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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 宝贝回家——广西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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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3-13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乞讨儿童”3月16日城市“扫街”活动期待您的参与


若琪
03.11 01:38
夜深了,宝贝你怕不怕黑?
天冷了,宝贝你在哪里睡?
你的脸上是否挂着无助的泪,
没有你,我的心已碎。

北风吹,宝贝你怎样面对?
雪花飞,宝贝你找谁依偎?
我的心中时刻担心你的安危,
失去你,我就要崩溃。

满世界寻找你,无法安睡。
历尽艰难,踏遍千山万水。
快回来吧,我的宝贝!
别让妈妈的天空一片黑。

满世界呼唤你,撕心裂肺。
受尽折磨,已经心力憔悴。
快回来吧,我的宝贝!


朋友,假如您已为人父母,那么您应该能够体会到:天下没有什么事情,比失去自己的孩子更加残酷。如果您天使般可爱的宝贝被拐走,不知流落到什么地方,不知道被什么样的人操纵,也不知道会遭受什么样的摧残——您是否会感到撕心裂肺的痛楚?您幸运地没有经历这样的痛苦,可您是否知道,就在这个国家里,每年会有几十万孩子失踪,几十万个家庭破碎,几十万个父母陷入深不见底的痛苦深渊?
朋友,当您看到横卧在街边那些肢体残缺、奇形怪状的乞儿时,您是否会想到,他们本身并非残疾,而是被人贩子残害成残疾人以博取路人同情的?您是否会想到,那些中年乞丐所怀抱的总是病容满面、昏昏沉睡的孩子,是被人贩子不停地强灌安眠药才变成那样的?您是否想过,一个身体上有着触目惊心伤口的乞儿,是被人贩子反复用刀割、甚至用硫酸灼烧而成的?您是否想到过,那些沉默不语的乞儿,他们每天要忍受多少连成人都难以忍受的痛苦?……
朋友,您可能说:“看着这些孩子我不能无动于衷,我的良心无法安宁”。是的,这些可怜的孩子确实需要我们帮助,但您是否想过,钱只能养肥幕后操控的黑手,膨胀了他们的利欲熏心?
  朋友,你我都有一个共同的梦想:为那些流落街头的孩子们做一点事情——不是施舍给他们一个硬币,那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我们,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亲人。
  当然,你我只是一些老百姓,无权无势,单个的我们,力量很弱小。可是,如果我们团结起来,那么我们就将获得巨大的力量。朋友们请关注您遇到的每一个流落街头的孩子,给他们爱,让他们找到自己的亲人。
朋友,您要知道,帮助这些孩子并不是出于单纯的善良和高尚的觉悟。这是你我所展开的一场自救:在人贩子活动日益嚣张猖獗、残害虐待儿童现象日益司空见惯的今天,即使有关执法部门全力以赴,却总有一些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隐藏着罪恶。所以,朋友,如果您想自己的孩子无忧无虑地度过童年,如果您想不再每天提心吊胆地生活,那么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对人贩子的监控和打击。所以,请您行动起来,加入“宝贝回家”行动。
“宝贝回家”广西群“QQ群号:38358288”将于2008年3月16日对柳州市进行一次城市“扫街”,确定乞讨儿童较集中的几个区或点,了解整个城市的乞讨现象及分布,根据情况寻找在这些区附近的志愿者长期观察,为日后活动提供依据。本次活动将根据参加的自愿者分组进行,在调查过程中,情况许可的前提下拍下乞讨人员的像片,记录下细节。本次“扫街”仅仅做为一个初步调查,请各位参加的自愿者切忌私自开展营救行动,或者有过激的行为,并注意自身安全! 本群此次活动均为自愿参与,自愿者自行承担各种费用与责任。
“扫街”活动具体流程如下:

一、3月16日上午10点,在中山西路38号名人堂写字楼集合(青云时代商厦旁)

二、10:30—12:30分组、分线路进行“扫街”

三、回原地点集合进行总结

联系人:若琪 13877202872
秦亦:139780551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13 23:34: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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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3-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08两会建言,呼吁关注致殘流浪乞讨儿童

生命花 03.03 20:11

08两会前,各大网站及一些名记的博客都在收集“建言”希望各群友将“关注被拐买致殘乞讨儿童,打击人贩子、 未成年保护法完善相关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等相关主题反映到各大信息渠道中去,,让上层领导听见“宝贝回家”的声音!

以下转载供大家参考:
重视儿童问题 捍卫儿童权益 创建和谐社会
——关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细则,建全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提案

中国早在90年代初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一直十分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仍有很多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得不到根本保障。有的婴儿刚一出生就遭遗弃;有的孩子长期受到亲生父母的虐待得不到救助;有的孩子被不法分子控制被迫乞讨、卖艺甚至偷窃,过着浪迹街头的流浪生活;有的孩子因家庭贫困,有病得不到及时救治,面临十分悲惨的境遇。这些儿童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他们,或许他们会像一盏盏蜡烛默默熄灭,又或许他们中的很多人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害社会安定。
“幼吾幼及人之幼”,儿童从来都是需要成人社会给予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弃婴、受虐儿童、流浪儿童等又因其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理应得到国家的格外关注,切实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既是儿童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全中国每一个孩子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创建“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和谐社会,在此向政府郑重呼吁——请重视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亟待关注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一)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缺陷
1、 对儿童权益保护缺乏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我国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1992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在《宪法》、《民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各部法中也有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只是对儿童权益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儿童权益保护责任主体、保护流程、具体要求等都没有可操作性规定,责任缺位使很多救助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
第一章
第5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法条仅罗列了承担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共同责任的机关、组织,但并未明确承担最直接、最主要保护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该部门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共同责任的结果是各部门间往往推诿扯皮,在儿童救助实际工作开展中互相推卸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对于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没有明确定义最低标准,是否应该包括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伤害包括哪些具体行为。美国CAPTA规定“儿童虐待与忽视”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其中虐待包括感情虐待、物质虐待、******、医疗虐待等。该法并未作出明确定义和罗列。
——该法仅明确劝阻、制止、检举或控告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力,但不是义务,没有强制性要求。对于明知未成年人权益正在遭到侵害而不作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使得未成年人保护从根本上缺少社会支撑。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受到成年人身体或精神控制,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法律更应倚重国家救助,而非未成年人自救意识。
第6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通篇未明确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责任部门,有关部门究竟指什么部门,承担哪些责任?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除了奖励,是否更应明确未尽职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个人应该受到的惩罚措施。
第二章 第8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该法并未规定国家如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监护责任进行监督和干预。比如:国家如何发现父母虐待、忽视和遗弃未成年人?谁应该报告虐待和忽视行为?谁应该接受举报?当有举报义务的人不愿意举报时,如何鼓励他们来报告?发现有虐待、遗弃行为时,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救助措施?国家应该在什么时候介入保护儿童免受即时伤害?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强制带离?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应该暂居何处?如果对父母虐待指控成立,受虐儿童应该如何得到长久安置?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惩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院究竟应该根据哪些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该法并未明确。比如学校(老师)、居委(邻居)、医院(医生)等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第四章 第29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对于发现并救助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需要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救助流程和救助责任,绝非一句简单的规定可以实现。谁承担主动发现流浪儿童,并实施救助的责任?流浪儿童的救助原则是什么?流浪儿童应该暂时安置到何处,并得到怎样的救助?成年人怀抱婴儿或带领儿童乞讨、卖艺是否应该被一律禁止?在发现疑似被拐卖儿童乞讨、卖艺,如何确认其相互关系并实施解救?被解救的流浪儿童送回原籍后如果遭到家庭拒绝接收,或父母缺无能力继续抚养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流浪儿童受到不法分子控制,无法主动寻求救助;不法分子坚称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调查取证困难;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该法并未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该法只是对无法查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准孤儿”规定由国家暂时收容抚养,对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则规定一律送交。但事实上很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家庭破裂、不良习惯、长期虐待或遗弃孩子,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将孩子简单送回原籍很有可能造成孩子再次流浪。对于上述情形,该法并未作出长期安置规定。
2、 对流浪儿童救助缺乏专门性法律规定
流浪儿童是儿童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与其他儿童的保护应该有所区别,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应在情理之中。目前国家针对流浪儿童的管理仍然沿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无论《救助办法》还是《实施细则》都未提出将流浪儿童与流浪成年人分开管理的要求,这就使得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障碍重重。
最大的障碍是《救助办法》明确提出的自愿原则根本不适用于流浪儿童。孙志刚无辜死亡的悲惨事件废除了我国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新施行的《救助办法》以流浪人员自愿接受救助为原则,将自愿接受救助制度取代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律变革和人权发展的重大事件。但是自愿原则根本不适用于流浪儿童——成年人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包括流浪在内的生活方式,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而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既无法对自己的处境作出准确的判断,也不能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作出选择,更缺乏主动改变自己生存状态的能力。有的流浪儿童被不法分子胁迫以乞讨、卖艺甚至偷窃为生,有的被迫随亲生父母过着颠沛流离的乞讨生活,这些流浪儿童很少能够脱离大人的控制主动寻求救助,对自我救助意识的淡薄和对警察、城管的惧怕也使得他们尽量远离政府的救助体系,对于这些孩子如果仍然以“自愿救助原则”一语蔽之,“……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显然有推卸国家责任之嫌。不论流浪的儿童是否如实提供了个人情况,不论流浪儿童是否主动申请或要求救助,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救助。
其他障碍还包括:《救助办法》没有提出流浪儿童与流浪成年人必须分开管理,救助站的流浪儿童无法得到特殊照料,并且容易受到成年人的引诱和教唆;《实施细则》规定对流浪人员救助一般为10天,短短10天甚至还难以查清流浪儿童的真实背景,更无法对其进行行为矫正和教育。
针对救助流浪儿童现行法律不健全的现实,针对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缺乏法律支持的现实以及社会不法分子巧钻法律空子的现实等,我们认为必须为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的立法,使落实救助流浪儿童的部门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同时,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切断一些由于恶意遗弃儿童家庭的不法行为,对社会上的成人对流浪儿童的控制、利用其乞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流浪儿童问题的彻底解决提供科学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存在缺陷
流浪儿童是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典型群体,很多流浪儿童同时也是遭到家庭虐待、忽略或遗弃的受害儿童,或者是因家庭贫困,确实需要经济资助的儿童。剖析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可以管窥儿童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看,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在事前控制、事中解救、事后安置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
1、流浪儿童救助缺乏事前源头控制
流浪儿童层出不穷,家庭问题是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很多情况下正是亲生父母因种种原因遗弃、虐待甚至出卖、租赁孩子,才导致大量孩子浪迹街头,或者被不法分子胁迫沦为行乞工具。即便不去流浪,受到父母虐待的孩子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青海三岁幼女苏丽被亲生母亲百般折磨致死;武汉三岁幼女李思怡因吸毒母亲被抓,困在家中活活饿死;南充市8岁女孩小丹冬天被亲生父亲剥光衣服淋水,还被扬言“挖个坑活埋”;都江堰未满5岁的女孩小红(化名)被亲生父亲捆在床上5天,双手被父亲用滚开水烫伤……用“亲生 虐待”两个关键词在google上搜索,会发现203,000条相关信息,亲生父母虐待亲骨肉的施暴案例之广泛、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已经到了不堪忍受、令人发指的地步。
并不是每一个父母都疼爱自己的孩子,出现个别极端案例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监督家长的法定监护权,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明确承担起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保护的监控责任,全社会更没有形成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亲生父母虐待施暴的意识。
一套监护人监督制度关键在于有强制保护力的监督主体。根据《刑法》规定,父母虐待子女,构成犯罪时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告诉的才处理”。不是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依法承担起监督责任,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到父母虐待事件能及早介入、及早干预,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剥夺家长的法定监护权,并妥善安置当事人,由国家承担对当事人的监护权。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而且必须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我国,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仅社会民众缺乏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国家对监护权的监督责任。当儿童遭父母虐待致残、致死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只能引起一时的舆论关注,如果政府不从立法上、从机制上强化国家对监护权的监控责任,类似恶性案件将很难避免。
2、流浪儿童救助过程中问题重重
(1) 流浪儿童救助过程本身存在环节不畅、自相矛盾的地方
举一个实际例子。篱笆论坛某网友纪录了亲身经历的一段救助过程:07年2月17日除夕夜,她在地铁二号线南京东路站四号口发现一名三岁左右的行乞男孩,并发现该男孩受到不远处一名可疑成年男子的监视。她当即报警,详细描述可疑男子所在方位,并关注了出警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结果令人失望。地铁民警只是将男孩扭送值班室,丝毫不顾报警人在报警电话中提到的可疑男子。在值班室,民警大声训斥男孩“再哭,再哭把你抓起来!”几分钟后男孩哭哭啼啼抱着讨钱盒子从一号口离开,一场救助行动就此结束。
网友惊讶于如此不了了之的结果,质问执行民警,得到的答复是:(1)流浪人员救助必须以自愿接受为原则,不能强迫孩子去救助站;(2) 没有大人认领的孩子是无法安置的, 只能随他去, 民政局缺少相关条文政策;(3) 不能说是疑似被拐儿童就肯定是被拐儿童,解救拐卖儿童必须证实孩子属被拐,但警方无法为之取证;(4)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明孩子无父母监护,不能送福利院;(5)孩子自称来自甘肃,甘肃那种地方长途电话都经常没人接, 无法调查取证。
该民警的答复具有一定普遍性,反映了实际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自愿接受原则不适用于儿童,这一点已有前文表述;二是调查取证缺乏有效手段。带着儿童行乞、卖艺的成年人多坚称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或亲属,但实际上目前租用、拐卖病残儿童作为行乞工具的现象屡见不鲜,打击利用被拐儿童行乞的不法分子,调查确认行乞儿童与其背后成年人的相互关系是关键。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公安显然难有作为。虽然一则简单的亲子鉴定即可澄清事实真相,改变一个被拐儿童的命运,但由于政策限制亲子鉴定并不被允许作为救助被拐行乞儿童的手段,其他行政调查手段又费时费力、乏善可陈;三是无人看管的孩子既不能强制送救助站,又因无法证明孩子无父母监护不能送福利院,种种的限制最终构成了救助不作为。
明知流浪行乞儿童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控制利用,知情人报警后公安却不能依法干预、解救儿童,或者执法简单粗暴、伤害儿童,致使流浪儿童对公安、城管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好感,这种情况在实际救助过程中屡见不鲜。
(2)流浪儿童救助过程涉及部门过多,责任界面不清,缺少责任追究机制
一位76岁的退休干部曹大澄卧底深圳“丐帮”两月余,撰写了《救救孩子,深圳街头弃婴和病残乞儿生存状况调查手记》,揭开残害胁迫流浪儿童行乞的重重黑幕,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上书中央之前,他曾把了解到的情况向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可妇联、民政、公安互相扯皮、推诿责任,曹老多次无功而返。然而,当他《调查手记》得到中央领导批示后,立有转机:深圳成立了综合执法队,城管摸底、民政救助、公安打击,迅速开展了一场对操纵未成年人乞讨和偷窃等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召开公审大会,对行动中抓获的19名拐卖、残害、胁迫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头目”进行了公开处理;一时间街头行乞的病残婴儿几乎绝迹。
流浪行乞儿童,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顽症,一个曹老曾向有关部门多次申诉的问题,竟在中央领导批示后得到了集中整治,收效显著,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 为什么中央批示之前,这一问题始终得不到职能部门的重视?
* 对流浪行乞儿童的救助,运动式的打击整治行动是否恰当有效,是否应该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 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能解决流浪儿童所有问题,切实保护流浪儿童权益?
* 在其他城市同样有操纵未成年人乞讨、卖艺、偷窃的不法分子,是否仍然只有依靠民众卧底、写调查手记上书中央的方式才能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
* 流浪儿童长效管理,出路在哪里?……
职能部门之所以一直打不掉操纵病残儿行乞的背后黑手,症结在于领导重视不够、部门之间推诿、缺少责任追究机制和依法行政没有真正落实。由于缺乏考核约束和利益牵制,有关部门对病残儿童被人操纵行乞引不起足够重视。 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执行上有关人员就得过且过,简单应付。由于责任界面不清,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就会推诿扯皮,协调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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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3-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3)流浪行乞儿童救助存在一刀切的问题
流浪行乞儿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被不法分子控制利用,强制乞讨、卖艺,沦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第二种是被好吃懒做的父母带在身边乞讨,或是其自身好逸恶劳,自愿乞讨度日;第三种是因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或因没钱看病没钱上学,不得不流浪乞讨。
三种情况性质各有不同,应该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关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第二种情况属于个人品质问题,应该在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好说服教育;第三种属于帮困救助类型,应靠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给予援助。总之,对所有的流浪乞讨儿童采取运动式的清理整顿“一网打尽”,抑或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流浪儿童不闻不问、坐视不管,这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应有的作为。
3、被解决流浪儿童安置存在不妥
《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确定了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以及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的处理流浪人员的原则,救助站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责任只有短短10天,福利院按国家规定又只能接受孤儿。大量流浪儿童是有家庭,但遭到家庭遗弃的“准孤儿”,如果法律上不明确国家对这些“准孤儿”应当承担的全面救助保护责任,只是简单地把流浪儿童送回原籍,将儿童监护责任全部推给家庭,必然导致重复流浪和流浪儿童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对待流浪儿童问题上,国家应当承担的保护安置责任缺失。
除了被拐卖儿童,每一个流浪儿童背后几乎都有一个残缺不幸、不负责任的家庭,家庭往往是导致儿童流浪的直接因素。据调查,导致儿童流浪的家庭因素包括: (1)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如父母离婚,双方都不肯抚养子女,或是父母一方或双方都病故,孩子生活失去保障。(2)家庭生活环境恶劣,父母不承担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不具备监护责任能力的情况有:父母染上酗酒、赌博、吸毒、偷盗等恶习,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具有暴力倾向,经常打骂、虐待孩子;因孩子身体或智力存在明显残疾遗弃孩子等。(3)家庭教育不当,造成孩子出走。 (4)家庭贫困,为了维持生计流浪乞讨。
将被救助的孩子再次送回没有温暖、不负责任的家庭,是对流浪儿童最大的不负责任。有调查数据显示,二次以上的流浪占流浪儿童总数的40%,如果不强调国家责任,流浪儿童问题终将治标不治本。《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目前正在制定中,据悉该规定仍然强调了追究流浪孩子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追究那些失去责任、心灵麻木的父母的监护责任,也许符合法律精神,但并不意味着回家后的流浪儿童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流浪儿童还回选择继续流浪。在社会分化巨大、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抚养孩子时,就不是简单的法律责任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国家的保障体系。既然救助流浪儿童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流浪儿童的基本权益,规定就不应仅仅局限于家庭的监护责任,在法定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监护责任,将流浪儿童纳入国家福利保障体系中。

二、 解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亟待政策出台
流浪儿童的存在对其本人、家庭乃至社会都带来严重危害,已构成一个社会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的流浪生活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多表现为基本价值观破碎,心理及人格扭曲,缺乏爱心和同情心,缺乏法制观念。据统计,到救助中心的流浪儿童,90%以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98%以上的孩子都有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及早对流浪乞讨儿童进行社会干预、心理干预,这些“问题儿童”长大后,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危害社会安定。
除了流浪儿童,家庭受虐儿童、弃婴、弃儿等都是基本权益遭到侵害的受害群体,他们折射出了当前一个需要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建立儿童权益保护机制,让所有的中国孩子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一)通过立法切实保护儿童基本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世界各国从最大程度确保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确保对儿童的特别保护,其中美国的立法及儿童福利制度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在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就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在立法上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儿童福利制度,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美国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文件有:《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这些方案通过多种途径保护儿童,包括规定确认儿童遭虐待与忽视的最低定义;在儿童面临紧急危险时赋予州紧急介入家庭和保护儿童的权力;当临时安置影响儿童福利时尽量提供一些长期安置的可能性;投资开设一些预防和治疗项目以保持家庭的健康和完整,并从根上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等。
根据法律规定,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及福利制度,保护儿童免受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忽略和遗弃。这些制度包括:
1、建立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等。
2、制定强制报告的法律,开通报告热线,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必须立即报告。发现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报告义务的专业工作者包括:外科医生、护士;老师、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
3、建立专门的儿童福利部门,具有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执法权。儿童福利局是美国专门从事儿童权益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目前有超过48000的全职雇员负责儿童虐待案件的筛选和调查。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安置受虐儿童。如果儿童福利局发现儿童在家中正面临紧急危险,可以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由福利局负责临时安置。如果调查发现家庭不具备监护能力或监护意愿,儿童回归家庭其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儿童与原父母的法律监护关系,为儿童寻找新的收养家庭和新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美国儿童权益保护和福利制度的根本宗旨就是为所有儿童提供一个健康、温情、稳定和长久的家庭环境。政府往往站在家长的位置上,关心孩子的利益,法律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制衡。一方面,政府赋予父母如何教养孩子的自由,政府尽可能给予家长合理的指导和服务;另一方面,政府也对父母的法定监护权进行约束,不使父母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如果父母滥用监护权,虐待、忽略或遗弃孩子,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并对施虐者提起诉讼。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儿童保护立法和福利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尤其在民法制度方面,对于不履行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虐待儿童、遗弃婴儿、出卖或出租亲生孩子给不法分子用于乞讨或卖艺、利用亲生孩子进行乞讨或卖艺等严重程度未达到犯罪程度、不触及刑律的不法行为,还缺乏一套完善、具可操作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惩治。在此,我们强烈呼吁立法机关从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根本目标出发,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加紧相关立法进程,为所有的中国儿童提供安全、健康、良好的生存环境:
1、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施细则》,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儿童享有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护儿童各项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2) 法定监护人发生虐待、忽略、遗弃儿童的情形发生,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可强制带离受虐儿童,并在调查取证后可根据法院裁定剥夺原监护人监护权;
(3) 对虐待、忽略、遗弃儿童的最低定义标准加以规定,应当包括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
(4) 学校、社区居委会、街道、医院等机构负有报告儿童受虐待、忽视、遗弃事件的强制报告责任。如经调查发现上述机构人员发现虐待事件未履行报告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要求设立具有执法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如未成年人保护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专职从事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这些职责包括:接受来自社会的受虐事件报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实施对受虐儿童的强制保护措施、对施虐人提起诉讼、负责安置受虐儿童、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民政、公安等部门有责任及时安排协助等;
(6) 鼓励地方政府依托民间团体,设立资助项目、救助基金、寄养点等方式,为确实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提供帮助。

2、研究制定《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法》及细则,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明确对流浪儿童 “主动救助”原则,或者对流浪儿童一律视同“自愿接受救助”原则。儿童由于缺少独立生活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对流浪儿童不能适用自愿原则。
(2) 明确规定成年人不得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卖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成年人可以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但未成年人缺乏自主、自控能力,又往往容易成为成年人行乞牟利的工具。
——制定这一条文,可以杜绝儿童被不法分子控制被迫乞讨,也可以避免亲生父母为谋取私利带儿乞讨,从根本上制止流浪儿童泛滥现象。
(3) 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强讨恶要的;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不论是否情节严重,一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体现针对儿童的暴力要比针对成人的暴力更受谴责的立法精神,因为儿童是如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儿童的暴力通常被认为比同等情况下针对成人的暴力更严重或者成为量刑中从重考虑的情节。
(4) 流浪儿童应安置在专门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与流浪未成年人区分管理。教育保护中心应提供收留、看护、教育、矫正、治疗等服务,为流浪儿童提供良好安全的生存环境。
(5) 未成年人保护局负责承担流浪儿童籍贯、家庭背景的尽职调查,对家庭环境恶劣、父母拒绝承担或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权的,不再简单将流浪儿童送回原籍。在征求儿童自身意见的前提下,将流浪儿童转福利院,并寻找长期收养家庭。
(二)建立覆盖全国的儿童保护救助机制
1、建立虐待儿童举报制度,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
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儿童在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所受到的伤害。即使知道,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报告所受到的虐待,因为担心如果让父母知道,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同样,成年人也不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他们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或者仅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要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政府虐待儿童举报制度,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由社会监督侵犯孩子权益的监护人,及时干预问题家庭,救助困难家庭,指导父母正确的教育方法,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举报制度应该包括: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一条完全免费的24小时举报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儿童遭到虐待、忽视、遗弃的案件,或者报告发现疑似被拐、被租的流浪乞讨儿童案件,由专门机构负责接听处理报告案件。如能立法禁止携带婴儿或儿童乞讨,凡发现有儿童乞讨、卖艺应一律进入举报范围。举报热线应该允许匿名举报,但要对故意虚报、错报行为制定惩处措施。
二是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必须立即举报。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举报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包括:居委会及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学校老师、教务主任、校长,医院医生、护士,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等。
三是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门用于举报儿童权益侵害案件属实的个人及组织,鼓励民众关注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形成全社会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风气。
在源头控制上要发挥社区的作用。任何一个儿童都从属于所在社区,社区对儿童是否遭到虐待等不法侵害应该承担知晓和举报责任。如果能够在社区设立预防机制,无疑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奠定基础。建议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局与社区居委会相结合,在居委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专门从事所在社区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无法确保儿童生存条件的贫困家庭,工作组要及时给予物质与精神的帮助,为其争取生活福利保障资金;对于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如残疾人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父母进监狱的家庭等,工作组应该主动承担儿童的看护责任,为其联系寄养或收养家庭,避免孩子自行流浪,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对于社区中的一些存在家庭暴力或存在恶意遗弃儿童的家庭,工作组要作出必要干预,强制带离儿童,进入司法程序。
2、建立政府干预的紧急救助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儿童权益
举报制度可以及早发现儿童受虐或流浪乞讨儿童,更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和处置举报案件,采取强制力救助正在遭受虐待的儿童或正在被迫乞讨、卖艺的流浪儿童。该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具有行政执法权,全程负责从最初举报的接收到收虐、流浪儿童最终安置的整个救助过程。
建议政府将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升格为未成年人保护局,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保护局应有权迅速采取带离儿童的保护性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父母提起诉讼。保护局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与儿童成长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如果可能的话,工作人员还应该具有儿童发展发面的专业学术背景,确保提供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与忽视的必要服务。
保护局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紧急救助、调查取证、起诉虐待人、寻找安置家庭、建立儿童救助基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贫困父母寻找就业机会等。
保护局的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福利彩票收入以及民间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美国儿童福利局获得资助的渠道就是多元化的。儿童福利局主要依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资助,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地方民间资助。在2002年,美国儿童福利局开支的51%来自于联邦资助,37%来自于州的各种资助,另有12%来自于地方民间资助。
3、建立以儿童回归家庭为主的长久安置制度,创造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
(1)对于遭到亲生父母虐待或遗弃的儿童,保护局应有权将儿童带离家庭,临时放到儿童福利院或儿童寄养站,确保其安全。保护局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长久安置计划:
对于儿童被严重忽视、严重伤害或遭受严重******的家庭,保护局应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为儿童寻找新的监护人; 对于儿童被忽视、被过分管束、不能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的家庭,保护局应在对原监护人给予充分矫正和指导,在确认该家庭能提供良好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将儿童送回家庭; 对于父母失去就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则可以就如何提高就业技能和寻求社区支持等方面给予帮助,同样在确认该家庭能提供良好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将儿童送回家庭。
(2)对于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同样应该视不同情况作出长久安置:
对于被不法分子拐卖、租用沦为乞讨工具的儿童,应当由保护局暂时将流浪儿童送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看管,并协同公安调查其家庭,帮助被拐儿童与父母团圆。如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建议参考民法宣告失踪的规定,在经过两年还无法找到流浪儿童父母的情况下,依法宣告流浪儿童的父母失踪,保护局有权决定是否将流浪儿童送交其他家庭收养或送儿童福利院抚养;如父母因各种原因拒绝接收(不排除有父母出卖或出租孩子用于牟利),保护局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将流浪儿童送交其他家庭收养或送儿童福利院抚养,并对上述出卖、出租孩子的父母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虐待罪、遗弃罪等法律责任。
对于因孩子生病无钱医治,被迫乞讨流浪的贫困家庭,应当由保护局在调查清楚后将流浪乞讨儿童送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为其提供治疗、看护服务;对于生大病、重病,需要大量资金救治的,保护局应动用儿童救助基金。同时,保护局应积极鼓励乞讨父母自食其力,为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寻找就业机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抚养的家庭,保护局有责任为流浪儿童寻找收养家庭。
4、建立家庭寄养的救助新模式,让流浪儿童或受虐儿童感受家的温暖
对那些无家可归或者一时还未找到所属家庭的流浪儿童,还可以尝试采取寄养的方式。寄养是将流浪儿童送到家庭进行抚养,寄养家庭承担照料、保护、管理甚至教育流浪儿童的责任,但不为流浪儿童对外造成的伤害事故等承担监护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寄养的基础上,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如上述2年)依然没有找到流浪儿童的父母,可以鼓励寄养家庭收养该流浪儿童。
香港就有很多这样的寄养家庭,由自愿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填写申请表,政府对该家庭进行全面考察后登记备案。有需要家庭照顾的孩子随时有可能被送到寄养家庭,由政府每月支付2000元港币给寄养家庭,其中1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另1000元作为对寄养家庭的报酬。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中心也尝试采取了一种“临时妈妈”的救助方式,鼓励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士来做流浪儿童的“临时妈妈”。“临时妈妈”主要是在周末

结语:
06年,一位76岁的退休干部卧底深圳“丐帮”两月余,撰写了《救救孩子,深圳街头弃婴和病残乞儿生存状况调查手记》,揭开残害胁迫流浪儿童行乞的重重黑幕:
——一个在深圳丐帮中出名的“花子首富”,手底下控制着三四个病残儿乞讨,病重的常常失踪、下落不明,不久又会有新的病残儿出现。他下毒手把拐骗而来的病残儿拧断胳膊、打断腿,制造惨相,越惨不忍睹越能多要钱,有人说他一年能要个二三十万元。
——在深圳殡仪馆,一组数据令人心酸胆寒:去年深圳市从各种渠道送来火化的死亡弃婴和幼儿共286名!这些还仅仅是登记在册的。
请救救这些可怜的孩子吧!一部法律的出台、一个制度的建立,也许能挽救成百上千流浪儿童的悲惨命运,也许能让正在遭受父母虐待折磨的孩子找到安全的港湾,能让被拐卖的宝宝找到回家的路,能让更多的家庭免遭孩子被拐的厄运、能让所有的中国孩子生活在一个更安全、更健康、更温馨的环境中。
不重视今天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就要为明天的社会稳定付出代价。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捍卫他们的权益,才能符合国家和谐社会和长治久安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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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3-1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使命与近期活动计划---讨论版

生命花 20071205 17:42

2007的冬季来临之际,“宝贝回家”广西群里一群互不相识的朋友们走到一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汇集我们无私的爱,去帮助那些流落街头的乞讨儿、流浪儿,让我们的心去温暖他们受冻挨饿的身子,让我们的爱帮助流浪乞讨的孩子重新找到家。
在前期与群友若琪、阳光、KEN的共同讨论下总体规划初见雏型,在此公示如下,期待更多的志愿者加入我们,提出您的点子、想法、策略,“宝贝回家”需要您的支持和参与,更需要您的宝贵意见,这里是你的、我的、他的、大家的爱的凝聚……

“宝贝回家”广西志愿者工作计划

一、 “宝贝回家”广西群使命
1、对流浪乞儿的救助:
组织志愿者,发现和救助周边的乞讨儿、流浪儿,尽力使他们获得安全、健康、正常的生活环境。我们的救助对象重点是疑似被拐卖,被迫乞讨、卖艺、偷窃的流浪未成年人,同时也包括那些因为各种原因由亲生父母带领乞讨的未成年人。没有人愿意选择流浪街头的生活,更何况是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且不说肉体上受到的伤害,乞讨和流浪对于他们未来的人格和心理成长都会造成严重损害。帮助流浪的孩子尽快回家,不论解救被拐卖孩子找到亲生父母,还是让遭父母遗弃的孩子回归社会,我们的使命都是: 帮助宝贝回家。

2、提高防范人贩子拐带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以此为突破口,引起人们对流浪乞讨儿童生存状态的普遍关注
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儿童家长防拐意识,吸引更多的群众,更多的社会团体对流浪乞讨儿童生存状态的普遍关注,并吸纳更多的活动力量。

3、通过合法途径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加强,对于流浪乞讨现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不具体,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理利用儿童甚至伤残儿童进行乞讨,更有甚者已经成为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拐骗—倒卖—控制乞讨的一条龙式产业链。致使越来越多的孩子受到摧残,越来越多的家庭支离破碎。民间力量的救助面对这强大的恶性利益团体太力单势溥,要打击这一越来越观的恶势力队伍,给可怜的孩正常的生活,必需------呼吁我国尽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在如何保护流浪儿童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提供明确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都只是对未成年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有关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条款,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宣传、发动民意,呼吁尽快出台一部针对流浪儿童特点,能对其实施有效保护的法案。
我国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1992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在《宪法》、《民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各部法中也有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只是对儿童权益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儿童权益保护责任主体、保护流程、具体要求及相关考核等都没有可操作性规定,责任缺位使很多救助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是很明显的知道是拐卖儿童乞讨大多公安局派出所都不管,在眼皮底下放走人贩子,殘害儿童的凶手。呼吁------建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各法规制度。

二、 群组织形式
1、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贵港、梧州、玉林、北海、来宾、河池、百色、钦州、防城等地根据自愿者发展人数与情况将设核心志愿者成员,分别负责对外宣传与公关、财务管理(如有活动需要经费管理的情况下)、活动策划、文案编辑、救助执行等工作。
2、 核心成员将组织定期开会(暂定一月一次),对前一阶段的活动进行回顾、总结与经验交流,并对下一步的活动目标、方式、方向等提出讨论、计划。
3、 核心成员根据群成员的各种情况,可灵活变动,参与活动、行动的群成员需18周岁以上。
4、 各群员参与本群活动均为自愿、自行承担各种费用与责任。

三、 面对可怜的孩子我们怎么做?
1、 网站工作:
A、宣传宝贝回家:http://www.baobeihuijia.com
目的:更多失踪儿童家长知道有这样一个地方可以帮他们寻找他们的孩子,可以查询乞讨儿童里有没有他们宝贝的身影。也许我们志原者所拍到的孩子中,所了解到的被拐儿童中,就有一个是他们的孩子;
B、宣传宝贝回家论坛:http://www.baobeihuijia.com/bbs/index.asp?boardid=2
目的:引起大众关注,吸纳更多的志愿者,如果全国有一半的人进来关注了,那乞讨儿童的明天就不难预见了;
C、宣传“宝贝回家”广西群群号:38358288
目的同上;
D、配合发布“宝贝回家”总坛主等协调的各种有必要到各大论坛去发的信息;
E、提供发现的怀抱婴儿行乞人员照片、流浪乞讨儿童照片、被迫卖艺或偷窃儿童照片等,注意事项:提供照片的同时,请尽可能提供发现地点、大致行踪规律、相关婴幼儿的性别、大致年龄判断以及相貌细节特征等(比如哪里有颗痣等),以便建立档案;
F、观察周围是否有符合“宝贝回家家寻宝贝”中的儿童特征的来历不明小孩;

2、 活动开展:
A、城市“扫街”,确定乞讨儿童较集中的几个区或点持,了解整个城市的乞讨现象及分布,根据情况寻找在这些区附近的志愿者长期观察,为日后活动提供依据;
B、日常生活中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拍下乞讨人员的像片,记录下细节;
C、经过多方面观察分析,在可以确认儿童被拐卖、胁迫、至殘乞讨的情况下报警。尽管在目前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我们自发组织的救助行动可能会遇到种种障碍,成年人带着孩子行乞并不犯法,孩子和大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难查实,但我们仍要尝试组织几次救助行动。要发动成员寻找周边疑似被拐卖儿童乞讨、卖艺人员,摸清其活动范围和出没规律,在多位成员在场情况下报警,并且追踪记录下报警后的救助过程和结果。经历救助过程,留下第一手救助实战记录,不仅能为我们今后有规模救助行动打通关节、形成流程,更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和症结,积累经验材料。----此项活动要在多人一起“扫街”时进行。
D、义务上街宣传,提高家长儿童及大众的防拐意识,引起大众对乞讨儿童关注,吸纳志愿者;---此项活动如果能联系民政部门或是一些单位或是合法的民间组织一起进行最好。参与人员一次不能超过20个人,如果超过也尽是分散进行,此前它省有志愿者组织活动因人数过多,而被抓去讲话事情发生,大家注意。
注意:各种活动与建言符合中华人展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E、为暂无法解救的孩子提供食品,或衣物,不给钱。

3、 呼吁、建言
这是关键之举,也是根本大计,只有法律环境改善了,儿童权益得到全面保护,国内儿童的生存环境才能切实提高,我们的宝宝才能生活在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中。我们要起草一份法律议案,呼吁立法机关关于尽快出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专门性规定,对法定监护人提出加强法律监管要求。议案期望能够通过找到一些热心儿童保护事业的人大代表提交到中央。
积极寻找各种合法途径向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大代表甚至是居委会等一切行政管理机关呼吁;---注意切不能有事得其反的过激言论,我国的情况大家知道
-------这个部分由于我对法律也不太懂,还有待完善。

四、大家关洋的活动费用问题
1、本群没有来自社会支持的活动资金,也不按受资金形式的捐款,如果有社会力量要捐款支持活动,可以支持我们印制宣传品,或是购买活动的一些必需品,但请买好后给我们;
2、平时组织的活动,如果需要用到一些小宣传品的,由志愿者集资购买,至于各自的车费及餐费均AA制自行解决;
3、如果只做网站部分工作,大家没有多余的开支


最后致各志愿者:你们来到这里,这个小群体里,你们可能没有大众的褒扬,没有政府的锦旗,也许甚至没有孩子父母的感谢!但是,你们哪怕只解救一名幼童,你们看着孩子天真无邪的眼神,你们都会微笑。是你让一个个孩子改变了他的一生的命运,孩子会永远记得你们的行为!一个家庭会因你而园满!这已足矣,无谓其它,你的一生已经有最动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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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子 发表于 2008-3-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广西河池金城江人,也是(宝贝回家)群的自愿者。

我的QQ:3099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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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成 发表于 2008-7-31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寻女:管佳玉 (比对记录)

我是广西桂林的。支持宝贝回家在广西进行!!!!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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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7-31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蒋成在2008-7-31 14:55:17的发言:

我是广西桂林的。支持宝贝回家在广西进行!!!!

加油,,,加油!........................................

 

好久不见了,以为你忘记宝贝回家了呢,欢迎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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