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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梧州:一女子卖掉亲生子 “6.5”拐卖儿童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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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6-1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告破,办案民警将婴儿送还生母怀里

                抱着离开了自己一个多月的儿子,朱某春不禁失声痛哭

梧州6月16日讯(记者梁馨予 通讯员梁观远)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今年24岁的朱某春却把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2011年6月6日,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接到一个从广东省肇庆警方转来的线索,工作中发现梧州市区内有人拐卖儿童的相关线索信息,万秀刑侦一大队、二大队刑警立即统一部署行动对线索核实,并迅速展开侦查。6月8日,抓获了赵某强等7名犯罪嫌疑人。

生活所迫,母亲狠心卖儿子

现年24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春的老家在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近年来,为了生计,朱某春及其姐姐朱某花、姐夫赵某强来到梧州市打工。2006年,朱某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朋友郭某,两人相恋不久后,朱某春即搬到郭某在梧州市云龙小区的住所同居,2010年6月左右,朱某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与男朋友郭某商量,郭某不愿意抚养小孩并声称小孩不是他亲生的。朱某春顿时感觉失去依靠,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去抚养小孩,随后回家与姐姐、姐夫商量。

朱某春的姐夫赵某强说,朱某春怀孕6、7个月了他才知道,当时建议小姨子回去和男朋友好好商量,并催促他俩登记结婚。但郭某坚持要和朱某春分手。2011年3月26日,朱某春在梧州市某医院生下了一个儿子,然而,在儿子即将满月的时候,朱某春的男友郭某却写下一纸协议书,大概内容为男方郭某不要这个儿子,即使女方将小孩送人也不理了。随后,朱某春跟姐姐朱某花表示自己不想养这个儿子了,自己也没能力养。

朱某春和姐姐、姐夫经过一轮商量之后,4月22日,一家人决定将小孩子送给别人养。24日,朱某春的姐夫赵某强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叫区某华的朋友,问区某华是否知道哪里有好人家要养小孩的,让区某华帮忙张罗联系。

肇庆不孕夫妇:想要一个完整的家

家在广东省肇庆市的邓某华、邵某霞夫妇,近年于中山市东升镇某市场做肉丸生意,两人结婚9年了妻子却一直怀不上小孩,为此夫妻俩没少跑医院,邵某霞还曾经尝试做了7次试管婴儿皆不成功。因此,两夫妻经常吵架,两人的感情逐渐转差。

某日,邓某华的妹妹邓某芬从一朋友处得到消息,称有人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想把小孩送养。邓某芬获此消息后马上打电话告知邓某华,邓某华表示,如果小孩的出生证明齐全,身体健康的,可以要。邓某芬随即和区某华取得联系,区某华向邓家提出要给孩子的母亲3万元补身费,区某华自己另外要收“手续费”3千元,并且让邓家人上梧州来抱走小孩。

邓某芬将区某华的要求转告邓某华,邓某华和父亲邓某沅、妻子邵某霞商量后,觉得到了梧州人生地不熟,担心事情出状况。双方几经沟通交流之后,邓某华提出先把小孩带到大医院去进行身体检查,先保证小孩的身体健康情况,于是,双方同意到德庆人民医院为小孩做体检。待小孩的健康检查报告出来后,双方当即在医院进行交易。

邓家把小孩抱回家后,一家子欢笑声多了起来。邓某沅天天弄孙为乐,邓某华、邵某霞不再终日吵架,夫妻关系有所改善。

两地警方联合出击 解救儿童

在事件发生后,梧州市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成立“6.5”拐卖儿童案专案组,并于6月6日晚上抓获赵某强、朱某春、朱某花三名涉案人员。经梧州警方讯问,赵某强等三人均交代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婴儿的事实,赵某强、朱某花从中获利12000元。

6月7日上午10时,专案组民警在肇庆警方的协助下,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河旁三巷33号成功抓获在逃人员区某华。6月8日上午8时,另一个专案组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市场街成功解救被拐卖的两个月大儿童一名,并抓获邓某华、邵某霞、邓某沅3名涉案人员。

目前,“6.5”拐卖儿童案件查明,赵某强等6人被刑事拘留,被拐卖的婴儿安全解救。朱某春因尚在哺乳期,梧州警方对其实行强制措施,监视居住,限制自由,直至其哺乳期满后,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日下午,记者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来到了朱某春的住处,记者看到,朱某春的住所同时也经营着按摩店,朱某春的弟弟正在帮忙带小孩。见到记者的到来,朱某春很是抗拒,从弟弟手中接过儿子,紧紧抱着,亲生子重回怀里,朱某春感慨万分。朱某春向记者表示,自己对小孩也是很舍不得,当初把儿子送出去时也哭肿了眼。后来从德庆回到梧州后,区某华给了她2万元说是营养费,当时没有多想就收下了。朱某春说,现在儿子重回自己身边,以后一定好好带他。

相关链接:四类情形可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10616/newgx4df9bc3c-3880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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