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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青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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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9-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把集中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其中,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和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帮扶工作,提升家庭抚育能力;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做好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建设、流浪未成年人安置返乡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坚持“就近治疗”和“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

  《通知》还指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镇(街)各级政府都要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坚持“就近治疗”和“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

  《通知》还指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镇(街)各级政府都要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http://roll.sohu.com/20110906/n318456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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