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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婴幼儿,为何仍然如此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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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很简单 发表于 2011-7-2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些年来,拐卖婴幼儿,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规模不断扩大,犯罪分子在几个省,甚至是十几个省联省合伙作案;二是跨国犯罪,犯罪团伙与国外人贩子相勾结拐卖婴幼儿;三是犯罪团伙作案手段更加专业和隐蔽。

日前,公安部发布消息称,7月15日和7月20日,破获两起特大贩婴案,分别是“2·21特大贩卖婴儿案”和“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目前已解救被拐儿童89名,抓获犯罪嫌疑人369名,切断了这一从越南向我国境内拐卖儿童的通道,摧毁了该犯罪团伙在我国境内的犯罪网络。

人们不禁要问,近些年来,公安武警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活动,为何拐卖活动仍然如此猖獗?

高额利润是其诱因。案件中被拐卖婴幼儿的出生地经济落后贫困,而拐入地社会经济相对发达富裕,拐卖一个儿童或婴幼儿可获得上千元的收入,特别是拐卖男婴所获得的利润更高。

拐卖婴幼儿易得手。据被拐儿童的一个家长描述,孩子丢失就发生在一刹那,转眼就不见了,甚至有的人贩子趁家长一转身的时间,直接把小孩给抢走了。公安警力缺乏。以深圳为例,据分析,由于深圳本地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1/5,警力配备是按照本地人口数量的,因此造成警力严重缺乏,导致深圳拐卖婴幼儿案件频发。那些丢失了孩子的绝望的家长们只好求助于网络寻找,自发联合起来建立了一些专门寻找失踪儿童的网站。父母监护不力和经费不足等等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再加上近些年来拐卖婴幼儿犯罪呈现出跨国犯罪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难度。

“6·8”专案源起于2010年广西东兴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越南犯罪嫌疑人贩婴,他们跟踪侦查后发现,这个贩婴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越南籍,也有部分中国人参与。越南籍的贩婴者手段比较专业。比如偷渡北仑河时,他们不打电话,而是利用手电的灯光打信号,确认安全后,再过境。这个团伙在越南境内收集婴儿后均被灌服安眠药从越南偷运入境,然后乘坐摩托车,从田间绕过边检站。有时送婴儿时,他们不下船,不登陆中国的领土,直接就回去。他们很熟悉我方公安边防检查站的地理位置,越南籍的贩婴者会选择走边境山村小路,绕开边检站。

因为是跨国犯罪,罪团伙作案手段更加专业和隐蔽,许多侦查措施很难在两国同时实施,这就需要和越南警方合作,比如需要越南警方提供越南丢失儿童的记录,找孩子的父母,并化验DNA样本等。只有中越两国警方联手,共同开展边境打拐联合行动,今后才能更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人们常常忽视了的原因。众所周知,拐卖婴幼儿犯罪活动由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构成。这些年来,公安部门虽然做出了不懈努力,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案要案,尽管铲除了不少犯罪团伙,一度沉重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但是,细究一下就会发现,受到打击的基本上是拐卖婴幼儿的人贩子这一方,买方市场依然如故,基本上毫毛未损。

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活动就好比是一把钳子,它是由上下两腭构成的,如今,要制止这一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运动的只有上颚,下颚却没有动作,“风雨不动安如山”,尽管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动,一浪高过一浪,下颚“任尔东西南北风”,丝毫未受影响,买方市场依然如故,应该说,买方的存在是打拐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拐卖婴幼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有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只要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警方执法,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形成了巨大买方市场。

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幼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导致拐卖婴幼儿犯罪“打而不死”。更为奇怪的是,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送回买主家。虽然名义上是寄养,但如无意外,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人们不禁要问:被拐婴儿寄养在买主家,这个现象是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这样做,无形之中助长了拐卖婴幼儿犯罪活动的气焰。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这种情形很可能会给国人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进一步“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且,把婴儿寄养于买主家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被拐婴儿与买主之间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承认,并且我国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基于买卖婴儿基础上的收养。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法律层面,他们之间的关系颇为尴尬,而且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被拐婴幼儿的正常成长。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的表现。将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送回买主家,对警方来说的确省了很多麻烦,可对孩子的亲生父母,却是一道难以愈合的伤口。将心比心,谁人没有婴幼儿期,谁人不是从小一路走来的?谁人不做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煎熬,恐怕只有丢失了孩子才能真正体味个中滋味。

为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使买主“人财两空”,这次打拐行动,公安部没有沿袭以往把被解救的被拐婴儿寄养于买主家中的方式,而是在找到亲生父母前,婴幼儿一律由民政部门统一安置,不得留在“买主”家。我们不禁为之拍手叫好。

我国贫困山区、农村落后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儿女双全”、“子承家业”等思想的存在,使得我国存在一定的买卖儿童的恶习。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这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南方被拐儿童主要流向潮汕地区,受到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的家庭购买了男孩,这个家庭突然多了孩子被认为很正常,村民也会相互保守秘密,给警方侦查带来困难。这其中一个原因:买儿童的犯罪成本不高,也助长了在这些地区此类犯罪的蔓延。

http://guancha.gmw.cn/2011-07/29/content_23659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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