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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拐卖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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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1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7月,被告人何某在西安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在深圳打工的刘某。8月中旬,何某打着与刘某结婚、开饭馆的幌子,将刘某从深圳骗至西安,并于次日从西安将被害人带回何某位于南江县某乡的家中同居。共同生活期间,何某发现刘某比较懒,又不会做家务,便产生了将刘某介绍给他人从中牟利的想法。于是,何某通过与本村未婚青年何某某及其父母商量后,于2010年9月7日将刘某以人民币13800元卖给同村村民何某某。案发后,何某的母亲徐某给在西安务工的何某打电话,叫其回南江投案自首,何某表示同意。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某从西安回南江,当晚途经陕西省汉中市住宿时,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何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妇女当商品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何永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符合对自首认定。庭审中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李红 王玲
http://www.bzxhw.com/2011-6/15/320-42-634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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