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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给抱养孩子落户 须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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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发表于 2010-11-1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蒋力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复查工作已进入尾声,仍有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咨询如何为自己抱养的孩子落户。对此,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市民应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才可以办理落户。
  安溪的吴先生在1995年收养一名女婴,可是户口至今没有上。对此,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说,市民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派出所将对其所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女孩确属弃婴,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怎样才能办理收养手续,从而办理户口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收养人要办理收养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而办理收养,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收养人如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
http://szb.qzwb.com/qzwb/html/2010-11/17/content_223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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