学附近一带人行道上散步时,发现一只大纸箱子,里面装着一个裹着粉红色方格衣服的女婴。女婴看上去才出生五六天,装她的纸箱内没有食物也没有其他婴儿用品。张强和妻子翻遍纸箱和孩子穿的衣服,没有发现留言条一类的东西。他和妻子守在箱子旁等了许久,也不见有人来领孩子。 “我们担心孩子饿坏了,就抱回家去喂了点吃的。后来,孩子在我们家住下了。我家女儿当时已成年,我们没想收养这个弃婴,只当是做件好事,所以没有交过事向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反映,也没有去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张强说。 今年,女孩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张强才想起,孩子还没有户口,无法上学。从今年5月起,他和妻子开始为此事“跑动”,但投出去的申请报告总是石沉大海。目前,他急于想知道这个孩子究竟能否在他家落户。 11日,记者从张强户籍地所属的台江区公安分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时需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记者咨询了台江区义洲派出所接手过此事的郑民警。郑民警说,5年前张强捡到孩子时没有及时报警,并自私收养,现在,张强户籍所在地社区无法为他捡到弃婴一事出证明。有关该女孩落户的问题,他们将一步调查。 民警提醒,市民若在街上发现弃婴,最好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私自抱回家养育。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应具备一定条件并到民政部门核查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确立合法收养关系。 http://www.fjsen.com/d/2010-11/12/content_383448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