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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代表呼吁修改刑法严惩组织儿童乞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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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碰嘴鱼 发表于 2011-3-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袁正兵) “伤痕累累的膝盖、超强度的工作频率、严酷天气下的长时间作业、自尊和人格的摧毁……就是流浪乞讨儿童的真实生活。其中的女童,几乎不可避免地被性骚扰或性侵害。即便是男童,因为长期生活在安全社会的边缘,也常常成为性变态者毫无顾忌侵害的猎物。”本次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出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刑法,严惩组织儿童乞讨的违法行为。
  早在2008年11月2月,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估计全国流浪乞讨儿童在100万至150万左右。周洪宇介绍,成人乞讨是个体自由的选择,但儿童行乞则早已被很多国家取缔。儿童和成年人不同之处有三点:一是儿童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期,人生行为模式正在建立和学习中,行乞带来的心理创伤,对其而言,会影响一生;二是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儿童是完全独立的人,但更是需要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是乞讨儿童面临极度苦难的生存环境。通常,他们需要乞讨每天12—14小时,生活状况更加恶劣。为了完成挣钱的“任务”,即使在严寒天气,他们有时也只身着单薄的衣服。
  “这是任何一个儿童都不应该承受的命运,无论这个命运来自他父母的不幸还是来自拐卖人贩的强加。儿童在乞讨工作中纯然被当作工具利用。即便亲生父母携带亲子出去乞讨,其目的也是用年幼的孩子激发人们的同情心,讨取钱财。”周洪宇表示,当个体家庭不能让儿童免于恐惧、流浪、伤害、饥饿,不能满足儿童基本正常的生活生存需要,社会和国家应当立即介入,保护他们的权利。
  为严惩操纵、利用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乞讨牟利的行为,我国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周洪宇表示,虽然出台这个规定意义重大,但在罪名确定、犯罪构成设定、犯罪程度设定和罪数形态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因此,周洪宇建议,将其修改为二款: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经济的腾飞举世瞩目,但是儿童保护却起步甚晚步履维艰,儿童乞讨更是整个社会之痛。刑法如此修改,针对性强,目标明确,将会大大增加组织儿童乞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杜绝儿童乞讨行为。要让每个孩子都有幸福的童年。”周洪宇说。http://news.sina.com.cn/o/2011-03-10/223622090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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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17 09:47
这样的修改还是太轻,根本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两会也没见针对拐卖儿童事件作出什么利国利民的决定,我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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