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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收钱是否属于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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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杲 发表于 2011-8-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   【案件回顾】   3万元送养女儿被检察机关公诉   家住瑞昌某乡的陈汉国(化名)与林妙娇(化名)是一对农民夫妻,先后生了5个孩子,家庭负担越来越重。2005年,夫妻俩考虑到抚养5个孩子越来越困难,决定将小女儿送给他人抚养。   2006年,经他人介绍,夫妻俩将不满1岁的小女儿送给九江县某乡村民林新民(化名)收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林新民给付陈汉国夫妻现金3万元。陈汉国夫妻将这3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家庭债务。   检察机关指控陈汉国与林妙娇夫妇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意见】   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认为,陈汉国与林妙娇将自己亲生的儿女送他人“收养”,并收取高额现金,其主观上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造成了对儿童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而陈汉国夫妇辩称,自己既没有以生养子女为出卖目的,也没有出卖子女以营利的意图,送养亲生子女,完全是自己迫于生活困难的无奈,目的是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陈汉国夫妇收取了收养人林新民的3万元现金,但这笔钱既是林新民对陈汉国夫妇付出的弥补,也是对陈汉国夫妻家庭困难的同情与帮助。陈汉国夫妇的行为,不具法律所规定的主观恶性,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汉国与林妙娇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认为,陈汉国与林妙娇以耕作为业,因子女众多负担过重,形成了家庭贫困的实际。他们将亲生女儿送养,并收取资金,显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也无恶劣的情节,并不能说明他们就怀有生育子女是为了出卖的目的。同时,他们将亲生女儿送养,并没有发生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很显然,陈汉国与林妙娇“送养”亲生女儿的举动,不符合该罪对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的要求,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实习生谌璐 记者 朱淳兵)


http://www.jjxw.cn/1081/2011/08/01/781@1433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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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DE爱 发表于 2011-8-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只要收钱就属于买卖...应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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