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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补助金救助流浪乞讨者 严禁挪用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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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iping0110 发表于 2011-9-23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穿名牌喝酸奶 于 2011-9-23 14:56 编辑

中央财政设补助金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资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等支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骗取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财政部昨日消息,中央财政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url][url=http://v.qq.com/video/play.html?vid=8lcCqHnUpZL]两名四川矿工买来智障流浪汉在矿井下杀死骗赔偿金

对省级政府转移支付

按照规定,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规定要求,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建立救助绩效评价制度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今年8月中旬,国务院发意见要求加强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意见提出,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地方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http://news.qq.com/a/20110923/000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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