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流浪行乞儿童救助存在一刀切的问题 流浪行乞儿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被不法分子控制利用,强制乞讨、卖艺,沦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第二种是被好吃懒做的父母带在身边乞讨,或是其自身好逸恶劳,自愿乞讨度日;第三种是因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或因没钱看病没钱上学,不得不流浪乞讨。 三种情况性质各有不同,应该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关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第二种情况属于个人品质问题,应该在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好说服教育;第三种属于帮困救助类型,应靠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给予援助。总之,对所有的流浪乞讨儿童采取运动式的清理整顿“一网打尽”,抑或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流浪儿童不闻不问、坐视不管,这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应有的作为。 3、被解决流浪儿童安置存在不妥 《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确定了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以及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的处理流浪人员的原则,救助站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责任只有短短10天,福利院按国家规定又只能接受孤儿。大量流浪儿童是有家庭,但遭到家庭遗弃的“准孤儿”,如果法律上不明确国家对这些“准孤儿”应当承担的全面救助保护责任,只是简单地把流浪儿童送回原籍,将儿童监护责任全部推给家庭,必然导致重复流浪和流浪儿童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对待流浪儿童问题上,国家应当承担的保护安置责任缺失。 除了被拐卖儿童,每一个流浪儿童背后几乎都有一个残缺不幸、不负责任的家庭,家庭往往是导致儿童流浪的直接因素。据调查,导致儿童流浪的家庭因素包括: (1)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如父母离婚,双方都不肯抚养子女,或是父母一方或双方都病故,孩子生活失去保障。(2)家庭生活环境恶劣,父母不承担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不具备监护责任能力的情况有:父母染上酗酒、赌博、吸毒、偷盗等恶习,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具有暴力倾向,经常打骂、虐待孩子;因孩子身体或智力存在明显残疾遗弃孩子等。(3)家庭教育不当,造成孩子出走。 (4)家庭贫困,为了维持生计流浪乞讨。 将被救助的孩子再次送回没有温暖、不负责任的家庭,是对流浪儿童最大的不负责任。有调查数据显示,二次以上的流浪占流浪儿童总数的40%,如果不强调国家责任,流浪儿童问题终将治标不治本。《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目前正在制定中,据悉该规定仍然强调了追究流浪孩子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追究那些失去责任、心灵麻木的父母的监护责任,也许符合法律精神,但并不意味着回家后的流浪儿童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流浪儿童还回选择继续流浪。在社会分化巨大、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抚养孩子时,就不是简单的法律责任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国家的保障体系。既然救助流浪儿童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流浪儿童的基本权益,规定就不应仅仅局限于家庭的监护责任,在法定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监护责任,将流浪儿童纳入国家福利保障体系中。
二、 解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亟待政策出台 流浪儿童的存在对其本人、家庭乃至社会都带来严重危害,已构成一个社会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的流浪生活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多表现为基本价值观破碎,心理及人格扭曲,缺乏爱心和同情心,缺乏法制观念。据统计,到救助中心的流浪儿童,90%以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98%以上的孩子都有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及早对流浪乞讨儿童进行社会干预、心理干预,这些“问题儿童”长大后,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危害社会安定。 除了流浪儿童,家庭受虐儿童、弃婴、弃儿等都是基本权益遭到侵害的受害群体,他们折射出了当前一个需要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建立儿童权益保护机制,让所有的中国孩子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一)通过立法切实保护儿童基本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世界各国从最大程度确保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确保对儿童的特别保护,其中美国的立法及儿童福利制度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在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就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在立法上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儿童福利制度,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美国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文件有:《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这些方案通过多种途径保护儿童,包括规定确认儿童遭虐待与忽视的最低定义;在儿童面临紧急危险时赋予州紧急介入家庭和保护儿童的权力;当临时安置影响儿童福利时尽量提供一些长期安置的可能性;投资开设一些预防和治疗项目以保持家庭的健康和完整,并从根上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等。 根据法律规定,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及福利制度,保护儿童免受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忽略和遗弃。这些制度包括: 1、建立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等。 2、制定强制报告的法律,开通报告热线,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必须立即报告。发现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报告义务的专业工作者包括:外科医生、护士;老师、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 3、建立专门的儿童福利部门,具有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执法权。儿童福利局是美国专门从事儿童权益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目前有超过48000的全职雇员负责儿童虐待案件的筛选和调查。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安置受虐儿童。如果儿童福利局发现儿童在家中正面临紧急危险,可以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由福利局负责临时安置。如果调查发现家庭不具备监护能力或监护意愿,儿童回归家庭其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儿童与原父母的法律监护关系,为儿童寻找新的收养家庭和新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美国儿童权益保护和福利制度的根本宗旨就是为所有儿童提供一个健康、温情、稳定和长久的家庭环境。政府往往站在家长的位置上,关心孩子的利益,法律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制衡。一方面,政府赋予父母如何教养孩子的自由,政府尽可能给予家长合理的指导和服务;另一方面,政府也对父母的法定监护权进行约束,不使父母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如果父母滥用监护权,虐待、忽略或遗弃孩子,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并对施虐者提起诉讼。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儿童保护立法和福利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尤其在民法制度方面,对于不履行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虐待儿童、遗弃婴儿、出卖或出租亲生孩子给不法分子用于乞讨或卖艺、利用亲生孩子进行乞讨或卖艺等严重程度未达到犯罪程度、不触及刑律的不法行为,还缺乏一套完善、具可操作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惩治。在此,我们强烈呼吁立法机关从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根本目标出发,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加紧相关立法进程,为所有的中国儿童提供安全、健康、良好的生存环境: 1、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施细则》,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儿童享有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护儿童各项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2) 法定监护人发生虐待、忽略、遗弃儿童的情形发生,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可强制带离受虐儿童,并在调查取证后可根据法院裁定剥夺原监护人监护权; (3) 对虐待、忽略、遗弃儿童的最低定义标准加以规定,应当包括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 (4) 学校、社区居委会、街道、医院等机构负有报告儿童受虐待、忽视、遗弃事件的强制报告责任。如经调查发现上述机构人员发现虐待事件未履行报告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要求设立具有执法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如未成年人保护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专职从事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这些职责包括:接受来自社会的受虐事件报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实施对受虐儿童的强制保护措施、对施虐人提起诉讼、负责安置受虐儿童、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民政、公安等部门有责任及时安排协助等; (6) 鼓励地方政府依托民间团体,设立资助项目、救助基金、寄养点等方式,为确实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提供帮助。
2、研究制定《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法》及细则,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明确对流浪儿童 “主动救助”原则,或者对流浪儿童一律视同“自愿接受救助”原则。儿童由于缺少独立生活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对流浪儿童不能适用自愿原则。 (2) 明确规定成年人不得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卖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成年人可以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但未成年人缺乏自主、自控能力,又往往容易成为成年人行乞牟利的工具。 ——制定这一条文,可以杜绝儿童被不法分子控制被迫乞讨,也可以避免亲生父母为谋取私利带儿乞讨,从根本上制止流浪儿童泛滥现象。 (3) 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强讨恶要的;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不论是否情节严重,一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体现针对儿童的暴力要比针对成人的暴力更受谴责的立法精神,因为儿童是如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儿童的暴力通常被认为比同等情况下针对成人的暴力更严重或者成为量刑中从重考虑的情节。 (4) 流浪儿童应安置在专门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与流浪未成年人区分管理。教育保护中心应提供收留、看护、教育、矫正、治疗等服务,为流浪儿童提供良好安全的生存环境。 (5) 未成年人保护局负责承担流浪儿童籍贯、家庭背景的尽职调查,对家庭环境恶劣、父母拒绝承担或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权的,不再简单将流浪儿童送回原籍。在征求儿童自身意见的前提下,将流浪儿童转福利院,并寻找长期收养家庭。 (二)建立覆盖全国的儿童保护救助机制 1、建立虐待儿童举报制度,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 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儿童在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所受到的伤害。即使知道,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报告所受到的虐待,因为担心如果让父母知道,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同样,成年人也不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他们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或者仅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要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应该建立政府虐待儿童举报制度,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由社会监督侵犯孩子权益的监护人,及时干预问题家庭,救助困难家庭,指导父母正确的教育方法,从源头上保护儿童权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举报制度应该包括: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一条完全免费的24小时举报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儿童遭到虐待、忽视、遗弃的案件,或者报告发现疑似被拐、被租的流浪乞讨儿童案件,由专门机构负责接听处理报告案件。如能立法禁止携带婴儿或儿童乞讨,凡发现有儿童乞讨、卖艺应一律进入举报范围。举报热线应该允许匿名举报,但要对故意虚报、错报行为制定惩处措施。 二是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必须立即举报。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举报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包括:居委会及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学校老师、教务主任、校长,医院医生、护士,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等。 三是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门用于举报儿童权益侵害案件属实的个人及组织,鼓励民众关注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形成全社会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风气。 在源头控制上要发挥社区的作用。任何一个儿童都从属于所在社区,社区对儿童是否遭到虐待等不法侵害应该承担知晓和举报责任。如果能够在社区设立预防机制,无疑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奠定基础。建议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局与社区居委会相结合,在居委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专门从事所在社区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无法确保儿童生存条件的贫困家庭,工作组要及时给予物质与精神的帮助,为其争取生活福利保障资金;对于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如残疾人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父母进监狱的家庭等,工作组应该主动承担儿童的看护责任,为其联系寄养或收养家庭,避免孩子自行流浪,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对于社区中的一些存在家庭暴力或存在恶意遗弃儿童的家庭,工作组要作出必要干预,强制带离儿童,进入司法程序。 2、建立政府干预的紧急救助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儿童权益 举报制度可以及早发现儿童受虐或流浪乞讨儿童,更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和处置举报案件,采取强制力救助正在遭受虐待的儿童或正在被迫乞讨、卖艺的流浪儿童。该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具有行政执法权,全程负责从最初举报的接收到收虐、流浪儿童最终安置的整个救助过程。 建议政府将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升格为未成年人保护局,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保护局应有权迅速采取带离儿童的保护性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父母提起诉讼。保护局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与儿童成长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如果可能的话,工作人员还应该具有儿童发展发面的专业学术背景,确保提供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与忽视的必要服务。 保护局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紧急救助、调查取证、起诉虐待人、寻找安置家庭、建立儿童救助基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贫困父母寻找就业机会等。 保护局的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福利彩票收入以及民间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美国儿童福利局获得资助的渠道就是多元化的。儿童福利局主要依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资助,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地方民间资助。在2002年,美国儿童福利局开支的51%来自于联邦资助,37%来自于州的各种资助,另有12%来自于地方民间资助。 3、建立以儿童回归家庭为主的长久安置制度,创造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 (1)对于遭到亲生父母虐待或遗弃的儿童,保护局应有权将儿童带离家庭,临时放到儿童福利院或儿童寄养站,确保其安全。保护局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长久安置计划: 对于儿童被严重忽视、严重伤害或遭受严重******的家庭,保护局应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为儿童寻找新的监护人; 对于儿童被忽视、被过分管束、不能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的家庭,保护局应在对原监护人给予充分矫正和指导,在确认该家庭能提供良好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将儿童送回家庭; 对于父母失去就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则可以就如何提高就业技能和寻求社区支持等方面给予帮助,同样在确认该家庭能提供良好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将儿童送回家庭。 (2)对于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同样应该视不同情况作出长久安置: 对于被不法分子拐卖、租用沦为乞讨工具的儿童,应当由保护局暂时将流浪儿童送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看管,并协同公安调查其家庭,帮助被拐儿童与父母团圆。如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建议参考民法宣告失踪的规定,在经过两年还无法找到流浪儿童父母的情况下,依法宣告流浪儿童的父母失踪,保护局有权决定是否将流浪儿童送交其他家庭收养或送儿童福利院抚养;如父母因各种原因拒绝接收(不排除有父母出卖或出租孩子用于牟利),保护局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将流浪儿童送交其他家庭收养或送儿童福利院抚养,并对上述出卖、出租孩子的父母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虐待罪、遗弃罪等法律责任。 对于因孩子生病无钱医治,被迫乞讨流浪的贫困家庭,应当由保护局在调查清楚后将流浪乞讨儿童送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为其提供治疗、看护服务;对于生大病、重病,需要大量资金救治的,保护局应动用儿童救助基金。同时,保护局应积极鼓励乞讨父母自食其力,为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寻找就业机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抚养的家庭,保护局有责任为流浪儿童寻找收养家庭。 4、建立家庭寄养的救助新模式,让流浪儿童或受虐儿童感受家的温暖 对那些无家可归或者一时还未找到所属家庭的流浪儿童,还可以尝试采取寄养的方式。寄养是将流浪儿童送到家庭进行抚养,寄养家庭承担照料、保护、管理甚至教育流浪儿童的责任,但不为流浪儿童对外造成的伤害事故等承担监护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寄养的基础上,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如上述2年)依然没有找到流浪儿童的父母,可以鼓励寄养家庭收养该流浪儿童。 香港就有很多这样的寄养家庭,由自愿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填写申请表,政府对该家庭进行全面考察后登记备案。有需要家庭照顾的孩子随时有可能被送到寄养家庭,由政府每月支付2000元港币给寄养家庭,其中1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另1000元作为对寄养家庭的报酬。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中心也尝试采取了一种“临时妈妈”的救助方式,鼓励社会上有爱心的人士来做流浪儿童的“临时妈妈”。“临时妈妈”主要是在周末
结语: 06年,一位76岁的退休干部卧底深圳“丐帮”两月余,撰写了《救救孩子,深圳街头弃婴和病残乞儿生存状况调查手记》,揭开残害胁迫流浪儿童行乞的重重黑幕: ——一个在深圳丐帮中出名的“花子首富”,手底下控制着三四个病残儿乞讨,病重的常常失踪、下落不明,不久又会有新的病残儿出现。他下毒手把拐骗而来的病残儿拧断胳膊、打断腿,制造惨相,越惨不忍睹越能多要钱,有人说他一年能要个二三十万元。 ——在深圳殡仪馆,一组数据令人心酸胆寒:去年深圳市从各种渠道送来火化的死亡弃婴和幼儿共286名!这些还仅仅是登记在册的。 请救救这些可怜的孩子吧!一部法律的出台、一个制度的建立,也许能挽救成百上千流浪儿童的悲惨命运,也许能让正在遭受父母虐待折磨的孩子找到安全的港湾,能让被拐卖的宝宝找到回家的路,能让更多的家庭免遭孩子被拐的厄运、能让所有的中国孩子生活在一个更安全、更健康、更温馨的环境中。 不重视今天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就要为明天的社会稳定付出代价。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捍卫他们的权益,才能符合国家和谐社会和长治久安的建设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