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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利益应置于社会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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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11-2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在经历了甘肃幼儿园校车惨剧之后,儿童校车问题,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这一问题,也备受高层关切。在昨天于北京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且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
  国务院针对具体如校车工作的直接部署,显示了甘肃校车事件对整个社会的触动。偌大一个国家,每一天都有大大小小的各类交通事故,但是,当这样的事故与20余个幼小的生命结合在一起,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儿童上学交通状况联系在一起时,无法不令人更多生出几分忧虑与慨叹。
  “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校车问题,直接与孩子的安全紧密挂钩,这也是政府决心花大力气做好校车工作的动力所在。中央表态,“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实际上也表达出各级政府将作为资金支付主体,承担起解决儿童校车问题的使命。但完成这一任务,责任也不单单是在政府,整个社会都有共同的责任来确保每一个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
  很明显,校车问题,并不仅仅是资金的问题。从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到相应的管理制度,从必要资金的筹集到行为主体责任的明确,乃至到恶性事故的严肃追究,不仅需要原则性的陈述,更需细致、具体的规定与实施。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理想很美好,落实不轻松。
  当然,改善孩子们上学的交通,不过是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一个非常细节的工作。以政府与社会之力,解决一个校车问题还不算难,但要系统性地增进儿童的福祉,确是不易。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涉及儿童的事业还任重道远。
  围绕儿童权利及利益的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均有共识。1990年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并强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过往的成绩总体是需要肯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工作已经非常出色。事实上,在近几年中,还是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2010年里,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数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直指校园安全防保薄弱的软肋;又如,各地拐卖儿童的案件亦是时有所闻,“打拐”形势相当尖锐,胁迫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仍不少见;再如,留守儿童的关爱日益成为一个严肃的社会命题,等等。尤其是一些流浪乞儿的悲怆生存状态,对社会伦理基础提出了挑战。
  透过上述问题,可以看出,中国儿童权利的保障,也呈现出转型期社会的明显特点。诸如儿童福利的保障、儿童安全的保护,以及留守儿童的关爱,涉及诸多方面的公共服务,如公安、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就拿留守儿童来说,这些农村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容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实在不只是依靠教育就能解决的问题。
  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公共政策体系的安排,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乃至每个个体家庭的努力。这实在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不论如何,应该认识到,儿童利益应置于社会核心地位,在求解校车安全问题时如此,在回答涉及儿童权利保障的其他问题时,同样如此。
http://business.sohu.com/20111128/n327062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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