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乞讨“收益”高
据了解,按照救助条例规定,只有乞讨者在自愿接受救助的情况下,才能自动前往或由相关部门送到救助站进行救助。“但主动来救助站寻求救助的行乞者并不多,就算被相关部门送到站里来,他们还会再回到路面上。”记者从救助站了解到,尽管救助站和城管部门频繁上街劝导、救助,但却没有几个行乞者“领情”。
“一些乞讨者其实就是职业乞丐,年底扎堆来深圳也不是为了吃喝糊口而讨要的,他们被送到救助站收入反而会减少,谁愿意去啊。”刚刚接受了市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救助的辽宁凤城无业人员张某告诉记者,现在强行乞讨的伎俩在乞讨者中很流行,这些人私下里也说这招比等在路边装可怜“收益”高得多。
12日上午,记者在深南路和竹子林四路的路口呆了30分钟,期间发现路口的4名乞讨者都是靠强行擦车来向司机讨钱,几次擦车后站在车前拦路要钱均能得手。而一些司机则表示,这几名乞讨者长年累月地蹲守在这里要钱,影响交通不说,也让人从心理上由怜悯变成了反感。
□声音
城管:反复救助浪费行政成本
“救助中我们经常会遇见一些‘熟人’,他们其实就是职业乞讨,看到执法队来了,这些人都很配合,乖乖的上车被送到救助站,洗个澡、吃个饭,再出来上路继续乞讨。”市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介绍说,联合执法大队主要是对流浪露宿人员进行保护性救助,但自从开展救助工作以来,由于多数乞讨人员拒绝救助或者反复重操旧业,使执法行动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人力物力。“尤其是强行乞讨,我们并没有具体的执法依据,也没办法去界定,如果说在路边强行擦车再向司机要钱的行为属于占道乱摆卖,等我们接到举报去了,对方早溜了。何况他们又没有摊位和兜售的商品,一个鸡毛掸子这么小的违法成本,我们没收了也没用,教育他们也没用。”
对于强行乞讨范围的界定,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认为,除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进行乞讨的以外,以下行为都应算强行乞讨:拦堵在人行天桥、交通要道等处,不给钱就不让路;撕扯行人衣服说好话讨钱;在交通红绿灯处,拦车、擦车讨钱等,这些都应给予处罚。
公安:执法过程中很难来取证
针对强行乞讨行为,警方表示,2004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通告中已经明确规定: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尽管有《通告》作为依据,但对强行乞讨者进行处理时,往往因为过往行人不太愿配合作证使处理存在很大难度。如果要追究责任,往往只有依靠摄像探头的监控录像,但就算这样仍有相当数量的违法者难以处理。”采访中,几名巡警均表示,平时接报市民反映受到强行乞讨骚扰的情况并不多,就算有,等警方赶到现场,乞讨者多半已溜走,而行人也不愿因为这点小事再浪费时间为警方提供证据,这无形中也助长了强行乞讨者的嚣张气焰。“相关规定要求,只有强行行乞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我们警方才能处理,但证明是强行行为需要相关证据。所以,希望市民能够主动配合警方作证,使强行行乞者受到处理。”
警方还呼吁广大市民,应该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指引、告知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协助公安、城管部门执法。
律师:扰乱公共秩序应予处罚
“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他们乞讨,但乞讨行为绝对不可以影响公共秩序,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否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严查。”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吴亮律师认为,行乞权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根据,行乞自由即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不是无度的,它的界限和底线是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那些强行乞讨者,不仅成为正常通行中的障碍,影响交通秩序,也不可避免的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现在可以明确一点,对于那些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强行乞讨者,不仅仅是要按照救助办法管理,而且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因为他们已经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既然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那就必然具有强制性。”吴律师解释,如果已经被确定为强行乞讨行为,性质上就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记者 郑毅/文 蓝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