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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广东人大代表建议政府网站刊登乞讨儿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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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1-11-11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两会即将召开,我会考虑提交相关建议,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不能让‘微博打拐’成为独角戏。”昨日,市人大代表卢启明接受采访时这样表示。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公安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关注网上的信息,同时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主动传图上网,提供线索的网友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人大代表卢启明:政府部门要利用好来自民间的力量
  对于“微博打拐”行动,市人大代表卢启明十分肯定。卢启明说,民政部门有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公安部门在一些行动中也会发现一些无家可归的儿童,“政府部门能不能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开辟出专栏,刊登这些儿童的照片和资料,这个权威的渠道畅通了,失散孩子的家长寻找起来也会方便很多。”卢启明说,政府部门发现的乞讨儿童毕竟是少数,还有大部分儿童还在沿街流浪乞讨,这就需要通过媒体,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来寻找,“微博打拐”行动就是这样一种表现形式。
  “政府部门应该好好利用这样一种来自民间的力量和线索,并努力推动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卢启明说,微博打拐行动对保护家庭完整和打击刑事犯罪都是很好的促进,只有社会力量被调动起来,沿街乞讨的儿童才会越来越少。
  卢启明表示,广州市两会即将召开,“我会考虑在市两会上提交相关建议,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并采取切实的行动来支持类似的公益活动,不能让‘微博打拐’成为独角戏。”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微博打拐”弘扬的是社会正气
  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这几天也一直关注着“微博打拐”解救乞讨儿童事件。
  对于微博打拐,朱列玉认为要取得更好的效果,需要网友和公安等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我建议公安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关注并重视网上的信息,同时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主动传图上网,提供线索的网友给予一定的奖励。”朱列玉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联动起来,比如一旦看到网友有传新的图片上去,公安部门就要指示属地的派出所必须在3~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排查和解救乞讨儿童,“只有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才能不浪费网友提供的线索,否则乞讨儿童很容易被转移”。
  朱列玉说:“在年前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我就提到一个事情,在深圳的一个社区,有一位老人跌倒了,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上去将老人扶起来,这让我很揪心。这就是社会风气的问题。微博打拐是发动网友,而很多事情是可以通过发动群众来解决的,所有人都发动起来,才能塑造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省政协委员潘莎莎建议——
  建失踪儿童DNA样本库检测乞讨儿童
  信息时报讯(记者 夏令) “那些残害儿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太残忍了,枪毙了都不解恨!”广东省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秘书长潘莎莎对“微博打拐”非常关注,她认为,目前我国对贩卖、残害儿童打击力度不够,量刑太轻,缺乏威慑力,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建议加大打击和量刑力度,对残害儿童,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应该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死刑。
  建议对残害儿童的人贩子判死刑
  “那些残害儿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太残忍了,枪毙了都不解恨!”昨天,省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秘书长潘莎莎愤慨地说。她说,自己这几天也在关注“微博打拐”的新闻,看到一些人贩子扭断孩子的手脚,逼迫他们乞讨,觉得“这些人残忍到不属于人类”。潘莎莎认为,目前我国对贩卖、残害儿童打击力度不够,量刑太轻,缺乏威慑力,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把孩子解救出来了,这些人贩子要么跑了,要么抓进去关几年,回头又来干回老本行,很多人根本不怕。”潘莎莎说,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贩卖儿童、残害儿童、逼迫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和刑罚力度,对于残害儿童,以逼迫他们乞讨的人贩子,应该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死刑。
  建DNA样本库鉴定乞讨儿童身份
  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建议,以立法形式,对未成年流浪乞讨者实行“强制性”救助,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重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失踪儿童登记网络,通过建立DNA样本库等手段,检测乞讨未成人与操控人的真实关系,对贩卖、租用、拐骗、组织、指使、教唆、胁迫流浪儿童行乞的不法分子,设立严密系统进行监察、立案、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各级人大负责,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法律的工作能力,加大工作力度。http://news.qq.com/a/20110210/00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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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1-2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人大代表建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建立儿童指纹识别数据库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近几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留守儿童数量巨大,其青壮年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此类犯罪活动,省人大代表侯帮发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侯帮发建议,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揭发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在经济上予以重奖,此部分奖金从对犯罪分子处以的罚金里支付。”他认为,由于举报人可以通过检举犯罪分子而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大大的增加了犯罪分子的交易风险,使整个社会形成不利于犯罪分子交易的机制和氛围,从而有效遏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在实施举报人奖励机制的同时,应制定较为可观的奖励金额,使举报人有足够的积极性参与检举揭发。举报人奖励机制应广泛宣传,使民众知道有此奖励措施从而积极参与。”
  除了举报人奖励机制,侯帮发也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儿童指纹或其他唯一身份识别标识数据库。“通过采集新生儿指纹,从出生开始即建立档案信息,并以该唯一识别信息作为上户的必要条件。”这样一来,在拐卖发生时,能够为破案提供较大的便利。他也提到,应该注意的是,在采集新生儿指纹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特定的流程和防控措施,防止误采、混采。
  对流浪讨乞人员的的救助管理,也是侯帮发关注的一个重点。“为防止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利用儿童作为道具进行流浪讨乞的现象,政府要拨款建立流浪儿童福利机构或收容中心,对流浪人员进行分层救助。”至于分层救助的细节,他提出,对不满14周岁的流浪讨乞儿,直接送往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收容中心,一方面对流浪儿童进行收容和救助,另一方面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拐卖儿童进行乞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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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3-4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代表:未婚女性有生育权 别再征其社会抚养费

有人大代表认为,公民实现生育权利不应以婚姻关系为前提 羊城晚报记者 王磊 摄(资料图片)
  原标题:未婚女性也有生育权
  羊城晚报讯 特派北京记者黄丽娜报道:未婚妈妈只能像“超生”家庭一样,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关注到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今年她将提交一份建议: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撤销或修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
  “被超生”妈妈引关注
  因为没有结婚证,未婚妈妈或者离异后生育的女性,都无法办理准生证,也就无法在孩子出生后为其办理户口。根据现行规定,婚外生育的孩子上户口,要先缴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是,北京一位未婚妈妈于军的困境在于——孩子的父亲找不到了。
  孩子出生前两个月,于军和孩子生父见了一面,接着对方离开北京消失得无影无踪。这导致她无法按规定提供孩子生父的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为了帮她解决问题,于军所在的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办法。街道办也曾建议于军登报寻人,给孩子的生父报失踪。但是报纸登了,警方又说报失踪必须是直系亲属并且提供相应证明。
  今年年初,于军又花3000元请了孩子生父的原籍——吉林当地的一位律师,起诉孩子生父。律师多次跟法院沟通,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觉得缺乏立案依据。代理律师表示,这种案子即便立案成功,后期调查取证也困难重重,“法院不能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于军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
  现行规定抵触上位法
  于军的遭遇引起了黄细花的关注。她查阅了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有对非婚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即便不像于军如此特殊,黄细花也认为,这些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立法法》63条规定:省级、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18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该法中并未对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也从未把未婚又单亲而且是生育第一胎的人员列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黄细花认为,要求未婚生育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据,作为“部门立法”,显然与上位法抵触。
  此外,她还认为,原国家计生委曾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目的是多出生人口对社会公共资源作出的补偿。但非婚生子女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额外侵占没有直接关联。对其征费不符合该项行政性收费的目的。
  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实际上,未婚妈妈不仅给孩子上户口要缴交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准生证,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未婚妈妈大多面临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巨额社会抚养费会使这一群体处境更艰难,会加剧社会对未婚妈妈和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黄细花认为,这也是不少未婚妈妈在多重压力下选择非法堕胎、弃婴甚至贩卖婴儿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黄细花表示,现实中不想或未能缔结婚姻,而又希望生育孩子的情况不少,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要求生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剥夺了未婚者的生育权。“传统道德上也许不能接受未婚生育,但不该因为道德评价剥夺未婚女性当妈妈的选择。”
  为此,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审查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规定,撤销或修改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
http://news.nandu.com/html/201403/04/840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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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3-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骐议案:建立婴儿指纹信息库打拐

 央广网北京3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针对国家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准备提案议案,参政议政、履行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骐议案:建立婴儿指纹信息库,采用智能系统打击拐卖儿童。
  王家骐:DNA应该说更先进更好,但是婴儿出来要做DNA不太可能,时间很长,技术也很高。但是指纹可以,婴儿一出生就按指纹留下了,如果孩子被拐了,我们报案以后马上就可以进行全国通缉,你就是拐骗出去了,没有马上破案,报户口的时候婴儿指纹跟库里一对马上就对出来了,破案就快了。
http://china.cnr.cn/NewsFeeds/201403/t20140304_514990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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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4-3-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明雯代表建议修订刑法 改拐卖妇女儿童罪为拐卖人口罪

本帖最后由 snow小宇 于 2014-3-5 16:14 编辑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吴纪攀)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本次大会议案中建议将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从而将14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让法律更为严谨。
  
  针对诸如重庆女孩摔婴事件、湖南新化少年弑父惨案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王明雯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预防,要从小重视法制观念的培养,形成健全人格,“让孩子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她说,此类案件较多地出现在单亲家庭里,出现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身上,凸显了监护职责缺失及社会环境缺陷,尤其是网络引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http://js.people.com.cn/html/2014/03/05/29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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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4-3-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贩婴波及全国 人大代表:新生儿上户口采集DNA

来 自 西 陆 军 事 http://www.xilu.com
  2月19日,在四川省乐山市红旗村,民警解救出一名不到一岁的女婴。2月19日,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行动,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 新华社发
  3月1日,华商报报道了特大网络贩婴案主犯在西安落网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拐卖儿童问题的关注。
  近年来,采取哄骗、偷盗、强抢等拐卖儿童的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部分地区收买儿童非法收养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出卖亲生子女及人贩子收买并贩卖此类婴幼儿的现象较为突出。那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也要“与时俱进”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市场的持续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止的重要原因。”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艺术总监李梅建议,应修改《刑法》,删除对收买儿童的免责条款,从源头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
  现有法律条文难遏制拐卖
  作为一名母亲,李梅长期以来一直特别关注非法拐卖儿童现象。3月1日,华商报报道了特大网络贩婴案主犯在西安落网的消息,李梅说:“嫌疑人以民间收养组织的名义大肆在网络上宣传,实际在非法买卖儿童,给我们新的警示,面对网络化、更隐蔽的拐卖儿童现象,我们能否进一步行动,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梅认为:“这在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她建议,修改刑法,修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严厉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从源头上从严、从重打击买方市场。
  新生儿上户口建议采集DNA
  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虽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但是16岁以下的孩子由于成长变化快,还不能办理身份证,所以我建议能逐步完善儿童身份信息。”李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陕西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王新刚就曾建议,在新生儿上户口时录入指纹、采集DNA并全国联网,以确保一旦儿童被拐卖后,通过人口搜索系统进行定位。由于DNA采集成本较高,她建议能先从被拐和拐入高发地区、社会儿童福利院等尝试。
  “目前我们国家还普遍存在民间领养渠道不通畅的问题,比如我想通过合法途径到福利院领养个孩子,需要到社区、公安等部门开具很多个证明,有的地方还要登报公示,申领的程序也很复杂。”李梅说,这在客观上为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民间领养的有关渠道,健全民间领养的保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使有领养需求的家庭从合法渠道领养。
  专家看法
  是否加重刑罚 专家观点不一
  对于《刑法》第241条相关规定是否还符合现在的社会状况,不少专家学者都曾发表过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的人认为应该“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订,但也有人认为,该条文的设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做变动。
  条文设立背景:考虑了对儿童解救的艰巨
  刑法对拐卖犯罪的规定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刑法1997年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告诉记者,当初立法作出上述规定,是综合考虑情、理、法的产物。“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都很穷,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传宗接代,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历史陋习的受害者,最初都没有把他们当成犯罪人员,后来入罪了,但对他们处以重刑也不合适,立法者是考虑了情理和现实的。”
  立法也考虑到对妇女儿童解救工作的艰巨。“有些村落,家族势力很大,全村都保护收买人,阻挠警察解救,为了使解救工作顺利好办,也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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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3-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泽群:买妻买子者不应逍遥“法”外

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前,全国人大代表、央视著名主播张泽群在人民大会堂广场接受记者采访。长城网 贺宏伟 摄
长城网北京3月6日电(特派记者贺宏伟 刘伟赵晓慧)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前,全国人大代表、央视著名主播张泽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在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刑法》中,不仅要对卖方治罪、对中间的拐卖者治罪,也要对买方予以相应处置。
据张泽群介绍,《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这一条里还有一款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告诉记者,全国每年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的案件大概才百十多起,然而公安部门每年解救的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却远不止于此。《刑法》相关规定的“漏洞”,“让很多人不被追究责任”。“就像我们知道的反对吃鱼翅的广告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卖方可以治罪,中间的拐卖者可以治罪,那么为什么买方不入刑、不治罪呢?这在法理上有点伤害我们的情感,伤害我们的良知,希望能够修改。”张泽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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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4-3-8 1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振波:加大法律力度 严惩拐卖儿童受买方

本帖最后由 湖北美文 于 2014-3-8 17:08 编辑

未来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宋先亮)“对于买卖儿童,不能只打击卖方,有买就得判刑,我建议收买妇女判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收买儿童判两年以上五年以下,不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难以杜绝这类犯罪”。上海德力西集团变压器制造公司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波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道。
拐卖儿童问题已久 多发生贫困地区
目前,引诱、哄骗、偷盗、绑架等是犯罪分子拐卖儿童最惯用的作案手段,经过公安机关的大力打击,虽然发案数量明显下降,但在一些落后的贫困地区仍频繁出现,而政府对拐卖儿童案件也高度重视,但并没有完全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发展落后,法律意识薄弱,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他们,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不顾后果铤而走险,导致拐卖儿童行为屡禁不止。
家住广南县曙光乡的张某因生活困难,眼见别人一个个富起来,心中不免着急、苦恼,然而当他看到自己的两个外孙时,心中不免有了想法,因女婿在外打工不经常回家,张某便趁此机会一打工为由将自己的女儿和两个外孙骗到徐某家,以2.2万元将自己的两个外孙卖给了徐某的女儿。最终张某的女婿杨某外出打工回来后,才知自己的两个儿子已被岳父张某拐卖,于是赶紧向公安机关保安,最终,张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
对此,人大代表周振波建议,在贫困的农村没有电影院,应该拍个预防儿童被拐卖的电影进行大气多方面的宣传,最好拍个纪录片,通过电视、未来网等各大媒体进行宣传,当然当地的教育问题和生活水品也是其中的一大因素,需要解决,同时也建议当地公安部门定期展开一次性全面的清查户口,并规定如果买方在六个月之内向公安机关反应不予追究责任,如果超过预期则判为犯罪,主要是刚开始可能会有买方法律意识不强,这样可以人性化的处理。
加强法律法规 严惩被拐儿童收买方
根据九起案件调查统计,其中73名被告人中,女性47名,占总人数的64%;被告人身份单一且文化水平低下,均为农民,70%为文盲,最高学历初中;作案手段主要以收养为名骗取或收买后再转卖,同时出现了雇用哺乳期妇女藏匿、运送婴幼儿的隐蔽化犯罪手段;同一案件中被拐卖儿童的流入地相对固定,主要是河南、山东、广东等较为富裕的地区;收买价格和转卖价格均为男高女低,9起案件中女婴收买价格为280元至600元,转卖价格为500元至1600元,男婴收买价格为1000元至4500元,转卖价格为3500元至18000元。?
然而,在这些案件中,记者了解到虽然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大多数被判为重刑,但作为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却出现轻罚的现象,并且在实施方面还经常难以落实,对此,为了有效的保护儿童权益,代表委员周振波建议修改拐卖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拐卖儿童收买方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和媒体要保护被救儿童的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力求最大化的减少甚至杜绝拐卖儿童的现象。
防拐意识要加强 教育孩子有必要
在此希望广大群众能积极揭发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争取做到“保护孩子、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同时为做好拐卖犯罪的预防工作,相关部门汇总了一些防拐知识:首先要让孩子知道家长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号码、“110”报警电话,教会孩子打电话。
其次,告诉孩子单独在家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接受陌生人的东西和饮用陌生人的饮料,不要随便答应陌生人的邀请,不要乘坐陌生人的交通工具。
同时也希望家长与孩子外出购物、游玩前要先告诉孩子如果走失,要找警察帮助或找保安值勤人员。
再次,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到任何地方,并与学校的老师约定,除了家长指定的人外,不要让其他人接孩子。

http://news.k618.cn/ztx/rd/201403/t20140308_4833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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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3-10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新生儿指纹库防儿童被拐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朱列玉。
  信息时报特派北京记者 李楠楠 摄
  本版统筹 信息时报特派北京记者 李楠楠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特派北京记者 李楠楠 蒋隽 廖喜张 徐岚 信息时报记者 童丹
  失踪儿童问题是最近几年逐渐被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失踪儿童有20万人左右,而找回的大概只占0.1%。对于这个数据,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予以否认。与此同时,每年国内有多少失踪儿童,一直未有权威数据发布。无论数据是多少,丢了一个孩子,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讲都是无法弥补的痛。于是,如何防范儿童失踪、一旦失踪如何快速找回,成为不少父母关心的问题。而近几年兴起一时的微博打拐、“宝宝回家”计划等,都是民间寻找失踪儿童的尝试。
  对于如何防范儿童失踪,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朱列玉建议,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幼儿指纹档案、指纹库,并进行联网,一旦有儿童失踪,可通过这唯一的身份标识尽快寻回,也可降低拐卖儿童的犯罪率。此外,陕西省的政协委员王新刚提出,防范打击儿童被拐卖工作中,警方应该联合医院采集新生儿指纹,建议在新生儿上户口时采集指纹。
  代表观点
  采集新生儿指纹建立指纹库的好处:
  ●儿童失踪后可迅速匹配找回
  ●为建设公民指纹库打下基础
  采集新生儿指纹建立指纹库并不难操作:
  ●不需要太专业的培训和专门设备
  ●不会产生高额费用
  ●获取时不会对新生儿身体造成影响
  ●获取后可很快用网络上传建档
  代表论证
  可解难题:失踪后可迅速匹配找回
  朱列玉建议,中国可学习国外做法,建立新生婴幼儿指纹档案和指纹库,因为指纹代表着遗传特性,具有生物学唯一性,可作为可靠的身份特征辨别。“通过采集新生儿指纹,从出生开始就建立信息档案,建立有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指纹信息库。”
  据了解,现在失踪儿童存在寻找难和送回难两大问题,一边是家长无从下手寻找,另一方面则是公安机关在其他地方发现失踪儿童后,不知如何将其送回。“建立了指纹库后,公安机关一旦找到失踪小孩,通过数据库比对,短时间内就可完成查找匹配”,朱列玉表示,这样同时还可降低拐卖儿童的犯罪率。
  “指纹采集后是一劳永逸,即便一路长大没有遭遇失踪被拐的问题,指纹档案还可与其他部门联网共同使用,建立健康信息档案,记录医保、社保、诚信等信息”,朱列玉介绍,此举可为建设公民指纹库打下基础,因社会流动性大、犯罪形式日益增多,建立公民指纹库可有效防范治安甚至刑事案件发生、助力案件的侦破工作。
  具可操性:可低成本获取又不伤身体
  朱列玉认为,选择采集指纹,除了其具有唯一性和排异性外,在实际操作中其还具有比其他身份识别如DNA识辨等更具可操性的优势。
  “现在儿童一般都在正规医院诞生,有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接生,为获取指纹提供了可能性和可靠性”,朱列玉表示,如果换在改革开放前,很多小孩都是通过乡村医生或者接生婆的方式生产,就很难有这方面的保证,而且获取指纹从技术上讲很方便,不需要太专业的培训和专门设备,“不会像DNA一样会发生高额的费用,一张纸一点印泥即可获取全套指纹”,而且获取后借助现在的网络技术,很快即可进行上传建档。
  而且,获取指纹的过程中,并不会伤害新生儿皮肤,甚至无需解除新生儿衣物等,不会对其身体造成影响,“即便在将来的成长过程中,某个手指受伤导致指纹受损,也不会影响其他手指指纹的比对。”
  记者采访
  广州现状:不足6岁办身份证无需采集指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增加指纹信息的规定,广东从2013年12月3日起,所有公安户籍派出所(办证窗口)均可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申领时要采集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将在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采集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未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正常使用。对于尚在有效期内未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持证人可以自愿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按照相关规定,婴幼儿出生后已经可以办理身份证,但是对于指纹尚未长成的孩子们又该如何采集指纹呢?
  日前,记者来到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为3岁儿童办理二代身份证。办理时只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和照片以及照相馆提供的相片回执,交纳20元工本费,两个月后即可领取身份证。无需孩子亲自到现场办理,也没有拍照和采集指纹的环节。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6岁以下的儿童办理身份证时无需采集指纹。“孩子的年龄小,指纹不清晰,因此没有办法和大人一样采集指纹信息。”
  工作人员表示,6岁以后的儿童指纹长成,按照规定必须亲自到前台采集指纹后办理二代身份证。
  记者发现,除了办二代身份证无需采集指纹,新生儿办理户口时孩子也无需亲自到现场拍照、采集指纹,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即可代办户口。
  户政部门:新生儿指纹较浅 6岁才基本定型
  对于广东省6岁以上儿童办理身份证才要求录入指纹信息的规定,在现场办理户政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年幼的儿童指纹比较浅,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此外,随着年辆的增长,儿童的指纹会略有改变,但是到6岁以后基本固定。
  对此,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指纹是人类手指末端指腹上由凹凸的皮肤所形成的纹路。指纹的形成虽然主要受到遗传影响,但也有环境因素。当胎儿在母体内发育3至4个月时,指纹就已经形成,但儿童在成长期间的指纹会略有改变,直到青春期14岁左右时才会定型。
  对于广州户政部门是否会与医院合作采取新生儿指纹的问题,市户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没有接到这方面的要求,日后是否会有此类做法还要根据省里的安排再进行。
  医院:技术可支持 需公安部门统一规划
  记者昨日也咨询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曾有和医院做过这方面的调研,但考虑到指纹要求精确度比较高,对于刚出生的小孩来说,可能采集起来不一定会完全准确。
  “对于新生儿,我们也会采集指纹或者脚掌印,但更多是出于给父母做留念”,该负责人表示,在出生时就采集指纹确实是一个比较快捷简单的方法,而医院在技术和操作方面是完全可以支持的,但具体是否开展,还要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因为这也涉及到隐私的问题。http://news.hexun.com/2014-03-10/162872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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