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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被拐儿童:被解救后的孩子应该谁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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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7-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聚焦

  29名被拐儿童

  寄养在买主家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29名被解救婴儿却因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而前年10月公安部公布首批60名被解救、未查清身源的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仅有6名孩子顺利回家。
  警方苦寻这些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寻找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二是丢失儿童的父母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协查。但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卖孩子,就不会报案,DNA库里也不会有他们的数据。
  民警称,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对未干扰解救、未虐待孩子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他们签协议,将孩子继续留在他们家,要求他们保证不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必须无条件归还孩子。由于买主通过长时间抚养,对孩子产生较深的感情,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这些家庭环境更适合孩子成长。“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
  就被解救儿童应否继续留在买主家中抚养的问题,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警方的动机是好的,实际上也有利于孩子成长,总比去福利院好吧。
  反对者则称: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又让他们回到买主家中,也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无异于纵容买孩子的犯罪行为。
法律视点

  应追究买方刑责打击买方市场


  北京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表示,不赞同将被解救儿童留在买主家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应当得到贯彻执行,依法惩治买卖孩子的犯罪行为。”
  他认为,在儿童拐卖问题上,买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是犯罪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买方付出代价,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达到,从而有效地杜绝拐卖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没能马上找到被解救儿童的亲生父母,将被拐儿童留在买主家中,买孩子受不到处罚,那么无形中会纵容买孩子的犯罪行为。其结果是买卖儿童的犯罪依然很猖獗。只要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就会有人铤而走险。
  “从表面上看,让孩子脱离买主家庭可能会给孩子造成一时的伤害,但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对儿童群体的保护。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拐卖的背景下,被解救儿童与买主也不可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让被解救儿童又回到买主家庭,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被解救儿童找不到亲生父母,被送到福利部门,身份并不是问题。但如果留在买主家庭,这些孩子就存在户口难题。孩子自出生起就应该登记、享有一系列福利待遇,但如果留在买主家庭,其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就都没有了,对他们上学、工作都将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政府应承担责任完善后续工作
  佟丽华说,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当孩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处于困境中无人照顾时,国家要承担责任。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送回到亲生父母家庭;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儿童福利机构为孩子寻找寄养家庭,最终让孩子回归家庭。
  公安机关加大了打拐力度,建立了DNA基因库,做得非常好,这是早应该做的事情。但对于整个政府来说,后续工作没有跟上。比如被解救儿童的心理康复问题,孩子们被解救后由谁来抚养照顾,谁来帮助孩子进行心理康复等。
  应建立起无缝衔接的监护机制
  佟丽华认为,实际上,对于被解救儿童,政府应该建立起无缝衔接的监护机制。
  也就是说,被拐儿童被解救后,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寻找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让孩子及时回归亲生父母家庭。但如果没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公安机关寻找孩子亲生父母的期间,孩子也不能没人管,亦应当由儿童福利机构等对他们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并帮助这些孩子尽快找到寄养家庭。
民政部门依法担任临时监护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说,被拐卖的孩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公安机关查找亲生父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在这期间对孩子的安置是临时安置。那么,谁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哪些机构或家庭适合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据介绍,临时监护人要依据法定的监护资格顺序确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有顺序设定:第一顺序是父母;第二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第三顺序是有抚养意愿的姑舅叔姨等亲属和父母的朋友;第四顺序是村委会、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最后一个顺序是民政部门,也就是国家监护。对于那些被打拐解救的儿童,如果暂时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前四个顺序的监护人都是不确定的。依照规定,只有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担任临时监护人。
  张文娟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行使是由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的。
  从儿童的最佳养育场所是家庭这一国际公约确立的理念出发,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并不意味着所有这些孩子都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直接抚养。只要孩子不是重度残疾不适合家庭寄养,原则上,福利机构接收打拐解救的孩子后,应该及时给他们寻找寄养家庭。
  张文娟认为,在那些“与孩子建立亲密感情且重新选择寄养家庭会对孩子的生活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社会福利机构可将这些买主家庭作为被解救儿童的重点寄养家庭选择。
  安置问题遭遇立法政策空缺
  张文娟强调:“被打拐解救儿童的临时监护,必须有期限。临时安置,显然不能作为长期的安置方案。但现实中,很多长期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打拐解救儿童没被寄养,也不能被送养,长期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甚至长达五年以上。他们原来的父母不知身在何处,而他们又不能与其他人建立起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不仅享受不到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也不能得到继承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是从我国打拐的各种政策和立法来看,对这个问题是回避的,几乎所有的立法和政策都是从打击犯罪角度界定,但是,对于孩子的妥善安置问题,即使有,也就是一句话带过。为什么立法和政策回避这个问题?”张文娟认为,一是目前的打拐程序不是很完善。打拐主要侧重缉拿犯罪嫌疑人和解救儿童,查找亲生父母的内容没有相对独立的程序,也没有硬性规定;同时,DNA数据库建立时间晚,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信息样本还有局限,也给查找程序带来不小挑战。二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缺乏。儿童福利的重点关注对象是那些监护出了问题的孩子,被打拐解救后的孩子显然就是其中的一类,他们的监护因拐卖行为而变得复杂、不确定。如果我们已建立起相对运转良好的儿童基础福利制度,打拐解救后的儿童的临时安置及此后的长久安置都将直接依据儿童福利制度确定的程序,使“无缝衔接”得到落实。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1-07/06/c_121631460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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