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405|回复: 4

儿童乞讨:罪恶深渊的查林杰之沟

[复制链接]
千纸鹤 发表于 2011-2-1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你要我说一种极端的罪恶,那我要告诉你,莫过于人类曾经在儿童身上犯过的罪。如果你要我数说当代一种对儿童犯罪中最黑暗的罪恶,莫过于儿童乞讨。

如果你要我说我们这个社会对哪个弱势群体亏欠最多,我要告诉你,是儿童。

查林杰之沟是海洋中最深最黑暗的海沟,将整座喜马拉雅山移过去也无法填平,儿童被伤害的实况宛如太平洋,深深深深的伤心,儿童乞讨则是太平洋中的第三极——查林杰海沟,深到没有阳光、没有铅锤、没有潜艇可以看到全部真实面目。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他们不是有家庭吗

儿童是所有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他们没有足够的体能和智能可以自保,他们甚至还不会表达,他们甚至可以在成人的操纵、威胁、诱骗下,作出会完全不利于自己生存的表达。他们遭受了伤害不知道控诉和求助,而且由于脆弱幼小的心志,只会扭曲自己的心理与人格,去迎合残暴统治着他的成年人。这样的伤痕,会伴随其一生。

对于儿童造成伤害最惨重的,并不是只是我们想象中的人贩子。人贩子为利而来,拐卖的儿童类似他们的货品,非万不得已,他们还是想保持货品的存活,以免损失利润。而在监护人的外衣下,一旦监护人处于非常态,因自己的情绪、利益指向、性别歧视甚至家庭纠纷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儿童们遭受的就是地狱都不能形容的虐待、伤害、杀害,而且还会非常隐蔽。

这样比例虽然不高,亦为数不少。哪怕以百分之一计算,假设中国有1亿的未成年人,那也有近100万的未成年人可能处于这样的苦海之中。且一旦发生,在现行的体制下,没有一条法律(不要谈《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基层执法者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这样两部纲领性质的法律,没有任何执法的细则可以做执法依据)、没有一个部门、也没有一个公民能出力将被发现受虐的儿童救离苦海。

我见过亲生父母因为视出生的先天疾患儿为累赘,拒给治疗,将其扔到临终关怀等死,美其名曰为大爱。而国家和法律,部门与司法机构,皆在这样的人伦惨剧前沉默,坐看婴儿死去。我也见过亲生父母因性别歧视,悍然将初生的女婴遗弃在荒郊野外,婴儿因无人发现死去。我们还见过父母自生婴儿贩卖,将亲生儿像贩卖猪仔一样卖给他人。我们还见过父母因贫困,将自家的婴儿租给进城乞讨的人,每月收取数百元的租金。我们还见过大伯等亲属,强行将失去父母的婴幼儿租给乞丐,收取费用。

----------》-》-》儿童行乞的悲惨真相

儿童行乞,在文明国家早已经被取缔。成人乞讨是个体自由的选择,在欧洲,成人乞讨、流浪汉都文雅地称为“温和的社会放弃者”,我们尊重哪怕是一个有手有脚的人类出于各种各样可告人或不愿告人的原因,放弃了工作,仅仅流浪,依赖人类的同情心为生的选择。

但儿童不同。

儿童和成年人之不同的地方有三。

1、儿童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期,在他们成年之前,他们所处的境遇,对他们的未来及一生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儿童比成人更敏感脆弱,人生行为模式正在建立和学习中,行乞带来的心理创伤,对于儿童来说,是一生不可逆转的。

2、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文明国家,将12岁以下儿童独自留在家中都是违法,何况将儿童(甚至包括几个月大的婴儿)丢在街头乞讨?他们面临车祸、侮辱、伤害、殴打、抢劫、污染、皮肤病、传染病,他们也不知道选择食物,甚至不知道起码的卫生常识,基本上很小年纪就被传染肝炎等疾病。

3、儿童面临极度苦难的乞讨工作,无力自保亦无力拒绝。在街头乞讨中,他们通常要面临12-14小时的工作时间,天气越是恶劣,越容易展示可怜,越是要上岗,为了获得金钱,他们疯狂地下跪、磕头、展示伤口,一天累计千次之多,膝盖伤痕累累,浑身污浊不堪。但所得来的金钱,很少能够归于他们支配,或者用于改善他们的生活。丐头为了取得更多的金钱,会给控制下的童丐制造更多的伤口来展示,即便是严寒天气,也只让他们穿单薄的衣服,来博取同情。

说到底,儿童在乞讨工作中,是纯然被当作工具在利用的。即便是亲生父母携带出去乞讨,也多数目的用年幼的孩子激发人们的同情心,以讨取钱财。当下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虽依然严重不健全,也绝没有到如战争年代或者饥荒时期,不乞讨就可能会饿死的地步。乞讨来的钱财通常用以改善这个家庭的生活,有些人认为,让这部分儿童的乞讨,可能会改善其家庭生活,故此不应该一刀切,要给这样的儿童和家庭留一条活路。但实际上,这样的“改善”是一种饮鸠止渴,是以儿童终身的心理创伤、生活风险、生理伤害以及超强度、不适当的工作换来的。乞讨的儿童面临的真实生活现状是什么?伤痕累累的膝盖、超强度的工作频率、严酷天气下的长时间作业,自尊和人格的摧毁。而童丐之中的女童,几乎不可避免地被性骚扰或性侵害,沦为雏妓。即便是男童,因为长期生活在安全社会的边缘,也常常成为性变态者毫无顾忌侵害的猎物。

这是任何一个儿童都不应该承受的命运,无论这个命运是来自他父母的不幸还是来自拐卖的人贩的强加——如果他被迫面对了乞讨生活——国家保护就应该立即启动——至于国家保护中应该有哪些构成部分(如:救济、临时监护、寄养、收养、惩处伤害者),我另外撰文专述。

----------------》--》----》允许儿童行乞的法律、伦理黑洞所在

只要局部给儿童乞讨留下法理和伦理的商榷空间,就如千里之堤坝,必将溃于蚁穴。若因贫困之名允许家长携童乞讨,那么,什么样算贫困?是揭不开锅算贫困,还是砌不起瓦房算贫困?允许父母带童乞讨,那么允许不允许大伯大婶带侄子乞讨?允许大伯大婶带侄子乞讨,允许不允许远方亲戚带远方侄子乞讨?云去远方亲戚带远方侄子乞讨允许不允许同乡带同乡的孩子乞讨?

一旦儿童乞讨可以合法合情,有了市场就会有供应者,人贩子就会乘虚而入,制造童丐。有童丐需求,就会有更多的人贩子去拐卖儿童。拐卖儿童一部分原因固然是计划生育之恶,儿童乞讨的合法合情,也是重要肇因。而且,这样的拐卖罪大恶极,为了谋取暴利,丐头对买来的童丐可以痛下狠手,“叔叔,不要用硫酸了,还是用刀子割吧”——这样的痛苦哀哭尤在耳边,还要到几时才能上达天听?

儿童乞讨的控制者们,遭遇警察询问和志愿者救助查询,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拿出“亲属证明”、“同乡证明”、“大队证明”——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要搞到这样的证明有多么容易。一些乡村乃至形成风气,乡村干部大队干部都纵容甚至带头带童出外乞讨,如臭名昭著的安徽阜阳宫小村。

更重要的是,只要我们局部同情、赞成儿童可以被大人携带去乞讨,就等于局部在赞成“儿童是可以被利用做工具用以换取钱财”的理念,那么,以此类推,儿童可以当乞丐,也可以当童工,甚至可以当雏妓。

一个价值理念是一条底线,一个儿童是完全独立的人,也是需要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家庭不能让他们免于恐惧、流浪、伤害、饥饿,不能满足儿童基本正常的生活生存需要,社会和国家就应当立即介入,以保护这些弱者的权利!如果我们认可前者,就无从向后者去立即提出要求,后者的应力只要有其他渠道可以转嫁,一定就会推卸到底。儿童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我之呼吁再三,就是在确立和督行这样的国家理念。

而认为儿童出于真正的家庭贫困就可以和监护人一起去乞讨的人,你们不是在向现实低头,而是向国家理念错误的方向迈步。你们不是在怜悯儿童,而是在向黑暗妥协。短暂地满足了你们精密计算的个体可能(这些个体只是在纸上谈兵地假设中幸福或不幸福),长久地牺牲了一代儿童的福利保障法案的出台。

因贫困可以允许童丐,那么,允许童妓否?生于红灯区的贫困妓女是否可以合情合理地要求她的女儿继承母业?允许童工否?筋疲力尽的工人是否可以要求他10岁的长子辍学去帮他工作?分担房租?

儿童的保护在所有的国家保护中,应该拥有最高级别的刚性,和最高级别的优先性。因其绝对无助,因其属于未来,因其身份对于族群的人伦意义。

禁止儿童乞丐的刚性意义,就在于此。

“部分儿童乞讨是合情的”就和“部分身体卖淫还是纯洁的”一样荒谬。一旦否定儿童利益必须得到国家保护、儿童利益高于一切(包括贫困、包括监护权)的价值理念,那么,所有我在开篇所说的施加在儿童身上的黑暗,都可能从这扇门的缝隙里,渗透出来。

唯有关闭“儿童乞讨”这扇门,才能彻底杜绝这样的黑暗。

-----------------------------》--》---》允许儿童行乞可以有特例吗?

在人类社会的现代法理中,有若干问题有若干争议,有一些问题,是零容忍的。如程序正义问题,酷刑问题,如儿童保护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动物保护问题。所有零容忍的法律条文,当初要说争议,我们可以找出若干争议。如程序正义问题,辛普森案件中,全世界都知道是他杀了人,但因为警察的某些取证违反了程序,证据造假,因此所有的举证都被推翻,陪审团即使心知肚明,也让其逍遥法外。为什么?因为如果不坚持程序正义,一开此隙,将有无数的不合程序的取证出现,冤假错案无穷尽也。酷刑在某些极端恐怖分子身上也许可能能拯救几百上千个生命——但这依然是错的。只要允许酷刑合理存在,那么人权就被践踏,人权可以被践踏,那么在不远将来,可能有成千上万更多的生命遭受损害。儿童保护问题,如《刮痧》,刮痧电影中,警察所作所为非常之不近人情,当事人十分无辜,乃至受到伤害,但如果警察或者美国法律在这样的问题上姑妄纵之,那么会有更多的幼儿被置于虐待的危险中。

一个理念的正确,要远远超过部分局部结果的正确。这个理念乃是我们当今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人生来自由,有免于恐惧、伤害的自由,儿童有获得最高医疗保障和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自由,有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自由。如果监护人在违反并侵害这些自由(不管是不是被迫或者无奈或者故意),法律只认可事实结果说话,因为一切的理由和借口都是不确定的、情绪的变量而儿童被伤害才是事实,儿童被伤害,就应该得到保护,国家当机立断、而且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脱的保护。

最后的篇幅中,我简要论述一下儿童权利保障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一个国家理念。

1、          美国学者在介绍儿童保护立法时,提出了一个非常让我震惊的名词:立法的核心,首先是国家理念。国家将儿童看作什么?国家将儿童看作独立的人、社会的未来、最需保护的弱势群体,那么,立法就会从这个国家理念出发,会动用一切国家机器来推行这个理念。所以,我说的立法,首先是国家理念。

2、   基于这样的国家理念,会制定相应的法律,生成执法系统。法律足够详尽,假设一切可能。执法系统不仅仅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保障局,更有对医生、教师、保姆、社工等所有可能接触儿童的相关人等的强制要求,比如,医生如果接诊中发现孩子有被虐可能,或父母试图给予孩子不恰当的治疗,医生有义务报警。如果医生、教师等人在接触孩子有所发现而没有履行报警的责任,事后孩子在其他地方发现了被虐,那他们会被追究渎职的责任。所以,在美国,和儿童有关的工作者对于虐童有超乎寻常的敏感和尽责,不全是社会舆论和道德良知所致,很大程度也是因为自己可能负有的连带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一旦有人报告警察“怀疑某儿童可能受虐”——就会有专门的儿童权利保障部门介入,具有执法权,确认儿童有遭受虐待、伤害的嫌疑后,立即将儿童带离监护人,由专业的心理医生参与下进行询问,寄养于资质可靠的家庭,接着儿童保护部门会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家庭是否对儿童构成虐待,如果他们确认该家庭在伤害孩子或者这个环境完全不适合儿童的成长,就会向家庭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交由合适的家庭寄养或收养。

这在中国并不困难,中国有大量真正渴望孩子的家庭,中国财政也有8W亿的年收入,中国更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人力、物力我们皆不缺乏,缺的只是理念和执行。

3、   国家理念带动下的详尽法律、执法部门、无所不在的责任人、构成了对儿童的三重保护。但这还不够。最后一层保护是由国家机器推行下的、也是全社会主动参与的全民意识的建立。媒体可以在任何问题争议,但在儿童保护问题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在推动对儿童无所不在、无微不至的保护意识。乃至过度的保护。但,对于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来说,什么样的保护,都不为过,因为,不可逆转的伤害一旦发生,就会发生,金钱也好、人力也好、物力也好,在生命面前都不再有意义。

4、   这样的过度保护真的有必要的吗?是不是浪费社会资源呢?不是。对于儿童来说,尤其是婴儿,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能力。一旦脱离监护环境,或监护环境对他不利,那么,他只能被动接受一切伤害而无力挣扎。这样的伤害本身是对社会伦理基础的戕害,而社会伦理基础动摇令全社会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是不可估量的。比如,南京彭宇案,就造成了全社会巨大的社会成本的付出。同时,被伤害的孩子成年后带来的社会问题,成本更高。

5、   国家在保护儿童的体系中,更应该建立的是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尤其是儿童的医疗保障体系,和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财政收入8万亿的国家,说无法满足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需求是荒谬可笑的。当人和家庭处于生活的极端困境,人性在煎熬的边缘,趋于崩溃是一种可见的结果。

国家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不要让自己的公民处于人伦的绝境,迫使他们做出惨绝人寰的选择,比如,父母买卖孩子,比如,父母带童乞讨,母杀病子,都是社会之耻,国家之辱,如果我们想以大国的身份崛起,想赢得世界民族的敬意,请先从消除这些耻辱做起。

本文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3e68a701017eqx.html

为了保证您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得到回复及关注
建议您登陆后进行发帖操作.请点击这里
登陆注册
 楼主| 千纸鹤 发表于 2011-2-1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阳光,关爱,而不是利用,残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小禾 发表于 2011-2-1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禾 于 2011-2-16 17:27 编辑

这篇文章真有分量!特别是最后关于儿童保护体系的国家理念部分。多希望在中国能实现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村田依旧 发表于 2011-2-1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行乞急需国家立法制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千纸鹤 发表于 2011-2-1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要我说一种极端的罪恶,那我要告诉你,莫过于人类曾经在儿童身上犯过的罪。如果你要我数说当代一种对儿童犯罪中最黑暗的罪恶,莫过于儿童乞讨。

如果你要我说我们这个社会对哪个弱势群体亏欠最多,我要告诉你,是儿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0-20 18:35 , Processed in 0.042152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