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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委员:成立“儿童保护司” 蒋婉求代表:应追究买方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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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碰嘴鱼 发表于 2011-3-1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协委员谈文化建设”记者会上热议打拐——
  韩红委员:成立“儿童保护司”
  蒋婉求代表:应追究买方刑责
  昨天,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文化建设”记者会。其中,韩红被记者们追问的仍然是微博打拐话题,她建议应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如儿童保护司,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而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政协副主席、民盟盐城市委主委蒋婉求则认为,要想更有效地“打拐”,还是应该从法律层面加以推进。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鹿伟 沈晓伟
  [完善体制]
  成立“儿童保护司”解救流浪儿
  韩红委员:
  成立“儿童保护司”解救流浪儿
  全国政协委员、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全国青联常委韩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微博打拐使更多的人关注到被拐儿童、流浪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对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的后续安置问题有四点建议。因涉及到法律,为了防止出错,韩红还细心地准备了一个发言稿。
  她说从“微博打拐”到今天,自己在政协开幕时,面对几百家媒体说了一句话“我对政府充满信心”。而3月8日民政部长正式回应这个话题,让她看到了希望,“我要感谢,通过微博打拐,使更多的人看到并关注被拐儿童、流浪儿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
  韩红认为,对于流浪儿童,目前仅仅打拐还不够,她考虑更多的是,“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的后续安置问题,谁来养?”她觉得首先要加大治理力度和管理,增加福利院的数量。孩子进了福利院后,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孩子是被拐来的,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因为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就应到民政部请求解决。面对被拐卖的孩子,她表示现在DNA验血平台已开通,DNA数据库也已建成。
  为了更好地使流浪儿童得到帮助,她还建议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现在流浪儿童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一起管理,造成很多的不便,也给了人贩子可乘之机。”她建议,公安部、民政部等直接关系儿童权利的政府部门应该成立儿童保护司,加强政府对困境儿童的国家保护。
  流浪儿童令人同情,但有些父母双全的小孩也很可怜,在家庭里长期遭受打骂、虐待,甚至被遗弃。韩红说,“前两天我碰到一个孩子,14岁,已经被父亲扔掉三次。”她建议,国家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从社区开始,了解家庭的基本成员和构成,针对高风险家庭制定个性化的帮助和干预。就此她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对于那些严重影响孩子成长的父母,取消他们的临时监护权。
  [修改法律]
  刑法相关条款对买方处罚过轻
  蒋婉求代表:
  刑法相关条款对买方处罚过轻
  蒋婉求代表认为,虽经公安机关多年打击,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仍然猖獗。重要原因就是买方“市场”需求还没得到有效遏制,买方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很少被追究刑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蒋婉求代表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责。
  蒋婉求代表建议,要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键是,一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厉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二要普法,向群众宣传《刑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她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的老条款必须要取消。”即《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蒋婉求代表建议,修改《刑法》的上述两款,可在向群众特别是农民大规模宣传六个月后再实行。http://news.sina.com.cn/c/2011-03-11/031122091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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