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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买方就有卖方买卖儿童何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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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7-31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反思

  生活报记者 李平

  如果在一个村庄里,大家都知道有一家的孩子是买来的、是拐卖的,这家人不会受到指责;家里没有儿子就买一个儿子,家里多一个人,这家人不会感到羞耻。

  为什么这种买卖行为,能够得到这么多村民的默许呢?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可以视这种买卖是平常的呢?

  “买方的存在是打拐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刘安成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道。而一条经济利益链也使得卖方不惜铤而走险贩卖儿童。

  经济利益账:成本低利润高

  采访中,办案民警跟记者算了一笔账:“阿章”和“阿兰”从越南花1.7万元买一个孩子,扣除路费、人工等成本,她们能赚6000元到1万元,有时甚至更多,因为如果是男孩子,就可以卖更高的价钱。她们把婴儿转手卖给广东的一些人贩子,一般开价是2.7万元到3万元。

  据了解,即使是用摩的带他们走小路、避开边检站,摩的司机一次也能拿到500元。这些人贩子层层转手之后,一个孩子最高价曾卖过5万元。

  买卖根源:有买方就有卖方

  从公安机关当前办案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拐卖儿童犯罪在个别农村地区比较严重,如何摸排更多案件线索是当务之急。

  “买方的存在是打拐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收养被拐儿童的家庭,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加上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儿女双全"、"子承家业"等思想的存在,使得我国存在一定的买卖儿童的恶习。另一个原因是买儿童的犯罪成本不高,也助长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办案民警如是说。

  打击买家:符合条件的买主要问责

  据悉,在2010年3月,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相关意见,可以追究部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买主责任,这些条件也被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列明。

  不久前,具有多年打拐经验的公安部打拐主任陈士渠则从立法角度建议,对于“买主明知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这种情况,应该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打击买方,压缩拐卖犯罪的源头需求。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过去,对一些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警方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还将孩子暂留在养父母家。现在,为了打击买方市场,公安部已经明确表示,在通过DNA比对找到亲生父母前,儿童一律由民政部门暂时统一安置,不得留在买主家。同时,将迅速协调民政部门、当地社会福利院妥善安置。目前公安部正和民政部商讨,共同推动相关的立法完善,为身份不明的被拐儿童敞开收养的大门。http://roll.sohu.com/20110730/n3149829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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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DE爱 发表于 2011-8-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应该对买方也要实施严厉的惩罚.....让拐卖幼儿的没有买方市场...自然就减少拐卖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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