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上海月月 于 2011-5-21 08:19 编辑
有网友爆料在大连火车站的北广场上,一个大概三四岁的男孩赤身裸体的跪在地上乞讨。旁边一名手持鞭子的男子自称是孩子的父亲。嘴里喊着:“不给钱就抽死这个孩子。”围观群众心疼孩子,纷纷丢下钱,然而据目击者讲这一家用这种方式赚钱已经两年了。 (责任编辑:UN936
http://news.sohu.com/20110518/n307871110.shtml
持鞭逼儿乞讨令文明蒙羞
唐榕 (本报记者)
[事件]
火车站站北广场,一中年男子手持鞭子,教唆脚下一个赤身裸体的3岁男孩跪地乞讨。他对围观者叫嚣:“如果不给钱,就抽死这个孩子。”这么残忍!可经警方调查认定,这个叫“老五”的男子竟然是孩子的生父。该如何救助这个3岁幼童,还真成了一个令人纠结的难题。(详见昨日本报B4版)
今年春节前后,网友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当时很多人都认为,这些乞讨儿童是被幕后黑手控制的。然而在解救时,人们才惊讶地发现,原来一些乞讨儿童背后真正的“黑手”就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当人们调转矛头开始声讨这些父母时,另一个法律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对于这些让自己亲生孩子行乞的父母,是否应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正方认为,学习电影《刮痧》里美国的做法,在发现儿童处于受虐待的危险之中时,政府有权中止父母的监护权,强行带走孩子并保护起来,而虐待孩子的父母,会被判刑坐牢。但反方也毫不示弱,认为对于孩子的成长环境来说,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能够代替孩子的父母和亲人。
一场轰轰烈烈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就这样,在一场不分伯仲的争辩中悄然落幕。但现实生活中的“持鞭逼儿乞讨”戏码仍在上演。无论“老五”如何辩解,他逼儿乞讨就是违法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最后一句,不免令笔者有些泄气,因为这个“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实在让人摸不着边际。换言之,就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要“老五”不肯放弃监护权,他就可以随时回到站北广场,继续持鞭逼儿乞讨。
“老五”实在可恨,但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他从东北老家带着“精神有问题”的妻子流浪到大连,虽然“持鞭逼儿乞讨”,但据知情人说,他很疼孩子,没有打过孩子,那“挥鞭”不过是做个样子给人看,多讨些钱罢了。流浪行乞,即便是在发达国家,都是无法取缔的。但社会大众对其总有一个心理底线,那就是不能容忍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来行乞。因为考查一个社会是否文明,很重要的一个观察点就是要看对孩子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3岁幼童被逼乞讨,是一件令文明蒙羞的耻辱事件。我们不缺乏少年儿童保护机构,社会大众也不缺少爱心,当下最缺少的恰恰是一些具体行动。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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