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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弃婴收养不能游离于违法与合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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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9-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986年至今25年来,在河南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前摆摊的46岁的袁厉害,收养的弃婴已超过100个,大的工作结婚离开了,小的还在身边的有39个,他们都称袁厉害“妈妈”。她的故事经媒体报道后,有人赞扬她热心肠,也有人质疑她收养孩子为拢钱, 因而受到关注。(9月8日《河南商报》)
  从人道的角度上来说,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士收养遗弃儿是社会良知的体现,就像袁厉害“妈妈”,25年收养的弃婴已超过100个,大的工作结婚离开了,小的还在身边的有39个。这种行为体现了她人性中的真善美,也显示出母爱的光辉。就是这样的一个热心肠人,却被人质疑为是利用收养的孩子骗低保。说好听点,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说难听点,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一个季度给你4000元,要你来供养39个遗弃儿试试!
  当然,如果一定要说袁厉害在收养弃婴问题上有什么不妥的话,那便是收养弃婴是出于对这些孩子的同情和关爱,但从法律上来说却合理不合法。捡拾到的弃婴,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私自收养属违法行为。从报道中看,袁厉害目前一共有20个孩子上了户口,那么还有19个没能办理办理收养登记,显然属私自违法收养,法律是不支持这种做法的。因为擅自收养弃婴会导致该弃婴在落户、入学、参军、就业、结婚、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据了解,目前弃婴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非婚生子;二是计划内生育的残疾婴儿和女婴。收养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置弃婴,必须到公安部门报案寻找父母,并登报60天公告。如果找不到则由民政部门处理,送交给福利院收养。如果个人想要收养弃婴的话,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同时,收养人必须具备四个收养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属涉嫌违法做善事。
  有报道说,海南琼海加积镇的王先生到镇中心菜场买肉。出来时见有人挤在一起看什么,他挤进去见一刚生下来没多久的小女孩,身上只包了些布,小脸都冻黑了。王先生担心她被冻死,就将她抱回家抚养。结果被罚款6万9千元。青海省平安县魏占海、周文兰夫妇将一名捡来的弃婴抚养了3年后,被告知收养弃婴违反“计生”政策,决定一次性征收计划生育费3000元,3年内不得提职、晋升、晋级、评优。
  冤吗?弃婴被放在大街上即将冻饿而死的时候,法律没有出来管,而当孩子终于有了一个不尽人意但总比无人过问好得多的家时,却要宣布那是非法的。尽管收养人的行为纯粹是爱心的体现,但法不容情,是非之间有时候只有一步之遥。你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私自收养了弃婴,你就得承担违法收养弃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必须得到绝对优先的维护和信仰,任何不绝对履行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
  其实,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既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因此,市民在发现弃婴后必须及时到发现地派出所报案,并告知民政部门,经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儿童福利院全程抚养。个人想要收养弃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收养,这才是解决弃婴问题的正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艾丹)
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109/t1824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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